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直诉制度浅探
2015-02-07唐冠群
唐冠群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中国古代直诉制度浅探
唐冠群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直诉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一项特殊的诉讼程序,是民众平反昭雪、伸张正义的终极冤案救济手段。在漫长的司法发展历程中,直诉演变呈现出了立肺石、挝登闻鼓、邀车驾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直诉的存在显示了可贵的合理性,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自身的局限性,我们要辩证客观地看待直诉制度。
关键词:直诉;冤案救济;利弊权衡
中图分类号:D929;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16-01
作者简介:唐冠群(1988-),女,汉族,湖南怀化人,法律硕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应用法学。
一、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基本概念及历史沿革
在中国古代悠久的法制文明发展历程中,存在着一种极其富有中国特色的特殊诉讼制度——直诉。在对直诉制度的概念认定上,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直诉制度是一种上诉制度即理冤制度,是案情重大、冤抑无处申诉的,允许不经一定的审判机关和程序,直接向朝廷或皇帝申诉冤屈,请求明冤昭雪的一种特别的申诉方式。①有的学者则认为直诉不仅仅局限于是上诉制度,还是包括控告犯罪等的告诉制度,认为直诉制度是控告人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控告犯罪的制度。②综合考虑之下,将直诉制度定义为一种上诉制度即理冤制度更为合理,也是当今学术界较为主流的观点。因此,直诉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冤情无处申诉、正义无法伸张、案情严重的情况下,可超出一般受诉案件和申诉程序的限制,得以直接告诉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寻求公平公正判决的一种法定非常司法制度。其是冤案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直诉制度可追溯的最早历史出现于先秦时期的西周,百姓可以通过“立肺石”、“击路鼓”来申诉冤情,在继承西周直诉制度的基础上,汉朝又出现了“上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有了很大的进步,直诉制度也随之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路鼓”被改为“登闻鼓”,与“立肺石”、“邀车驾”等并行,直诉制度在该时期正式形成。隋唐宋元时期,“立肺石”、“登闻鼓”、“邀车驾”、“上表”成为封建社会四种主要的直诉方式,直诉制度日臻完善。朝代更迭到明清时,直诉制度已经处于顶峰状态,法律规范缜密统一,直到清末封建专制制度的消亡、法制改革的兴起,直诉制度才逐渐消失在历史的视野,但无可否认直诉制度是当今信访制度的根源,仍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利弊权衡
(一)合理性
对于统治者而言,直诉是了解民情、稳定民心的重要手段。自古以来,英明的统治者们都奉行“民为邦本”这一人本主义的政治文化,宋太宗就曾经说过“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得亲决,朕意则异乎是选若以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使“下情”能够“上达”是施政之本。通过审理直诉案件,统治者不仅可以真实了解社会现实、聆听民间疾苦、洞察吏治腐败,还可以通过拨乱反正来安抚臣民心理、维护统治秩序,防止因为冤情无处申诉而导致的民冤鼎沸、阶级矛盾激化。
对于天下百姓而言,直诉是冤案救济的终极途径。在司法体制尚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冤案的出现并不鲜见,而直诉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向最高统治者和机构寻求公正审判的途径,在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是难能可贵的,也体现了古代“慎刑”的思想。史料上也记载了许多通过直诉得以昭雪的案例,比如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
对于司法官吏而言,直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监察机制。直诉制度使官吏徇私枉法、故意出入人罪等行径直接暴露于最高统治者和机构面前,将官吏的言行置于臣民的监督视野之下,无疑给司法官吏巨大的压力,督促他们公正严明执法,保障司法公正。在一定意义上满足了皇权对于地方官僚的控制和监督。
(二)局限性
直诉拥有上述各种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本质上始终是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权下定纷止争、维护皇权统治的工具,不可避免的在运行上存在着局限性。
第一,直诉的成本颇高。古代交通不畅,百姓往往需要历尽艰辛、长途跋涉到京城才能直诉于皇帝,期间还可能遭遇官员的层层盘剥,高昂的费用常常会倾尽一家之财。除此之外,当事人还要承受重重盘诘甚至严刑拷打,万一被认定为“申述不实”,还将面临着残酷的刑罚。所以,真正直诉成功的案例只是凤毛麟角而已。
第二,直诉的效率低下。直诉将希望寄托于最高统治者,但是再勤勉的皇帝毕竟时间、精力有限,以一人之力所能处理的案件数量和质量是相当有限的。
第三,裁决者专业水平参差。皇帝是直诉的最终裁决者,但皇帝终究不是司法的专业人才,历朝历代皇帝个人的能力、德行、见解也参差不齐,并不能保障裁决的公平性和准确性。然而,作为封建专制的最高统治者,没有任何体制可以监督和评判皇帝的裁决,直诉也不是绝对的公平保障。
三、小结
漫长的古代社会里,司法实践中规定了严格的上诉和告诉制度,而直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越诉形式,突破了正常的诉讼程序,为冤抑不得申的人们提供了最有力最直接的申诉方式,有效弥补了正常上诉和告诉制度的不足。直诉制度以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在我国古代法制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我国现在的司法工作也具有启迪性的意义。
[注释]
①冯昀.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述论[J].社会科学辑刊,1994(3):109.
②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J].法律科学,1994(1):64.
[参考文献]
[1]冯昀.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述论[J].社会科学辑刊,1994(3).
[2]赵映诚.鼓与中国古代的言事制度[J].理论月刊,2001(4).
[3]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