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入刑浅析——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与解读
2015-02-07向磊
向 磊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湖南 吉首416000
一、《刑法修正案(九)》交通违法入刑规定
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形式修改、内容完善的主要途径,而扩大犯罪圈,将更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代表性犯罪问题纳入刑法范围中是修正案最主要的功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第8、第21条规定,将飙车、严重超员超速、违法运输危化品、暴力袭警等列入刑事犯罪中。其中第8条强调:除醉驾外,存在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校车或客运车存在严重超员超速情况,违规运输危化品及威胁公共安全拼的行为,应归入刑法明确禁止范畴,如存在上述情形,则依法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第21条强调,暴力袭警可以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处罚金。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本次修正案实施后,交通违法入刑将不再局限于酒驾,更多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归入刑法处罚中,这对于提升刑法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进而规制交通行为有很好地法律功能。
二、《刑法修正案(九)》交通违法入刑的背景及必要性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而到修正案九则进一步扩展了危险驾驶罪的罪行内容,强调将飙车、严重超载超员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这实际上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威胁公共安全的追逐竞驶以及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载问题突出,已经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背景下,法律发挥其震慑功能,以刑法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所必须考虑解决的。根据2010到2014年底,中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记录,国内超员超载、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案件年增长率高于5%,其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也逐步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12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推动严重超载超限行为入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这也为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中更多威胁驾驶行为入刑的扩展奠定了基础。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在国内本就有严格的政策限制与法律规定,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本身就存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且这个问题潜在的风险一旦发生,则其危害非常严重且后期危险难以有效控制。在2015年国内也发生了一些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泄露事故,事故不仅仅影响运输者的安全,更加会对周边环境及居民健康产生直接威胁,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已经逐步增加了关于危化品运输的监管规定,到2014年国务院联合六部委联合开展的危化品运输整治活动中也集中力度打击了危化品违规运输行为,这也为《刑法修正案(九)》中违法运输危化品等基本社会危害的交通行为入罪奠定了条件。
关于第21条的暴力袭警入刑问题,近年来国内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增多,不乏一些驾驶员或者其车内其他人员,对于交警执法行为不满,而采取暴力手段袭击警察、阻碍执法,这样的行为不仅干扰正常交通秩序与执法行为,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干扰与阻碍,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这些行为所引发的后果,不仅仅是一次交通执法难以有序进行,也不仅仅是对一位或者几位参与执法的警察的人身或心理伤害,更多的则是对交通领域综合执法秩序的干扰,对法律权威的扰乱,以及对交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阻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35条就有关于袭警的规定,交通警察遭遇暴力行为阻碍其执法,自然也应该归入其中。而考虑交通警察执法中遭遇暴力行为等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刑法中做出特别规定,以刑法威胁驾驶人员及其他行为人,减少暴力袭警的概率,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地更好开展创造优越条件。
三、存在的不足与反思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交通违法行为入刑做出了一些新的努力,也确实将国内高发的危险驾驶以及暴力袭警等问题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但是其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后续发展中还需要做出进一步改进。
一方面,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危险驾驶入刑的设定范围虽然扩展,但是其罪行处罚模式仍然比较单一。笔者认为,毒驾和酒驾虽然都是非常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其本身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还是不同的,需要对其进行区分,毒驾应该在酒驾这样的危险驾驶处罚基础上,提高罚金刑、有期徒刑上限,甚至对于部分危害严重的毒驾应该列入无期徒刑范畴,以更好地震慑犯罪行为。而对于严重超员超载的危险驾驶行为,则需要进一步区分,特别是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校车与客运车辆的超员超载并不是法律可以迅速震慑和解决的,还需要考虑地区实际情况,以教育为主、适度处罚。
另一方面,本修正案对于逃逸行为没有独立定罪量刑,不对其进行单独定罪,实际上就无法对是否存在肇事逃逸的犯罪行为作出区分,最终定罪量刑上无法完全实现罪责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因此,应该对逃逸行为作出独立规则,特别是应该明确增设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必要时应该纳入刑法定罪量刑范畴。
[1]张雯.毒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9).
[2]彭文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视角[J].法学论坛,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