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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之思考

2015-02-07王菲,杨越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之思考

王菲杨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创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显现出很多不适应于社会需要的问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流于形式已经成为人民陪审制度的真实写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存或废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所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陪审制;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

中图分类号:D926

作者简介:王菲(1990-),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杨越(1989),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引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历史创新,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开始显现出一些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弊端。那么在现今的社会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如何改革与完善?

二、域外陪审制度改革状况之初探

(一)英国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实现形式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之中又包含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而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大陪审团逐渐被废除。现如今仍然保留着大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只有美国。除美国外,陪审制度在实践中日趋衰微,然而其仍得到许多人的青睐,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改革常与陪审相关。①

(二)美国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发挥的作用要大于其在英国的影响,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并非完美。在辛普森案之后,美国国内也表现出对陪审团的抨击,认为陪审团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浪费纳税人的钱,因此美国国内也出现了针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改革的声音。有些专家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如限制个人伤害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刑事案件陪审团的判决不必一致同意等,美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也面临改革与完善。

(三)德国

德国亦实行参审制,其实行参审制的主要原因是民众对专业法官的不信任。从此意义上可以说,德国非职业法官的存留命运取决于是否需要监督职业法官。如果职业法官能够保持独立公正不站在检诉方一边共同对付犯罪人、那么非职业法官的存在就是多余的。当前,德国官方已经承认了司法独立,进而导致参审制度失去根基,非专业法官在审判中几乎流于形式。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过于宽泛

我国当前法律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3.涉及群体利益的4.涉及公共利益的5.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哪些类案件吸收适用人民陪审员是十分模糊的,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员大多都依靠法官或者其他审判集体的自由裁量,这对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功能是十分不利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被架空

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之中存在着审判委员会这样一个组织。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法庭审判,但在涉及死刑、检察院抗诉或者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都会参与到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来。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不仅违背刑事审判中的直接言辞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而且它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整个合议庭架空了。

(三)人民陪审员随机性代表性不强且行政干预明显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行政性很强,随机性和代表性不高。从推荐到审查再到提出任命其中掺杂了太多的价值选择。这样的遴选程序已经逐渐成为司法民主的阻碍,且落后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走向之探

(一)陪审团说

笔者认为陪审团虽然在美国进行的轰轰烈烈,但其未必适合于我国国情,而且放眼整个英美法系,陪审团也并非完全受到吹捧,从英国就可见一斑。美国陪审团之所以能够比较成功的运行,笔者认为其部分原因在于有如辩诉交易这样的配套制度存在。

(二)废除说

笔者认为,虽然当前人民陪审员的实践情况并不是很好但若加以废除则有背于司法民主的需要。从近些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大部分冤案的审判组织都没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与专断。

(三)改革完善说

第一,明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及参审事项的规则。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而且对于遏制司法权力的滥用,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去行政干预废除任期,提升人员选择的随机性和代表性。合议庭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评议过程要公开,加强对评议的监督。

第三,废除审判委员,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使得人民陪审员不仅可在一审程序参与案件的审理,也可以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此措施的目的在于使人民陪审员意识到自己所做的裁判会是一个生效终局性的裁判,加强其裁判过程的责任心,调动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从形式意义走向实质。

[注释]

①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上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624.

[参考文献]

[1]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上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624.

[2]刘琦.浅议陪审团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J].江苏法制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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