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2015-02-07包小异
包小异
永嘉县人民法院,浙江 永嘉325100
一、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概念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概念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将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使用方式等情况,定期向国家监督机关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汇报,并接受国家监督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全体公民的监督。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历来被称为是“阳光法案”、“终端反腐”利器。其针对的主体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状况。
(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其次,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够保护国家的财产和资源。再次,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铺平道路。古往今来,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政府才是好政府,能够收获民心的政府才能长久有效地运行,也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才能维持一种稳定的状态。
(三)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障碍
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阻碍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我国的普及:
1.在理论上,官员财产制度的焦点落在了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矛盾上,怎样来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人引用恩格斯的观点来支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然而,有人会以个人隐私权的得不到保护作为有理有据的证词来反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2.在现实实践中,官员的财产转移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财产公开制度可能起不到原本预想的效果,加大了对官员的真实财产进行监督和约束的难度。
3.在技术层面上说,我国目前的社会公开程度和透明程度还不够高,各种公开信息的技术手段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还是有所差距的,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后,究竟有多大的范围达到了预期公开效果和作用,难以计算。
4.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说到底还是官员权力与公共利益的抗衡,由于政治运作的复杂性以及扑朔迷离的各方利益争夺,这无疑给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推行画上了问号。
如何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保证该项制度具有切实可行性,这是研究官员财产制度必须要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官员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构想
(一)财产公开的主体
由于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庞大,对所有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公开既非必要也浪费人力、物力。所以,我国财产申报的主体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职权,有可能利用其权力、地位、影响来进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活动的人,具体可以包括:1、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各级领导干部;2、由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任命的科级以上干部;3、除上述人员外,在国家机关中具体经管人、财、物的人员等。
(二)受理机关
目前,我们国家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地方的这两个层级的监督检察机制负责监督国家各项事务的实施和开展以及各个政府部门和部门人员的工作状况,并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促进了国家各项建设的高效有序以及公平正义。那么,各级官员财产公开的内容应向监督机关汇报,并由监督机关审查监督。监督机关不仅负责监督财产公开工作的进行,同时还负有对官员所做的财产公开报告进行真实性的审查的职责,并对这些报告进行保存和管理。其所上交的公开财产清单也应该接受检察院的最终审查和核实,并适时向公众或者媒体公布。
光靠外部监督检察还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还要建立政府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上一级的政府应该定期附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下级政府机关内部的主要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三)财产公开的客体范围
由于财产的形式和范围太过宽泛,考虑到财产公开制度是以防治腐败为目的的,那么,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财产就应该包括不动产和各类动产,包括现金,储蓄,有价证券等。具体有:“家庭财产申报的范围不仅应包括静态的财产,也应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不仅应申报有形的财产,也应申报无形的财产,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不仅应申报本人的财产,也应申报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财产;不仅应申报债权,也应申报债务。
(四)公开的对象和方式
众所周知,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由申报和公开两个环节组成,申报是公开的前提,公开是申报的必然要求,如果只有申报环节而没有公开环节,那么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就无法知悉官员的真实财产状况,从而使得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然而当下我国无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缺少公开这一关键环节。在制度层面,2010年颁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就没有对公开环节作出规定,只要求官员进行申报即可,并且还对申报上来的财产资料进行严格保密限制外界对其进行查阅。在实际操作层面,不说将来的正式推广实施,就是现在各地方的试点过程中,多数地方只有申报环节而缺少公开环节,官员们一般只需将个人财产情况向本部门或上级机关申报之后即可了事,至于对申报上来的财产情况的审核结果则不对外界公开,这一不足之处的危害是巨大的,无法发挥该项制度在打击官员贪污腐败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在申报环节的基础上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公开环节。
对于财产公开这一环节,我们应当遵循渐进式的步骤来开展:可以先从党内开始公开,将申报上来的官员财产情况在各机关党组织内部通过会议、座谈会、专题报告等方式予以公开,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党员群体对官员财产情况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改革实行过程中的阻力,给予官员必要的制度适应时间,待时机相对成熟之后再向本辖区内的党员群体进行公开,最后再向广大民众和社会媒体进行公开;可以先将官员的部分财产情况对外公开,如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党政公报等方式先将官员的工资、房产等财产收入情况进行公示,当制度本身及各项配套措施都较为健全完善时,再公开官员的全部财产状况。
(五)审查管理监督程序
各级政府部门的人员,特别是在重要职位任职的官员,要定期向上级的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财产状况的汇报。直接管辖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负责官员财产状况的初步审查,对一些具体的财产清单和消费账单等证明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在证明资料上有异常显示的信息,要求财产状况有异常的人员给予合理性合法性的财产收支的解释,并将此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以作以后的参考。若上级政府在作出解释要求后,被检查的人员拒不解释或解释不清,或者上级政府已经得到相关证据证明该官员的财产收支不合法等情况,政府就应该立即通知检察院,并将已掌握的证据交给检察院,让检察院进行彻查。为了更好地保证政府官员财产的纯洁性,上级政府可以采取临时突击检查的方式,通过这种不确定的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官员的警惕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官员可能有的私欲和贪婪的滋长。
(六)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机结合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一项制度。现代社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往往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官员来说也不例外,改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的全国统一、落实不动产实名制,要求官员在进行不动产买卖时必须要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唯一的身份证件来进行,从而有效弥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有利于全面反映官员的财产状况,避免官员财产登记的遗漏,从而使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 注 释 ]
①黄万丽.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和构想[J].宜宾学院报,2003(3):15.
[1]黄万丽.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和构想[J].宜宾学院报,2003(3):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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