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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5-02-07吴静娴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项目来源参考标准:本文系2014年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重要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BK120409)阶段性研究成果。

吴静娴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传统金融的法律规制已经无法满足规范互联网金融的需要。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出其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原因,对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作者简介:吴静娴(1988-),女,汉族,浙江临海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但是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特征,导致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风险,对金融运行产生较大的冲击。截至2015年1月止,有200多家P2P网贷机构出现提现困难以致卷款跑路等问题,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必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法律规则,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的特殊性、类型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谢平和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是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配置与优化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与金融创新,也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①。谢清河认为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是指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广义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市场等外部环境②。张晶认为互联网是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③。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思维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中更能促进传统金融的功能发挥,形成更加快捷的运营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展快。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得到了快速增长。比如余额宝,在上线18天便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二是覆盖广。互联网金融可以避免空间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到所需的金融资源,覆盖传统金融的服务盲区,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地域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三是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计算机标准化流程处理,业务处理速度更快。比如阿里小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发放贷款数万笔。四是成本低。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交易,无传统中介,可以减少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降低运营成本,而且消费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便捷地进行交易,更加省时省力。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金融的交易方式发生了改变,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特征,导致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风险特征的前提下增加了新的风险,除了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还具有新的风险类型④。一是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现行法律的滞后两者之间的冲突导致的风险。由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求,新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客户隐私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二是监管风险。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而且虚拟性较强、信息量大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全面覆盖,造成监管的灰色地带。三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自身缺乏完备性,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等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从而导致客户的利益受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四是网络安全风险。网络环境的安全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非常重要,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容易威胁到一些没有实体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导致其业务瘫痪。

作为新型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存在上述诸多风险,也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法律。主要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等。其中《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刑法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条款,比如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对传统金融进行规范的《票据法》、《保险法》等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第二,行政法规。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内首个征信业法规,使征信业有法可依。此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第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2006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2009年6月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交易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又如2009年7月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又如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对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进行了提示。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目的在于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该公告对户联保保险业进行了风险提示。2011年4月,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提示。第四,行业协会规章。比如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颁布的《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标准和运营守则》、《深圳P2P行业自律公约》和《深圳众筹行业自律公约》。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面临的挑战

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障碍:

1.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初期,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少。比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对卖家的资质做了初级规范,要求实名制注册等,其他方面还没有更高的要求⑤。在互联网信贷业务方面,借贷运作模式复杂多变,让人眼花缭乱,由于尚未出台明确的法规,该业务目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其借贷行为的界定、从业公司的资格审查等方面非常困难,而且该行业中行业自律规范也远未形成,目前为止互联网信贷平台已经发生了多起“非法集资”和“携款潜逃”事件,对互联网信贷行业的声誉带来了很坏影响。

2.现有金融监管体制难以有效监管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⑥,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特征降低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人金融业的准人门槛。而且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往往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多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格局。这进一步对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⑦。我国目前还缺乏比较完整的、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比如银监会于2011年曾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指明互联网信贷平台存在大量的潜在风险隐患,主要包括影响宏观调控、风险难以控制、监管困难等,但是并未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信贷行业的发展方向。如果不加以规范,继续放任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高发,届时监管将难上加难,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障碍容易产生以下诸多弊端: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削弱其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核心,若新金融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风险控制机制[7]。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金融所具有的风险外,还有很多隐性风险,比如大数据下客户隐私问题、支付系统安全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单靠市场无法解决,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来加以防范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无法客观公正地揭示风险,控制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其次,对监管者而言,加大监管困难程度。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发展阶段,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系统监管才刚开始。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规范效力层级太低,缺乏权威性。多个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造成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这些问题与互联网金融高效竞争相结合后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三,对国家和金融市场而言,不利于金融市场发展和国家安全。互联网金融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其金融数据不仅涉及公众的隐私,还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状态。互联网金融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如果互联网出现系统漏洞,将会严重影响到国家金融经济体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

(三)原因

1.历史发展较短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现代信息科技逐渐向传统的金融业渗透,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形成了一个新的种类——“互联网金融”。2013年被媒体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理财、第三方支付、P2P平台、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企业爆发式增长,由于新的商业模式往往领先于监管规定,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监管执行中出现许多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是监管中较薄弱的领域。

2.立法水平不足

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发展没有同步,出现疏漏在所难免。从市场层面分析,由于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一些很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诸多弊端。分析其因,主要是由于在我国正处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发展初期,缺乏经验。

3.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具有虚拟性,无法辨别真实情况,而且互联网对技术要求比较高,容易发生技术障碍。金融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它是建立在商品和信用经济基础上的。两种行业的风险性相结合将会加剧风险,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面临更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十分迅猛,但是暗藏各种风险。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等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加大立法力度

法律法规的扶持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最大支持力,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将监管落到实处,达到监管目标的基本保障。第一,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大基础法层面的立法工作。本文建议建立《互联网金融管理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问题,包括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第二,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解决规范性法律不足的问题。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是监管机关颁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立法位阶较低,规制范围小,法律效力弱,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应该提升法律位阶,从规章提升至行政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比如2013年3月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国内首个征信业法规,使征信业有法可依。但是该条例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比如条例的法律效力级别偏低,因此,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细化该条例,还应借鉴美欧的经验,对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要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建立健全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目前很多国家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相关法律,比如美国的《金融隐私法》、《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促进了这些国家在数据应用上的发展。我国应该有效平衡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制定颁布《互联网条例》、《个人隐私权法》和《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促进消费者信用保护以及信用数据使用的安全,兼顾信息安全与数据开放,提高信用数据使用效率。

第四,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由监管机构牵头,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惩戒机制。具体而言,一是由监管机构进行建立行政性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建立市场淘汰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二是建立市场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体系和方法对失信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规范和约束失信者的市场活动。三是由行业协会进行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制定行业的治理规则,根据违规失信的情节轻重,对其实施行业内警告、通报等惩罚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

(二)加强监管,明确监管主体

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相关业务活动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因此,必须加强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体系。第一,整理各个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第二,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技术监管。三是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有效处理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鼓励行业自律与自治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能单单依靠政府监管来防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也必不可少。经过行业自身的努力和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后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从而形成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公约,最后才可能上升为法律法规。2013年8月,京东商城、当当网、拉卡拉等33家企业发起成立了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该协会是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与此同时,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也同时启动。今后,该平台将为行业企业提供能更快接入权威机构信息的模式和平台,在公安身份信息、工商企业信息、教育学历等信息方面,向企业提供信息核查比对服务,鉴别用户基本信息真假的服务,防范欺诈出现和金融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给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完善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基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注释]

①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5-26.

②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29-36.

③张晶.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潜在风险与应对之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4(4):81-85.

④洪娟,曹彬,李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重庆科技学报,2014(9):42-46.

⑤杨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改革中的机遇与挑战——以阿里金融为例[J].时代金融,2012(2):51-53.

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对象是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具体监管形式是审批机构设立、审查业务合规性和从业人员资质.

⑦夏志琼.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与对策[J].国际金融,2014(10):72-75.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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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晶.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潜在风险与应对之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4(4):81-85.

[4]洪娟,曹彬,李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重庆科技学报,2014(9):42-46.

[5]杨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改革中的机遇与挑战——以阿里金融为例[J].时代金融,2012(2):51-53.

[6]夏志琼.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与对策[J].国际金融,2014(10):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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