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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家、法家用人哲学的比较研究

2015-02-07巩见刚

管子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君主

巩见刚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116023)

如何用人是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由于传统各家学派在人性、思维视角以及管理目的等方面存有差异,导致传统各家学派在如何用人上有着显著的差异。在先秦各派学说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学派。儒、法两家在用人问题上都有着很多的表述。但是它们之间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只是很少有研究对此进行具体的分析。因此,大多数管理实践者,也包括部分管理研究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是模糊的。本研究基于此而展开。我们将对儒法两家在如何用人这一问题上的区别作系统总结和深入分析。

一、儒家用人哲学

1.政者莫大于官贤

贤人政治是儒家用人哲学的核心理念。相对于法家学说,儒家特别重视管理者的道德修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在其看来,如果所用非人、管理者的道德修养存在问题,则儒家所追求的“治国、平天下”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所以儒家将用人视为国家管理的核心问题,并认为“仁者莫大于爱人,知者莫大于知贤,政者莫大于官贤”(《大戴礼记·主言》)。因为有着这样一种认识,儒家很早就对用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包括育人、选人、用人在内的一整套管理哲学。

2.用人标准

具体到用人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制定用人的标准。对于儒家来说,人才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孟子认为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能够形成有效的自我控制,在面临金钱、权力以及美色诱惑的时候能够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从而能够帮助最高领导者实现“修己安人”的国家治理目标。否则,由于不能形成有效的自我控制,就会被权力、美色和金钱所引诱,就会危害国家统治的正常秩序。所以,对儒家来说,所谓人才首先是道德伦理意义上的。

除了道德,才能也是很重要的。因为现实的国家治理毕竟也是需要一系列的从政技能作为基础的。没有这些做基础,即便有高尚的品德也无法有效处理复杂的政务。因此儒家也非常注重从政技能的学习。孔门弟子要学习包括六艺在内的各种从政才能就说明儒家除了重视道德,还重视人才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荀子在讨论什么是人才时也没有忽略才能的重要性。他认为应该“仁”“知”并重。光有才能而没有道德不行,光有道德而没有才能同样也不行。人才只有同时具有了“德”和“才”两个方面的才华,才能称得上是“人主之宝”。

当然,在儒家看来,“仁”“知”并重并非意味着德与能同等重要。“以义制利”主张的提出说明在儒家看来个人才能必须在道德的指导下才有意义。这就说明儒家用人标准更加偏重于德。因此儒家的人才标准实际上是德才兼备、以德为主。

3.人才培养

儒家强调了人才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也形成了自己的用人标准。但人才的形成和出现往往是和长期的教化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教化,就很难有君子出现,所谓用人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儒家非常重视教育。儒家的人才培养所坚持的标准依然是“德才兼备”。而达成这一标准的手段就是教育。作为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强调有教无类,也特别强调了礼乐教化与道德培育之间的关系。在其看来,“礼乐”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不仅可以约束人外在的行为,还可以由外而内地培养人的道德水平。因此“礼”“乐”与人的社会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学礼则无以立也。

4.人才识别

明确了用人标准,接下来需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有效地识别出谁是人才、谁不是人才。儒家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大戴礼记》提出了“知者莫大于知贤”的观点,认为君主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分清楚谁是贤者,谁不是贤者。在日常的管理中领导者常常就用人问题征求他人的意见。孔子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在其看来,他人的观点并非绝对可靠,管理者必须依靠自己的观察来判断人才是否符合人才的标准。具体而言,儒家常用的手段就是察言观行。

儒家认为管理者的很重要的一个能力是知人言。“不知言,无以知人也。”(《论语·尧曰》)儒家特别强调不能提拔任用群居终日而言不及义的人。因为这种人心中没有道义,处理政事必然一切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一定会引起政治上的混乱。但是言行不一致的人在现实中也是有的。有些人满口仁义道德,实际行为却未必如此。任用这样的人也是非常危险的。因此比较而言,儒家更加重视人的行为。也就是在“察言”之外还要“观行”。“观行”所依据的标准还是道德。具体而言,人的行为都必须要符合礼的要求,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行为不符合“礼”说明在道德上存在瑕疵。

儒家还主张通过不断变换环境、设置障碍来考察人才是否真的有德。《荀子·君道》提出“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的观点。在荀子看来君子和小人在这些问题上必然有着不同的反应。如此一来自然就可以识别出谁是君子、谁是小人了。

5.用人策略

儒家看来,选人只是用人的第一步。有效用人还需要进一步的用人策略。

首先,领导者或者君主要激发人才的主动性,如此方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怎样激发人才的主动性呢?儒家认为君主不能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力的压力和控制,还必须依靠其他一些柔性手段。儒家坚持认为对于人才君主应该以礼相待。儒家承认君主和臣下在政治地位上是有尊卑贵贱之分的,但也强调下级也是人,也有自尊的心理需求。对于君主来说必须要做到“君使臣以礼”,唯有如此才会有下级对上级的忠诚。孟子认为如果君主把下属当作“手足”,则下级自然会把君主当作“腹心”。反之,如果君主把下级当作犬马,则下级自然不会把君主当作君主来尊敬,只会当作一般的平民来看待。

其次,君主要信任人才。荀子在《君道》篇中提出君主在使用人才时容易存在“使贤者为之,则与不肖者规之;使知者虑之,则与愚者论之;使修士行之,则与污邪之人疑之”的错误倾向。在其看来,这样的用人策略主导下,君主要想获得用人上的成功是不可能的。因为信任是上级尊敬下级人格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表现。没有了上级的信任,下级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严重的挫伤。

最后,君主还要虚心纳谏。人的理性有限,因此在决策的时候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这个时候就需要下级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以匡正君主的过失。而下级能否提出有效的建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级是否有虚心纳谏的态度。因此在儒家看来,君主不能妄自尊大,要虚心纳谏。而虚心纳谏意味着不能只任用那些唯唯诺诺、而不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老好人,而要任用那些能够敢于犯言直谏、与君主当面论争的人。在荀子看来这些人能够带来不一样的见解,纠正君主的过失,是“社稷之臣也,国君之宝也”(《新序·杂事》)。

最后,君主还要合理使用人才。任何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都有自己的短处。这就要求君主要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人才的特点来进行合理的人事安排(“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做到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点的同时消除其缺点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到德行和才能与职位的要求和特点相匹配,实现“皆使人载其事而各行其所宜”(《荀子·君道》)。

二、法家用人哲学

对于用人,法家也进行过深刻的思考。但与儒家相比,法家的用人哲学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法治

在法家看来,儒家的用贤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会出现“人亡政息”的不利后果。尚贤会引发人们追逐虚名、结党营私的风气,进而会严重削弱国家的整体实力。因此在法家看来用贤绝非长久之道。相反,用法才是可靠的。“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子·用人》)法治的条件下,君主即使只有中人之资,国家的政治也会因为政务处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不至于陷入混乱。

2.用人以才

在法家看来,人才是那些具有才能的人,而不是儒家所重视的君子。韩非子认为,如果推崇道德君子,百姓就会竞相崇拜虚名、结党营私,变得虚伪和做作,社会风气就会败坏。韩非子贬斥儒家意义上的道德君子为 “五蠹”之一。在法家看来,选人标准应该是重才不重德,要提拔那些立有功劳、富有才能的人。如此一来为了获得奖励,人们就会努力耕战,国家就会强大起来。

因此,识人也就变成了对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考核的过程。由于这一过程可能会受君主个人偏好的影响,因此法家强调了依法选人的重要性:“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有度》)只有凭制度选人才能避免任人唯亲、唯近等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过程的公正。

3.用人之术

先秦法家哲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君主集权。而现实中臣下为君主服务的同时也有可能通过徇私舞弊等手段威胁到君主的统治和利益。先秦时期,臣下滥用君主授予的权力、甚至取而代之的事情并不鲜见。因此,在法家看来君主不能依靠儒家那一套用人法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术”来实现对臣下的有效驾驭。何谓术?术实际上是君主用来驾驭臣下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权术的集合。通过有效的“术”治,君主就可以收到“振木摄叶”“纲举目张”的效果。反之,“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在韩非子看来“术”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君主选择、考核、奖惩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君主要根据职位要求来对臣下业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严格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臣下进行奖惩(即所谓“循名责实”)。有了严格的赏罚,臣下自然会按照君主的要求来努力工作。

第二类“术”不同于上述所说的循名责实之术。它是君主隐藏于胸中、不可示人,却被用来制约群臣的一系列阴柔之术。韩非子认为下级由于自私的本性,完全有可能背地里做出蒙蔽、危害君主统治的行为。例如下级很可能采用同床、在旁、养殃等手段来欺骗上级。同而韩非子也针对这些行为提出了包括 “众端参观”“疑招诡使”“挟知而问”“广设耳目”在内的一系列手段来反制臣下,从而减弱臣下可能带来的威胁。

此外,在法家看来,赏、罚权是国家政治最重要的权力,君主必须亲自操持这最重要的“赏罚二柄”,绝对不能将此轻易交付他人。否则君主就会被臣下架空和控制。因此,“赏罚二柄”必须紧紧掌握在君主本人的手中。

受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韩非认为君主不受蒙蔽的关键就是“君道无为”。即君主不要在臣下面前表现出自己的喜怒哀乐,做到“去好去恶”。这样就不给臣下任何窥探君主意图的机会,也就不会被臣下迷惑和利用。他认为“去好去恶,群臣见素,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韩非子·二柄》)。

三、两种用人哲学的比较

以上我们分别总结了儒、法两学派的用人哲学。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在用人方面都各自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独立的管理哲学。但是它们之间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与用法孰先孰后。儒家虽未否定法治,但是确实更加强调用人。“政者莫大于官贤”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家认为法制是最重要的。儒家则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之闻也”,强调“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荀子·君道》)。用人还是用法,法家和儒家存有分歧,这也决定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哲学。

第二,用人标准不一致。儒家的用人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而法家选人以才能为标准,反对将道德作为用人的标准。

第三,识人、选人的过程不一样。儒家通过察言观行来识别人的品性和才能。法家主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考评人的政绩和工作能力,并以此作为选人的基础。

第四,用人策略不一致。在用人方面,儒家强调君、臣之间要有对等的伦理关系,君臣要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角色契约。君主要信任大臣、虚心纳谏以及用人以长等。而法家强调依靠各种“术”。一方面要通“因能授官”“循名责实”等手段来考核、激励臣下;另一方面又要通过阴柔之术对臣下进行暗中制约以杜绝潜在的危害。儒家的“君使臣以礼”在法家用人思想中是见不到的。同样,法家所强调的阴柔之术在儒家看来也是绝不可取的。

四、儒法用人哲学差异的深层次原因

儒法两家之所以在用人方面出现如此大的分歧是有原因的。具体而言,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儒、法两家具有不同的人性假设。儒家认为人性相近,但习相远。环境和实践的不同塑造了人后天行为的差异。因此人好还是人坏,主要是后天的影响。孔子还认为“天生德于予”。但是这不代表人心已经是善的,这种善仍然是待成的。除了不学自知的“上智”之人以及无法教育的“下愚”之人,那些处于中间状态的一般人仍然需要接受道德教化才能成为儒家意义上的道德君子。因此孔子持有的实际上是一种人性可塑的观点。而人之所以可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天生德于予”(《论语·述而》)。

孟子和荀子各自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人性观。孟子认为生理本能并不是人的本质属性,礼义廉耻四端才真正体现人的本性。但是这仍然是待成的,仍然需要通过存心养性才能真正实现。

荀子对人性的看法比较消极,强调了人性自私自利的一面。但是荀子没有对这种恶加以绝对化,相反在其看来可以通过化性起伪成就人的道德属性。因此,在人性可塑这一点上荀子与孔孟是相同的。

人性可塑论对于儒家用人哲学的确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人性的可塑使得儒家相信道德君子甚至圣人是存在的。因此“官贤”“教化”等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而法家之所以形成不同于儒家的用人思想,很大程度上也根源于其持有的人性性恶假设。与孔孟不同,法家认为人性是恶的。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想改变人的这种天性是根本不可能的[1]。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算计与利用普遍且永恒存在。上下级之间如此,朋友之间如此。甚至于父子、夫妻之间存有的温情在韩非子看来也不过是彼此的一种自利行为,而非利他。儒家倡导的“仁”与“义”等只是一种不可实现的美好想象。在这一美好的假象背后真实存在的是自私的利益算计和相互利用。韩非子用最理性的语言揭示了这一现实:“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韩非子·备内》)在法家眼中,君子都是伪君子。因此法家只能用才不用德。当然也就不会像孔孟荀子那样强调礼乐教化,因为人性是无可改变的。进一步的,其也不会像儒家那样给予人才充分的尊重与信任,因为这同样是徒劳的。只能选择与王道思路相对立的霸道思路来治理国家。

其次,儒法两家的终极目的不同。任何一套管理哲学都有着自己的目的。儒家管理学的目的在于安人,在于平天下。这就要求管理者除了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还要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要通过卓有成效的道德教化来培养人的道德情操,使之过上有别于动物的道德伦理生活。儒家教育的目的不在于人的工具理性,而在于价值理性[2]。这样一种目的的存在就要求儒家不能单单依靠外在的、硬性的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因为这虽然会在短期内产生效果,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一方面奖赏和惩罚不能培养人的道德羞耻感和正义感,另一方面,法治国家的运转也离不开道德高尚的君子。《荀子·君道》篇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因此儒家必然建立起一套以选贤任能、道德教化为特色的用人哲学。

法家管理哲学的重点并不在于安人,而在于帮助君主实现霸业。这就决定了法家必然不会建立儒家那样一套志在安人的用人哲学。由于一切以君主利益为中心,法、术、势必然也就成为法家学派的选择。

五、进一步的比较分析:西方哲学的视角

从西方哲学的视角来看,儒家和法家用人思想的不同还体现了一种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的差别。法家用人视域下,君主只是把人当成一个实现自己集权和统治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以君主为中心的、主客二元对立、不向他者开放的、现代主义的工具理性思维,与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反自我中心主义以及向他者开放的观点完全背道而驰。而儒家文化则往往被认为具有比较明显的后现代色彩[3]。在儒家看来,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霸权,而是为了“民本”。因此儒家的用人思想就具有了更多的价值理性和非中心主义的色彩。例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就是从君、臣的主体间性来考虑彼此间如何相对待的问题,这就消除了法家用人思维下的君主、臣下间的主客二元对立,体现出鲜明的反对以君主为中心的后现代主义色彩。

儒家和法家用人思想的区别还可以从人的异化方面来加以讨论。法家主张利用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通过运用“奖”“惩”二柄来引导臣下为君主的目标而努力。在儒家看来这会激发下属的积极性,但也会刺激下属的欲望、忽视道德伦理而将其“物化”为只知道争名、争利的“小人”。人的自我主体性会丧失。而君主对他们的控制却因为其自主性的丧失、欲望的增强而在无形之中进一步加强了。这与后现代主义所批判的资本主义通过刺激消费、激发人的物质欲望来实现对人的异化以及精神控制在深层次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为强势一方通过物质手段“物化”并控制处于弱势一方。而儒家正好与之相反。儒家强调管理的目的应以人为本,主张人在德、智、勇等方面全面发展,反对人成为只知道追求利益的“小人”。从这一点上来看,儒家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当然也就具有更多的价值理性和后现代色彩。相反,法家却体现出了更多的工具理性。

法家用人哲学是一种彻底的理性主义的表现,而儒家则为非理性因素留下了空间。韦伯认为作为现代社会标志的官僚制的出现就是人们应用彻底的理性思维的结果。官僚制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管理者依靠考核实际的工作能力来选拔人才;在实际工作中一切按制度办事;为了防止出现偏差,管理者还需要通过各种监督机制来监督被管理者的行为等。实际上,法家管理哲学与现代官僚制是高度吻合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家哲学是一种比较彻底的理性思维。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体现了现代理性思维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兴起[4]。而儒家思想虽不乏理性,但是还是体现出了重视非理性的一面。理性以外,儒家还强调了道德、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的重要性。例如儒家在用人的时候强调了信任的原则,主张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反对进行不必要的掣肘等。而法家则主要强调了“循名责实”“众端参观”“一听责下”等阴柔之术。这说明法家是一种纯粹的理性思维。法家认为依靠理性可以设计出各种法律和制度来实现有效的管理。而儒家在理性之外还为情感、道德等非理性因素留出了一席之地,体现出了更多的后现代色彩。而且在儒家看来有效管理绝非是理性可以单独解决的。儒家强调修身的根本性。而修身实际上是一种自我向内的心性管理。因此,儒家用人哲学实际上也蕴含了这样一种思维:向内的自我心性管理与向外的管理是密不可分的。而法家强调了理性,实际上割裂了自我管理和组织管理之间的联系,体现了一种主客二元对立的纯理性思维。

[1]张道勤.试论韩非“生而好利”人性观在其法术理论形成中的作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

[2]刘文勇.儒家文学教化说与价值理性[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3]张世英.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后现代哲学[J].社会科学战线,1994,(2);石义华.后现代主义的踪迹——传统哲学中的后现代性思想[J],广西社会科学,2004,(12).

[4]白彤东.韩非子与现代性——一个纲要性的论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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