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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制度研究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保护法民法个人信息

张 晶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吉林 长春130052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较以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以说,网络为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网络科技的发展,也使当今社会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交织,虚拟的、现实的,真真假假影响着人们的认知和辨识力。于是,公民信息遭到泄露等事件接连不断的发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加快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当中来,是目前我们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念

个人信息是指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个人隐私,权利人有权知道在多大程度上向外界公开、向谁公开该信息以及他人会基于何种目的利用信息等等,个人信息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个人信息遭到恶意泄露或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及广泛普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会遭到泄露的尴尬局面,各种关于租房、卖方、保险等推销电话接连不断,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985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受到泄露,49.8%的人抱怨信息遭受泄露已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的日程当中,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研究课题,2005年,近八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但一直到今天,这部法律仍然没有出台,我国目前只是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有所涉及,这些粗略的概括性规定不能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可靠的保障,无法全面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规定不完善。目前,我们习惯将个人信息保护权归于人格权的框架当中,但是我国的民法体系内,对人格权规定的比较简略,并没有像财产权一样,将人格权也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且在我国,对于宪法中所列举的各项权利只能通过民法来使其具体化、明确化,因此,民法条文的缺失,使法律中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处于空白。当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时候,公民个人只能按照民法中隐私权的那部分来寻求救济,但实际上,个人信息权不同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不仅包括人格利益,还包括财产利益,如果采用对隐私权受侵害的救济方式,那么财产利益部分个人信息将得不到民法的有效保护。

第二,我国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中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没有关于此罪名被适用的案例,官方对此的解释是,作为个人信息不受严重侵犯的保护。国家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低,导致违法成本低,并没有使这种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也没有对违反者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第三,作为公民自身来说,面对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或侵害时,并没有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经常会接到各种各样的陌生电话,但是电话那头却能明确的知道我们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遇到这种状况时,我们起初只是感到困惑,并不确定自己的信息是以何种方式泄露的,是通过哪些渠道,泄露给哪些人,如果想要起诉侵权人,不仅取证困难,而且成本也很高,相比信息遭泄露所受到的损失,大部分人也就会不了了之。当这种事件频频发生,后来干脆就直接无视这种状况,因为在很多人看来,信息的泄露除了平时陌生电话多了一些,也并没有对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实质的影响,最终也就不了了之。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途径

由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导致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会遭到侵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方式,来更好的实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一,构建系统全面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规定虽有涉及,但都比较粗略,个人信息权不仅是宪法上的基本人权,还是民法上的人格权,我们应当把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细化为具体的民法权利,在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中加上完整的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一般规定,纳入民法的具体规范当中;此外,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规定违约责任,对于受侵害的公民要赋予其通畅的救济途径。

第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缺少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如果能够出台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应当只是一些笼统抽象的条文的罗列,而应该全面规范个人信息的合法操作过程,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包括的内容、采集主体、处理主体的限定、信息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禁止肆意泄露甚至贩卖其所合法获取的信息。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不能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要与实践相结合,对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到实处,做到具体可行。

第三,加强对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业自律。想要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仅仅靠行政以及司法等权力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行业自身的自律。在一个行业当中,都有着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业自律规范,这些规范有着广泛的权威性,大多数企业对行业自律规范都相当的认可和遵守,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管理部门的监管,相关机构和部门要作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做到不泄露、不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恶意非法买卖。目前,在许多行业都需要公民实名信息,这就为公民信息外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因此,必须对这些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恶心买卖公民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此外,我们可以成立专业的,公益性的组织来对个人信息进行认证,以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四、小结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侵害信息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低等,但是我们相信,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个人信息权一定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

[1]沈学雨.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D].南昌大学,2010.

[2]刘晔.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3]李彦斌.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1.

[4]齐茵.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利基本理论初探[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3).

[5]林琳,单莹.浅谈个人信息的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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