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结构与体系设想
2015-02-07何亦楼
何亦楼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625014
编纂民法典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话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起草过四次民法典草案,结果均无疾而终,这充分表明民法典编纂的不易。编纂民法典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内容非常复杂。笔者就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进行了一下简要探析。
一、编纂民法典的缘由
在民商事立法取得如此成就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编纂民法典呢?笔者认为,综合各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民法典的编撰是为了解决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的制度缺失,以便更好地实现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尽管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不同时期,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需求,导致体系性安排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进行民法典的编撰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第二,民法典的编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党的四中全会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与国家治理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编撰民法典,完善民商事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一种体现和途径之一。
二、反法典化与民法典的编纂
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存在着反法典化的观点。民法典编纂中的“编纂”,是指对已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立法、司法解释等的整理、系统化及再颁行。
关于反法典化,这个理论问题主要来源于欧洲。欧盟反法典化主要体现在:第一,欧盟立法指令,欧洲联盟在货物自由流动、人员自由流动、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竞争、消费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与信息经济领域的法律文件。第二,四大自由——商品的流动、人员的自由流动、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开业自由。随着国家贸易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各国立法必然成为这些自由和实现欧盟合作的法律障碍。因此,欧盟反法典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与选择。
“反法典化”并不是反对制定法典,而是指将法典内容分为各个领域分别立法。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重新制定了它们的民法典。比如:荷兰于1992年重新制定民法典(该法典重构运动开始于1947年);德国在欧盟法律统一框架下,2002年重新修订《德国民法典债编》,进行所谓“债法现代化改革”,将大量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范置于债编之中。
在英美法判例法思潮冲击和影响下,一些大陆法系学者主张援引英美法判例规则,开始反对民法法典化。其主要理由有:(1)民法典不能够全面调整社会转型期新出现的法律现象,表现出一种僵化的立法模式;(2)民法法典化体现是专制集权政治思想,有悖于民主的时代潮流;(3)欧盟的统一立法或者立法指令,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作为一个成功的事例,应当借鉴。但是,反法典化不适用于中国,不可盲目提之。
三、民法典编纂中的结构与体系设想
(一)“反法典化”模式——民法通则+单行法
在“反法典化”模式中,民法通则的民事立法的基础地位与根本定位作用,是不可轻视的。对于对民法通则是保留还是舍弃?笔者认为,应该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宗旨和中国化的传统做法,民法通则不能整体舍弃,只能部分或者个别舍弃。再者,民法通则“入典”,必须以民法通则为基本进入路径,研究民法典的编纂和法际矛盾协调路径。
进入路径之后的宗旨与目标应是民事权利保护和民事利益实现,完善民事责任体制与责任追究机制,一切为了民事权益的有效保障。民事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强调民事权利的实际保护,而不是名义上的保护,要确立非诚信的诊判规则,让当事人学会民事权利的依法自我保护,以及依法维权、正当维权和理性维权,强化义务观。
(二)民法典编纂的模式
第一,1+N模式。民法通则为1,民事单行法为N,即1+N模式,亦即单行法模式。
第二,体系化模式,也即文化建设工程模式。编撰民法典,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社会管理、能源矿产开发、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各种商品的自由流动,满足民众日常生活需求。
四、结语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事。只要我们明确编纂民法典对于实现民商事法律体系化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认真总结以往民法典起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一定能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编纂出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体系科学的优秀的民法典。
[1]张礼洪.“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综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3).
[2]叶微娜,胡小倩.“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4).
[3]柳经纬.民商事法律体系化及其路径选择[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