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刍议

2015-02-07赵爱华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民事行为亲属

赵爱华

四川行政学院,四川 成都610072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二〇〇九年公布的数据,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表明,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①而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时,社会心理问题也井喷似得的爆发。很多孤寡老人、留守老人,以及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当下的社会中暴露无遗,大量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除了处在社会转型期生存压力大、社会公益组织缺位、精神卫生法等相关立法缺失,以及治疗、就诊、康复等机构匮乏以外,相关配套法律中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造成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何谓监护制度?

通常的定义指的是,对于不在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提供合法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②监护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设立监护制度有利于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形式的监护制度,即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的制度,和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置监护人的制度。

我国法律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是这样的,1)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2)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3)如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决;4)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则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的性质

监护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关于这个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监护制度侧重于监护人的义务而忽视监护人的权利。笔者认为,相关规定存在缺陷,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由此产生了监护人难找、互相推诿、监护人难以负担费用、监护人不尽职责等弊端。法律在忽视了监护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事实上也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关于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一)被监护人的范围过于狭窄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只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列为被监护的成年人范围。那么,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呢?根据《民通意见》第五条规定,我国法律仅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列明为被监护的成年人范围,没有包括重度残疾、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很显然,被监护人范围过于狭窄。

(二)未规定遗嘱指定方式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两类。所谓指定监护人,指的是当各方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的监护人。此外,对于指定监护人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最后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定方式确定的监护人通常也被视为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遗嘱指定方式确定监护人,这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只要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其生前有责任也有能力更为准确的判断谁更适合作为其成年子女、配偶、父母的监护人。这样既符合客观情况又符合人之常情,对于被监护人应较为有利,法律无予以否定的必要。

(三)单位与居委会、村委会并非合适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上述单位并非合适的监护人。让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对本单位、所在辖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加大这些单位负担。担任监护人势必会付出大量精神、体力来照料、看护被监护人,经济支出也不容小觑。实际上,几乎没有哪家单位会设立专门机构和指派专职人员履行监护义务。实践中常出现这些单位不愿承担责任的现象,最终导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法律中关于单位监护的规定形同虚设。

(四)将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作为选定监护人的机关并不合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在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作为监护人。该规定其实是赋予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一种审查制度。为了保证愿意做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具有担任监护人的实质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经济能力,能够切实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等,由具有公信力机构对此进行审查具有合理性。但是,这在事实上却造成了混乱,当发生监护纠纷的当事人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时,就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由此导致设立监护制度以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难以实现。③

该规定存在如下两个问题:(1)单位或居委会并非最合适的选定机关,一些国家或地区规定,选定机关主要为亲属会议或法院,这是由于亲属会议系由被监护人的亲属与朋友组成,熟悉被监护人的情况,而法院是公权机关,拥有权威性。但是,所谓单位或居委会不一定了解被监护人的家庭情况,如果其作为选定机关,不能保证选定的人选就是最为合适的。(2)在实践中,法院在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中,要求被监护人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放弃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声明,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已经默认在上述单位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之间,前者是作为优先考虑的,只有上述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其他亲属、朋友才有资格作为监护人。这样无疑是给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做监护人设置了更为严苛的障碍。

三、完善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成年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范围。独生子女家庭是目前我国普遍的一种家庭结构形式,家庭成员趋于单一化。《民通意见》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免单一。在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背景下,八零后几乎是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的,因此,应当考虑扩大可做监护人的近亲属范围。

同时应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监护的对象应当扩大到重度残疾、植物人、老年痴呆症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科学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判断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一方面应考虑监护人的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另一方面还应考虑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品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

(三)切实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遇到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近亲属、其他亲属、朋友做监护人的情况,特别是对无法辨别自己、说清家庭地址的精神病人,应送精神病医院收治。在收治无家属、朋友的精神病人期间,精神病医院应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收治病人的基本特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如果病人病情稳定,且能够查清住址的,则接送回原籍;如无法查清住址的,则在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选择送到福利机构或敬老院去,按“三无”对象安置,与此同时,应为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在指定监护人时一并指定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可由其他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担任。对于为被监护人利益而需要从其财产中支出的大额开支,应当由监督监护人书面确认并核实。对滥用监护人权利,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可以由监护监督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

(五)赋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子女、配偶通过遗嘱、公证等方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六)对指定的监护人,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监护人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味的强调其义务特性使得真正想帮助被监护人的人望而却步。给予指定监护人一定的补助有助于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补助发放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每月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同时应该由相关的监督监护人同意。发放时间截至到其监护资格终止时、或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时为止。

(七)明确免除监护人监护义务的情形。既然监护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监护人不得随意放弃职责,因而,非常有必要规定免除监护人的监护义务的情形。一般而言,当监护人年事已高、身患重疾、丧失经济来源、或因出国、上学、服兵役等情形不能承担监护职责时,则可免除其监护义务。免除监护人的监护义务的,应经监护监督人同意,或经人民法院的准许。

(八)法院应加强对于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司法机关介入有助于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这也是现代监护法制发展的重要趋势,应当成为我国家事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 注 释 ]

①中国疾控中心公布数据我国精神病患超一亿[EB/OL].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100530/2251674.shtml.

②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863.

③张丽燕.监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02).

猜你喜欢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亲属
父母能要回被7 岁小孩卖掉的手表吗
社区管理精神病人全血细胞分析
前夫病逝,必须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吗
什么?亲属之间不能相互献血?
精神病人住院自缢 医院担啥责
English Abstracts
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问题探讨
艺术天才与精神病人或有遗传关联
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