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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分析

2015-02-07田应军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侵害人毕节市隐私权

田应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贵州 毕节 551700

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分析

田应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贵州毕节551700

摘要: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频繁发生的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事件引起了公愤。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亦有所变化,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适用于过错归责。在责任方式上要考虑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169-01

作者简介:田应军,男(1983-),苗族,贵州麻江人,学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法官。

网络,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给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方便和快捷的同时,面对经常发生的对个人隐私的盗取和滥用,人们也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更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

一、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特点

第一,侵权方式的技术性较强。在网络时代以前的隐私侵权行为中,侵权主要有四种形式:不合理的曝光他人隐私生活、不合理的干扰他人私人生活、不合理的将他人的错误公之于众、盗用他人的名字或肖像。然而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则采用了较强的技术方式,例如黑客攻击技术、网络监视监听技术等。

第二、侵权责任主体很难认定。在使用网络中,隐私的产生、收集和传播都是依靠网络作为媒介的,网络运营商为网络提供传输通道、交流空间。各网络运营商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而用户在上网时几乎使用的都是网名与他人联系。网络的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对侵权主体的认定极其困难。

第三,侵权的后果更加严重。在网络时代之前对隐私传播的速度不快,范围较小,但是在网络中仅仅点击鼠标个人信息就可以被疯传。比起不法分子普遍较高的网络技术知识来说,执法者整体的网络技术水平较低,侵权行为人的伪装性、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的不同使得调查取证受到地域限制,执法难度加大。

二、侵害网络隐私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要实行过错归责。原因如下:第一,对网络侵害隐私权而言,行为人一般都应该是故意的。第二,一些社会组织诸如政府机关以及金融服务机构等,掌握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和损失,且往往受影响的人数较多,这会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为保护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网络隐私全的行为适用过错归责。

三、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可以将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分为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营利性主体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了获取利益而对他人的隐私加以侵害。非营利性主体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侵害不是为了商业利益,大体上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很重要,但这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很多时候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完成。

四、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方式

第一,停止侵害。当受害人发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的协助,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首选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是对于已经停止的侵害则不适用这种方式。

第二,非公开场合的赔礼道歉。除了对受害人停止侵害之外,侵害人还可对受害人进行非公开场合的赔礼道歉,获得原谅。如果是公开的赔礼道歉,则会把受害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三,赔偿损失。隐私受到侵害,损失是无法挽救的。侵害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来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以获得原谅。

五、结语

在使用网络时,人们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借鉴国际上可行的经验,制定相关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使得网络更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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