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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2015-02-07韩孟霏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讯问刑事诉讼法审判

韩孟霏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一、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概述

(一)犯罪嫌疑人的含义

在当代,犯罪嫌疑人又称加害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的称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犯不同,被告人是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的称呼;罪犯是经过审判定罪之后的称呼。

(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变迁历程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刑事诉讼法从弹劾式诉讼到纠问式诉讼再到民主式诉讼也经历了一个漫长阶段。这一发展历程使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究的对象,其诉讼地位也经历了巨大变化。弹劾式诉讼在传统诉讼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与原告没有很大区别,犯罪嫌疑人与控方和原告一方是平等的,法院的法官在中间位置,他们在两边,结合固有的民主弹劾诉讼制度本身,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能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局面的出现,导致控、辩、审的平衡结构发生根本性的破坏,是法律这座天平无法达到平衡状态。纠问式诉讼对司法和行政造成的损失无可估量,不仅使民主性缺失更使人性被泯灭,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封建王朝必然覆灭。

刑事诉讼制度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犯罪嫌疑人在三方的诉讼结构中不断完善,天平倾向于平衡,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态度越来越明显,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一行为对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这一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权利进行了有效修改,这对犯罪嫌疑人在我国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有了良好的法律依据。这就使犯罪嫌疑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有了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当事人,但是犯罪嫌疑人仍处于被动地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民主文明不断进步的现代化社会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构建完善的诉讼结构以及推进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完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根深蒂固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对违法程序规定有效救的济方法,并且某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只是在立法层面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要先进一步完善法律就要加强法律的实践性,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学会变通。因此,在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法律的完善需要实践经验的累积才能形成。[1]

(二)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互相独立,互不相干。检察院既是侦查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检察院在案件的侦查以及审判过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检察院作为代表国家的公诉方,在侦查阶段,对于案件有侦查权,但是在侦查期间也肩负起监督的重任。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派员到庭监督案件审理过程,对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但是因为检察院是案件的公诉方,也就是说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很有可能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正如孙长永教授指出的:“一个政府怎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样对待其他国民,也可以说,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3]

(三)犯罪嫌疑人维权意识淡薄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知识水平低,道德素质低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够彻底,更不用说当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或者是已经被抓后,作为辩方其拥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的条款很多,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犯罪前期就将条款一一看清,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权利受到侵害也不会采取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被告认为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能认定其有罪。这一传统的解释就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作出判决前的地位作出了规定。要想能够从真正意义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我国要完善辩护制度,使控辩双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力量平衡。其次,对疑罪从无原则进行进一步完善。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最后审判结果有重要意义,这项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有重要。首先,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被国家赋予特殊的权力用于推翻无罪推定的假设,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应严格履行监督权,以判断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其次,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应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每位被告,无论其被控何种罪名只要未被认定为有罪,均被视为无罪并且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应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说,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得较为宽泛。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侦查体制

一是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这样对侦查讯问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可以得到有效判断,这样既节省了资源,又为后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了准备。例如在审讯室安装监控器。

二是完善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虽然本次刑诉修正案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修改,但是在实践中会遇到这种那种不足,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一步步趋于完善。

三是确立侦查羁押分离制度。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侦查、羁押分工与职责,对羁押管理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工作进行严格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流转等进行监控,进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免遭非法刑讯逼供,也足以保障侦查机关在面对刑讯逼供指控时有效举证。[4]

(三)充分发挥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保障方面的作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的颁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而且对律师的要求相对来说也有所提高。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扩大的同时也对辩护律师的权利加以限制,因此,辩护律师要强化忠诚于法律在行使取证权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在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时应及时提交司法机关。所以,律师要扎实细致,注意办案技巧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且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分析证据的能力,进而是自己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风险降低。

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得到更为明确的展示,是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从而使我国冤假错案减少,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更加信任。[5]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5).

[2]靳继荭.对当前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及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现状的再思考[J].调研报告,2010.

[3]徐美君.侦查讯问的程序性原则[J].政法论坛,2003(1).

[4]易云飚.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善完善[EB/OL].中国论文联盟,2011.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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