《管子》制度伦理思想探析
2015-02-07李强华
李强华!
(上海海洋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201306)
制度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33关于制度的好坏需要诉诸于制度伦理的探讨。制度伦理是指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以及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2]13。关于《管子》提出的制度概念,萧公权先生认为《管子》里的“法为一切政治制度之总称……律、令、刑、政之四名,与法号异而用同,或竟包括于法内”[3]。从广义上说,这些概念都属于制度的范畴,法是制度总称,律、令、刑、政作为具体的制度包含于法这一总制度之中。《管子》制度设计伦理的哲学基础、人性依据及其价值目标是什么?《管子》如何阐述其制度运行中的制度主体、制度规范及其伦理原则的?《管子》制度伦理与“人是目的”这一总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异?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以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实现对传统制度伦理的转化与超越,对于我国当下的制度伦理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管子》制度设计伦理的哲学基础、人性根据及其价值目标
制度是用来制约人和规范人的一种方式,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基于特定的天道观和人道观基础之上。《管子》的“缘法而致道”为制度设计奠定了哲学基础,趋利避害的人性论解释了制度对社会秩序整合的必要性和优先性,制度设计及其运行最终以实现国家霸业为根本价值目标。
(一)“缘法而致道”:制度设计伦理的哲学基础
《管子》通过改造《老子》为其制度设计提供哲学基础。首先,关于道和德,“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管子·心术上》,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道是天地万物的总原理,德是具体事物的原理。《管子》对道作了改造,即道就是气及其运动规律。其次,《管子》给规律做了界定:“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七法》)规律是依存于气的,是万物共同稳定的东西。圣人的治理之道就是依据客观对象的规律而达到无为而治,“无为之道,因也”(《心术上》)。最后,《管子》从道给制度提供了哲学根据,治国有七个原理,第一个就是掌握规律,“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运钧之上,擔竿而欲定其末”(《七法》)。强调制度都要依据客观的道,如果不知道规律一定会失败,“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心术上》)。道是一切法令制度的哲学根据。
(二)“欲利而恶害”:制度设计的人性根据
《管子》强调国家治理离不开对道的认知,那么表现在人道上就是需要对人性作正确的判断,其人性论思想是其制度设计和运行的伦理观基础。
首先,关于人性的认知问题。《管子》认为君主制定制度必须以人性为天则。人的天则表现为人类本能中的好恶,“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忘,人情皆然”(《禁藏》)。欲的实现具体表现在对利益的追求及危害的规避上,“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形势解》)。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要能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而实现其目的,“人的思想永远在趋利避害,这又是法家相信思想可以通过威胁利诱来加以控制的理论基础”[4]63。
其次,关于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问题。由于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如果让人们沿着利益追求的方向顺延下去,社会就会陷入彻底的混乱无序状态。《管子》认为原因有二:一方面由于人的“好恶不同,各行所欲”,彼此欲望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禁藏》),物质财富永远无法和人的需求相一致。因此,为了避免由于人的利益追求而导致冲突,就需要制度作为权衡标准以便约束人的行为。
再次,关于制度制定的度的掌握问题。制度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就必须考虑人对制度执行的能力限度,“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故曰:毋强不能”(《形势解》)。同时,制度的制定还得考虑民众对于法令服从的限度问题。制度的有效性与手段选择的适宜性具有内在统一性,制度的有效性总是以适宜性为前提,“‘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宜’为其指向,而后者取决于是否具有对于相关实践活动的适宜性”[5]77。
总之,《管子》并非从“善”与“恶”来界定人性,而是以趋利避害的自然人性论界定人性,必然导致重视制度规范在人性约束中的作用,制度伦理相对于德性伦理存在着优先性。《管子》虽然并不主张完全抛弃礼义,“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任法》)。但是由于法成为了仁义礼乐的根据,《管子》不仅“论制度所以必要,尚不逮荀子之详审”[17]187,而且由于赋予了制度的绝对性,“销礼以入法”最终弱化了德性对社会整合的重要性,因为“法家提出的治国之道,是建立在假设人性是人性的原样,即天然的恶,这个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设人会变成人应该成为的样子,即人为的善,这个前提上”[7]140。
(三)霸王天下:制度设计的价值总目标
《管子》制度设计的终极价值目标是通过富国富民最终实现霸王天下。《管子》既然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那么一方面需要制度去约束,另一方面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都要尽可能的激发人对利益的追求,一切的制度设计都要建立在人的物质利益基础上。“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牧民》)从民“四欲”,去民“四恶”是衡量制度设计的重要标准,因此,“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同上)顺民心就是顺应民对利益的追求,“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处。利然后能通,通然后成国”(《侈靡》)。富民不仅是国富的前提,而且也是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必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治国》)民富一方面为国家的富强积累了物质基础,也为国家秩序稳定的必要前提,最后成为富国强兵实现霸业奠定了基础,“地大国富,人众兵强,此霸王之本也”(《重令》)。要想老百姓富裕,就得依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制定合理的制度充分利用民力,“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权修》)。《管子》视民众为君主实现霸业的工具,民众为手段,君主为目的,民众本身对于制度设计而言不具有绝对价值。利用制度设计使得“利益”得到最好的排列组合,最终服务于君主实现霸业的最高利益,这是《管子》整个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终极价值目标。
二、《管子》制度运行伦理的管理主体、管理规范及其制度实现的伦理要求
制度伦理主要包括制度设计伦理和制度运行伦理两大部分。如果说制度设计伦理是关于善的选择的话,那么制度运行伦理关注的就是善如何实现的问题。制度运行伦理主要涉及三个维度:一是何种主体对制度的管理是合乎道德的;二是管理主体究竟以何种方式管理制度是合乎道德要求的;三是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合理性。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管子》认为制度的制定和管理的主体应当是君主;对制度的具体管理中,必须从上到下严格遵守法令制度,以法令制度为根本的管理依据;制度实现的必要保证是建构行政监督伦理规范、形成完整的官吏任用体系以及赏罚并用。
(一)“生法者,君也”:制度管理主体的道德合理性
首先,《管子》论证了法令制度使得人从矇昧状态走向了文明状态从而产生了国家。“古之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君臣下》)其次,《管子》论证了法令制度对于实现尊君的重要作用。“凡君国之重器……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重令》)法令制度是君主用来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宝,如果失去它君主就失去了威严和权势。“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明法解》)再次,《管子》明确了法令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为君主。“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任法》)君主制定法令制度,官吏依靠法令制度管理民众,民众按照法令制度生活。“为上者不明,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威下系于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重令》)政令虽然有国君制定,但是国君不得昏庸不明,必须对法令制度具有绝对的掌控权。
(二)“贵贱皆从法”:制度管理的基本规范
对制度进行管理的道德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度的规范性要求;二是制度的延续性要求;三是制度的权威性要求。首先,关于制度的规范性要求,《管子》充分肯定了法令制度对人行为约束的必要性,“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法法》)。《管子》认为君主作为法令制度的制定者,自己得先得遵守,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君臣下》)。从上到下,无分贵贱,皆以法令制度为立身行事的准绳,“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任法》),“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法》)。如果不按照法令规则行法的话,那么国事就无常规,政令也无从推行。其次,关于法令制度的延续性,《管子》提出,“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任法》)。这就要求从上到下始终遵守制度,不可随意变动法令制度,以至于导致法令制度的真空状态,社会离开了法令制度就会陷入混乱状态。《管子》清楚地看到,法令制度由君主颁布,随意性极大。制度的朝立夕废,轻重无度,就会破坏了制度的严肃性。再次,关于法令制度的权威性,“法者,天下之仪也”(《禁藏》)。法令制度的权威性在于其一旦实施,对所有人都具有强制性。《管子》提出“令尊于君”的思想,“明君不为亲戚危其社稷,社稷戚于亲……不为重宝分其戚,戚贵于宝;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法法》)。这就表明了法令制度一旦确立,就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甚至包括君主本人也不能有违背法令制度的行为,这就确保了法令制度的权威性。
《管子》对法令制度规范性、延续性、权威性三方面的论述,确保了法令制度的自我同一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尽管《管子》强调了在法令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它“不是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水平,而是把贵族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于将礼抛弃,只靠赏罚,一视同仁”[7]143。
(三)制度实现的伦理要求
制度实现伦理考量的不是制度设计本身是否合乎道德,而是关注制度运行过程的合理性问题。“相对于制度管理伦理来说,制度实现伦理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福利”[8]29。制度实现伦理的内容包括堵塞制度性漏洞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防止权利滥用及以权谋私等。《管子》为了确保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分别从行政监督机制、官员任用机制、赏罚并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保证了制度运行的合理性。
首先,建构行政监督伦理规范。为了防止违法乱纪,《管子》提出了君、官、民三位一体的“上下相希”(《君臣上》)的行政监督伦理规范。关于君对臣的监督,《管子》认为:“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明 法 解》)“自 言 能 为 司 马 不 能 为 司 马者 ……故无敢奸能诬禄至于君者矣。”(《揆度》)如果虚报浮夸、名不副实的话,就会受到重罚。关于民对官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明法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君臣上》),最后达到“上下相希,若望参表,则邪者可知”(同上)的效果。中央设置监察官以负责对行政机构的监督,地方设置“吏啬夫”负责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
其次,形成完整的官吏任用机制。官吏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政府职能、贯彻和落实各种政策的主体。国家治理既要治民又要治官,其目标是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9]21-33。中国古代社会“治世”的实现,都是与合理使用人才分不开的。重视人才、选拔人才、用好人才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首要条件。因此,如何设计和实施合理的人才使用制度是用好人才的关键。《管子》通过“三选制”自下而上的遴选出优秀的官吏,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才的供给。《管子》选拔人才的标准是德、功、能。德是指官吏的政治伦理,而非私人伦理,其内容就是忠于君、守法和致力于行政。“能上尽言于主,下致力于民,而足以修义从令者,忠臣也。”(《君臣上》)功是指实际效果,能指能力,这两项必须与德联系起来。《重令》把德、功、能具体化七个方面,做到这七个方面可称为“朝之经臣”(《重令》)。人才选拔以后下一步就是如何合理的使用人才问题。《管子》通过“察能授官”的方式使得人才可以各尽其能,也就是“明主度量人力而之所能为,而后使焉”。《管子》通过“稽之以度”的原则对人才进行考核和激励。考核的结果是“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明法解》)。
再次,以赏励其行,以罚止其犯。赏罚的根据基于人性中的好恶本能。一方面,关于赏罚的必然性问题,“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七法》)。因此通过赏罚的标准为民指明了方向,“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七臣七主》)。所以赏罚贵必;另一方面,关于赏罚的轻重选择应当掌握好一定的标准,“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正世》);再一方面,赏罚必须守信,官吏必须以身作则,“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法法》)。
三、《管子》制度运行机制的伦理原则
制度通过运行可以使得复杂多变的社会成为合理有序的社会。制度运行应当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管子》关于制度运行的伦理原则主要表现在信用原则、公正原则、廉洁原则三个方面。
(一)信用原则
一个社会的运行离不开信用,而当政者的信用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信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基本的信用,那么它颁布的法令制度不可能为民众所信赖;另一方面,政府对其他信用也有保障作用,其他信用体系的建立也需要政府来提供;再一方面,政府的行为也是对大众的表率。政府失信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要比个人失信危害严重。《管子》认为,信用是先王治理天下的关键所在,“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枢言》)信用不仅是统治者必备的道德规范,而且对于一切从业者来说都该视作基本的职业操守,“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乘马》)诚信是经商、做工和做官的职业道德。信用的重要性在于,“出言必信,则令不穷矣,此使民之道也”(《小匡》)。如何保持信用,《管子》一方面诉诸于法令制度对信用的维护,“圣人法之,以烛万民。故能审察,则无遗善,无隐奸。无遗善,无隐奸,则刑赏信必。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止”(《版法解》)。法令是防止欺诈奸邪保障信用的武器;另一方面,国君可以通过自己诚信为民垂范,“民爱之,邻国亲之,天下信之……始于为身,中于为国,成于为天下”(《中匡》)。
(二)公正原则
古今中西的思想家都把公正理念的建构作为自己思想的终极归宿。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10]96,对于管理者来说公正是其德性的全部。《管子》认为,制度的首要价值就是公正。首先,何谓“公”,《管子》认为:“一言得而天下服,一言定而天下听,公之谓也。”(《内业》)“公”所指向的是为政者对公道的坚守。为何要“公”,《管子》认为只有坚持公道才能服人,“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禁藏》)。坚持公道,即使把罪行判重了也无怨言,不能做到公道即使有再多的赏赐也难以服众。与“公”相对立的就是“私”,“毋以私好恶害公正”(《桓公问》),“废私立公,能举人乎”(《正》)。公私是水火不容的,不可以私害公。其次,何谓“正”,《管子》认为“政者,正也”,“正”包括政策标准的正确性和政策运用的无过与不及,“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法法》)。“正”可以通过君主树立公正之道加以培育并矫正“过”与“不及”,“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同上)。最后,《管子》把“公”与“正”合二为一,强调“公正”为法律和经济领域运用的基本价值,法律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段,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任法》)。经济上注意分配公正,“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乘马》)。
(三)廉洁原则
《管子》的廉洁原则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要求官员不贪图名利,不以权谋私;二是君主自身也要节俭,杜绝奢华。首先,关于官吏的廉洁要求,《管子》认为作为人臣,个人的富贵应当与其功劳相匹配,否则名不副实,是一种罪过。“为人臣者,非有功劳于国也,家富而国贫,为人臣者之大罪也。为人臣者,非有功劳于国也,爵尊而主卑,为人臣者之大罪也。”(《枢言》)“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者,圣王之禁也。”(《法禁》)如果官吏不能做到清正廉洁,其结果就会导致“货财上流”(《权修》),财富会逐渐集中到掌握权力的官吏手中。另一方面,导致结党营私贿赂成风,败坏了社会政风。“如此,则巧佞之人,将以此成私为交……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矜伐之人,将以此买誉成名。”(《重令》)其次,《管子》不仅对官吏提出了廉洁的要求,也对君主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管子》举了商纣王由于巧取豪夺和奢侈腐败最后走向了灭亡的例子警示君主,“纣之为主也,劳民力,夺民财……天下叛之而愿为文王臣者,纣自取之也”(《形势解》)。《管子》还批评了齐襄公的腐败,“昔先君襄公,高台广池,湛乐饮酒……是以国家不日益,不月长”(《小匡》)。《管子》看到了统治者的腐化直接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通过对《管子》制度伦理的探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下结论。首先,抛开制度设计的价值层面仅仅从制度运行的技术层面分析,《管子》的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中,蕴涵着丰富的内在机理;其次,从《管子》与孔、墨、孟、荀的制度伦理比较来看,儒墨以人民生活之美满为目的,强调德性伦理的优先性,《管子》则强调在社会整合中制度伦理相比德性伦理具有优先性;再次,判定制度的优劣,就是看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是否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相符合,是否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培养和提升人的素质[11]13。《管子》制度伦理由于其对人性的片面认知以及实现君主霸业的目标,决定其不可能把“人是目的”作为价值目标,由于其“过于重视人在社会中的关系即人于人之间的等级定位与调适合作,而不太重视个体存在状态的自由与真实”[12]181。因此总的来说《管子》的制度伦理背离了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一终极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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