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确立对培育我国法律信仰的启示
2015-02-07李妙琼
李妙琼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510320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概念与现状
(一)什么是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大会常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至此,正式意味着宪法宣誓制度从立法层面上在我国确立。据统计,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97个规定了相类似的宪法宣誓制度,而中国成为第98个。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表示自己将遵守宪法、对宪法忠诚的制度。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过去与现在
事实上,一直以来在学界,宪法宣誓制度的呼声都非常的高。学者们对宪法宣誓制度讨论已久,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早在1989年,钱卫青教授即开始提出我国建立就职宣誓制度的可能性问题。在随后的二十几年里,不断的有年轻的学者关注这个问题。
宪法宣誓制度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但并不代表其在过去实践中没有表现。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基本法一直都存在着相类似的就职宣誓的规定,而在大陆地区,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明确了我国检察官在从事相关公务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这是我国大陆地区对宪法宣誓制度迈出的重要的一步,也为现在确立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打开了新的思路
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著名的论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从此,引发了学界对于法律信仰的从未停止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代表一种理想,而信仰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感性的表达,因此,法律是不可能被信仰的。对于此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不该是绝对的理性,而信仰也不代表绝对的感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的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法律是可以被信仰的,而宣誓制度作为一种感性的表达,对法律信仰的培育更是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为过去陷入困境的法律信仰培育工作打开了新的思路。
(一)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平衡实体与程序
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仪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关于程序的看法。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司法历史,但在国内对程序的看法从来都是带有不公正的眼光。很多人认为,为了实体正义可以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在传统中国人的眼里,只有实体正义得到了实现,正义才算是得到了伸张,程序正义根本不足一提。然而,却很少人考虑到,实体正义往往是带着每个人的主观色彩的,即是说,在同一个案件里面,每个人看到的正义都是不同的。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因人而异,如果以此来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话,纠纷有时就会难以和谐的解决。因此,在我国要想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加强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相比之下,西方因其有着深厚的宗教传统,法律受到宗教的影响太过深刻,因此,其对仪式、程序正义的接受程度就非常之高。当人们谈论到西方的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的时候,就不得不提及到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在辛普森案中,所表现出来的,公众对程序正义的绝对服从,让人不得不心生感叹。我国没有西方国家的深厚的宗教传统,但我们一样可以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程序正义观,立足于本国实际,作出正确的选择,例如,这次宪法宣誓制度就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
(二)确立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是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宪法长期以来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原因在于,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纠纷,需要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时候,法院的判决书中只会出现具体法律中的某个具体条文,从来不用根据宪法的条文作出判决。所以,有的学者提出更加极端的观点,那就是,可诉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因此我国宪法是一部空有其名的法律。人们会产生此种看法,其实并不奇怪,因为在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以前,宪法很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最多的接触到法律的场所——法院,又不会直接引用宪法来判决案件,所以,宪法急需进行一系列的改变,来实质性的确立其根本大法的地位。此次,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宪法的看法,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更是深有感受。从此,宪法不再是一部空洞的法律,它成为了一部活得法律,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切切实实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在无形中培育了公民对于宪法、对于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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