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语境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2015-02-07张菲菲
信息化语境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张菲菲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摘要:当前犯罪形势日趋严峻,人力密集型的传统侦查模式面对挑战显得力不从心。为加强打击犯罪能力,提高侦查效率,改善侦查效果,侦查机关借信息化改革的契机,更新侦查理念,拓宽侦查途径,促使传统的单一型侦查模式向多元化的侦查模式转变,有效的提升了侦查部门的战斗力。
关键词:侦查模式;信息化;多元化模式;转变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2014年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立项课题“信息化语境下侦查模式之转变——兼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SJYSQ01)。
中图分类号:D918
作者简介:张菲菲(1982-),女,法学硕士,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研究。
随着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多,流窜犯罪率连年攀升,犯罪人利用区域之间的管理漏洞,疯狂作案,暴力性色彩日趋明显,危害巨大;网络犯罪无处不在,这类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受害面广,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案件侦破困难;传统社会中犯罪类型大多为典型的“有被害人”犯罪,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的线索大多依靠市民报案、控告或举报,而现代社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贪污贿赂等“无被害人”犯罪大量涌现,侦查机关很难获取到案件的线索来源,进而无法做出有效的打击。面对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传统侦查活动侧重于人力、物力的人海战术和“从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为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开始另辟蹊径,寻求良策。20世纪中期开始的科学技术革命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1998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金盾工程”建设,即公安通信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建设工程,旨在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的应对新时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求。多年来信息化侦查在公安实践工作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传统的“从案到人”、“从事到人”的侦查模式转变为“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案到案”等多种模式相互结合,成为当下侦查路径发展的重要趋势。
一、传统侦查模式之评析
传统社会的侦查活动多体现为以案件现场为基础,展开现场勘查进而对案件作出较为全面的分析,侦查部门通过调查询问、摸底排查、控制赃证、阵地控制等传统措施多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侦查模式多为“由案到人”、“由物到人”。在社会关系简单、人员流动较少的社会背景下,传统侦查模式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但当前的犯罪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侦查活动效果不佳,主要体现为:
(一)在新型、复杂的案件中难以获取信息
传统的侦查模式多在因果关系较为明显的有被害人犯罪案件中得到广泛适用,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投毒等传统型案件中侦查效果较好。而当前犯罪的类型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犯罪嫌疑人多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反侦查能力较强,尽量避免在现场留痕,尤其是在流窜性侵财犯罪中这一特征表现明显,导致侦查工作常遇僵局,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也因为前期很多案件后期无法认定,出现重罪轻判的结果;而近年来高发的网络犯罪,现场多呈现为虚拟空间,犯罪嫌疑人隐蔽狡猾,且多为异地犯罪,侦查人员取证困难,通过传统侦查手段难以获取足够的线索展开调查,认定犯罪。
(二)传统侦查多为被动型侦查,侧重于“事后打击”
传统侦查程序的启动大多依靠市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侦查机关多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后展开调查,侧重事后打击。而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大量“无被害人”犯罪较为隐蔽,犯罪人多带有较强的智能性和专业性,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侦查机关在这些犯罪中缺乏主动性,无法及时启动侦查程序,搜集犯罪线索和证据,已极度不适应现代社会越发严峻的犯罪现状。而且单一的案件侦破只能算的上是治标,并不能从根源上来解决犯罪,所以传统侦查活动的“被动型”特征已备受苛责。
(三)传统侦查模式多呈现为人海作战式,效率低下
传统社会的犯罪形式和因果关系大多简单,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侦查工作依靠传统作战方式,也能有效的完成侦查职责。在当前这样一个风险多发的社会背景下,犯罪数量激增,侦查难度加大,侦查机关出现了巨大的警力缺口,而传统侦查手段却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和人力,效益低下,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信息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种矛盾。因此,开发新的侦查资源迫在眉睫。
二、信息化背景下多元化侦查模式之评析
信息化侦查是侦查人员借助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侦查中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活动所收集到的案件信息与侦查机关所采集各类案件、人员、物品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挖掘、分析、研判,进而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式。在信息化背景下,侦破思路突破传统思维的束缚,不再仅限于案件本身内容寻找线索,侦查人员开拓侦查视野,利用多途径、多渠道信息系统,选择尽可能多的信息截点着手,将“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案到案”等多种模式相互结合,节约了大量侦查资源,提高了打击犯罪的精确度,效果非常明显。
(一)适用于更多复杂的案件
信息化侦查在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因果关系不明显、现场痕迹物证少的犯罪案件中往往功效显著。这类案件本身线索匮乏,侦查人员从外围寻找可供利用的信息来源。犯罪嫌疑人日常活动中留下的轨迹线索都可供我们利用,比如乘坐交通工具的记录、旅馆住宿记录、上网记录、银行卡消费记录、物流发送记录等可获取犯罪嫌疑人活动线索;路面监控记录可供分析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过程、来去路线、乘坐交通工具特征等;对相关重点行业布控,如银行证券业、二手市场、修理行业、典当行业等场所进行常规性管理,可获取侵财类案件赃物信息;公安内网平台所记载的相关案件信息,其中所赋含的现场痕迹物证信息、作案手段等内容也是破案的重要突破口。侦查部门将多渠道获取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分析研判,获取有价值线索。
(二)主动出击,改善侦查效果
由于被动型侦查存在侦查效益偏低、控制犯罪能力不强等弊端,侦查部门越来越倾向于依靠信息展开的主动型侦查。侦查部门对从警务平台中获取的本地及其他地区案件信息进行研判,分析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信息,及时并案侦查,在案件高发地段和时段内布置警力实施监控,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减少实质性危害,即由案到案的模式。侦查部门也可对高危人群的作案手法进行剖析,和本地案件进行比较,结合流动人口的住宿登记信息、交通信息及其他日常信息进行碰撞,发现侦破线索,大大提高侦查效益,即由人到案的模式。侦查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中的可疑物品进行调查,和侵财类案件中所丢失财物碰撞比对,发现线索,即由物到案的模式。信息化侦查的主动型特征将侦查工作起点大大提前,解决了侦查滞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主动型侦查也不再满足于侦破已发案件,更加重视预防犯罪这一功能的实现,可以调查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也可调查预谋犯罪人,也可从高危人群的异常
活动轨迹中发现可疑之处,展开监控,实现侦查活动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双重功能。
(三)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侦查效益
当前流动人口犯罪日趋严重,侦查机关开展跨地区侦查协作已成常态化,在传统侦查活动中侦查协作大多体现为地方之间的通话、传真、会议、协查通报等形式,效率低下,信息交流受制于警种封闭、区域封闭,很难保证信息能够及时沟通和共享。而公安内网中警务信息平台的构建,使全国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区域之间的信息交流打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信息共享,打破了信息壁垒,有助于侦查人员可以随时对多系统信息进行研判、多库交叉碰撞,掌握犯罪动态。侦查人员利用网上信息的便捷条件,开展网上排查、网上控赃、网上追逃、网上串案等侦查活动,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多元侦查模式的确立提供了操作平台,提高了侦查效益。
三、信息化侦查在实践工作中的体现
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给刑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最大化的实现多元化侦查模式的效益,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科技战,大量利用新的侦查方法和技术,如视频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侦查,也有力的推动了一大批公安应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构建了“街面监控网、社区防控网、视频监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虚拟社会防控网”六张网,张网以待,收集与犯罪有关,或虽然表面与犯罪无关,但以后能为侦查工作服务的各种社会信息,把这些动态信息与基本信息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预谋犯罪的苗头,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车辆活动轨迹、通信活动轨迹和网上活动轨迹。①通过刑侦、技侦、网侦、图侦四侦合一,全方位的进行信息化作战,大大增强了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了公安工作效能。
(一)公安内网开展的信息化侦查
公安内网的各类数据库系统是信息化侦查线索的主要来源。侦查人员对公安信息的利用,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以高危人群为对象,根据已发案情和已有的信息资源,对高危人群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也可通过高危人群的异常轨迹行踪预判其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也可以警务信息平台内的多种数据库为基础,对可疑的人、事、物等要素进行碰撞比对,获取案件线索。
(二)网络信息侦查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使得涉网案件逐年增加。当前我国正处于网络犯罪的高发期,网络诈骗、色情、盗窃、赌博和黑客攻击等问题突出。同时,传统犯罪也在向网络延伸,如销售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等案件也呈现严重化趋势。涉网案件侦查有别于传统案件侦查,犯罪现场呈现为虚拟化形式,犯罪嫌疑人大多较为隐蔽,身份难以明确,取证工作难度也较大。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在网络中留下的所有痕迹,都可供侦查部门勘查,发现嫌疑人行踪及其他诸多信息,是网络侦查的重要途径。
(三)生物痕迹信息侦查
生物痕迹信息在侦查中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侦查部门将不同案件之间、已发案件与系统内已存档的指纹、DNA、足迹等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可以确定并案线索,明确涉案人员身份,精准度极高。
(四)视频监控侦查
视频监控系统的大量使用,开拓了由监控图像到嫌疑人的侦查新途径,已经成为当前刑侦破案的重要方法。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强调合成勘查,既要对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信息进行勘验,又要采集现场中心及外围监控信息,为后期现场分析环节提供充实的情报线索。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天网工程建设,通过在交通要道、治安卡口、公共场所、宾馆、学校、医院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为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持,极大的拉动了侦查机关信息化侦查的水平。
信息化侦查相对于传统侦查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传统侦查模式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大量的情报信息还需要通过基础性的侦查手段加以收集。在案件侦查中应注意将现代科技方法与传统侦破手段相结合,对实地现场、电子信息、视频资料等研判结果综合应用,因案施策,综合运用多重侦查模式,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
[注释]
①陆冬英.信息导侦理念下传统与现代侦查手段的关系[J].犯罪研究,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