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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哲学视角探讨商业方法专利的正当性

2015-02-07杨宇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正当性专利权知识产权

从知识产权哲学视角探讨商业方法专利的正当性

杨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在传统的认识上,商业方法只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并没有内列在专利保护的范畴之中。然而随着商业的发展,在当今电子网络的环境下,电子商务得到很大的发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美国率先确立了商业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商业发难的专利性之所以被接受,必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哲学;商业方法;专利权;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3

作者简介:杨宇(1992-),女,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人们的创新速度也在不断的加快,新的知识创新层出不穷,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这样的发展趋势,给专利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商业方法作为一种新型的专利,是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基础上而来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性,有助于保障我国计算机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知识产权顺应时代发展必须做的决定,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变现。

一、知识产权劳动理论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知识产权理论的最初来源,在洛克的主张中,人们的财产权利给予保护是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原因,他哲学的观点为现在知识产权的制度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基础。而对于人们创造出来的知识的产权保护,是近代才产生的,在之前法律只关注人们自身享有的物质财产保护,在法律上给予人们对于财务的所有权,而对于知识这样无实物的东西没有保护的意识。近代,原有的哲学上的自然劳动权利得到了全新的认识,其被扩展到人们的智力知识产权的领域,在这之中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而通过人们认识的发展,自然法则在法律中得到了确认,为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商业方法专利私人利益于公公利益的平衡

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平衡伦的发展来源,这一原则是在英国首先提出的,当时是为了保障图书作者可以从图书出版商那里获得相应的报酬。图书出版商再通过使用图书获得收益。利益平衡的原则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丰富起来,已经成为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要同时考虑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两者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平衡理论包括三方面的平衡,对于创造者的活动以及对知识产品传播两者的激励上的相对平衡;对于创造者活动的激励以及使用者的相对平衡;还有就是私人利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三对平衡中的实质就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属于私人利益。商业方法的开发最初的目的就是开发者希望能够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利益,推动自己商业的发展,并且该商业方法带来的利益可以弥补在开发以及申请专利中的成本。当然商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这方法盈利,获得预计的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情况。但是不管这一商业方法是否到达其开发者的利益预期,都应该获得在法律上的专有权。商业方法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的话,就阻碍了优秀的商业方法的产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要在法律上保障开发人的专有权。但是为了实现私人利益于公用利益的平衡,在保障开发人的权益时,还要对其权利有一定的限制,确保公共的利益。这种限制主要的是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有效期有规定的年限。

三、商业方法专利中国家利益于国际利益

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分,两个法律体系管辖范围不一样,其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国内法是根据本国内部的环境制定的,与本国的经济与科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变化首先是在国内法中变现出来。现如今,不管在哪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学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共享,各个国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步骤在加快,有些国家制定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基础的不同,其科技发展的水平也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发达国家利益于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利益的平衡,是国家利益于国际利益的平衡的实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意识形态上一般会有不同,两者行为的利益驱动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由于拥有更加先进的经济发展水平,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要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用自身的优势挤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为了保持国家利益于国际利益的平衡,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的平衡,推动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发达国家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应该为发展中国家留有成长的空间,顾及到竞争对手的合理利益。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全球和谐发展的必然做法。

四、结语

通过研究商业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自身的科技水平在全球中的地位,决定了这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比较弱,对于科技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则相反。而在商业方法专利中,这种现象的则更为明显,因为现如今商业方法与电子网路有着密切的关系,而网络的全球性则加大了商业方法的保护难度,因此需要制定强力的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1]张嘉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理论反思——读<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有感[J].法制与社会,2014(20):263-264.

[2]张成志.论知识产权的法哲学基础[D].安徽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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