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依法行政的历史沿革
2015-02-07吴瑶
吴 瑶
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党校,辽宁 抚顺113300
一、中国古代:以法行政
中国古代社会法治起源很早,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以法行政之说,这时期的法被称为礼法。随后春秋战国时期涌现出了许多法治大家,如商鞅、韩非子等。韩非子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秦朝重用法家人才,从秦始皇开始中国的法律与国家政治得到了统一,在治国之道上推行严法治国、以法行政的政策。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推行儒家的礼教制度,但实际上实行外儒内法的政策,对外采取儒家礼法教化世人,对内采取帝王之道严法治国。三国时期,蜀国诸葛亮更是严法行政,《出师表》中记载“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2]唐宋时期以法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宋朝时期,朱熹将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结合形成礼法,它也正式在官方意义上成为治国理政的准则,法律中礼的成分使法有了人治色彩。明清时期是典型的严法治国时期,以法行政更是深入到社会各层面。
中国古代以法行政最大的特点就是法自君出,狱由君断;本质是权大于法,统治者凭个人好恶执行法律。国家法律条文是一定的,但不同地区对相同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根据官员的好恶,审理结果是不同的,中国自古就有法外开恩之说,古代虽然以法行政,但主要是人的治理,法律是统治者管理臣民的工具。这种人治色彩浓厚的法治与现代依法行政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当代的依法行政又从何而来?这就要从以契约法律为主的现代依法行政说起了。
二、西方社会以契约法律为主依法行政
西方最早的法律被称为习惯法,这种法本质是人民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办事,而这种习惯最后成为大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西方人对法最初的认知即平等的契约,这与中国的礼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继承这种契约精神,启蒙运动时期,西方人著书立说阐述契约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理论,并将法律上升到治国理政层面,如霍布斯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为了‘自我保存’,为了自私的目的,人们便要求建立公共权力,而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人们相互约定。”[3]洛克在《君主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的制定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的执行者应依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他们认为任何事都通过契约完成,所有法律都体现契约精神,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西方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发端于15世纪,20世纪中叶达到成熟,它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脚步逐渐走向世界。19世纪以后,在全球工业化浪潮的推动下,工业文明成为世界各地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适应工业文明的规则,各地才能更好的发展。什么是工业文明的规则?即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思想模式,其最本质内涵即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中国亦不例外,传统的以礼法为主的农业文明社会模式在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不堪一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依法行政
中国自古讲究一个“和”字,兼容并包、和而不同,具有文化的包容性。在20世纪初期,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为顺应时代潮流推行依法行政,但他们完全照搬照抄西方模式,不符合国情,结局都以失败而告终。只有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兼容并包,继承中国历史文化中优良法治传统,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经验,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最终取得了成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推行依法行政,尤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决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强调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特色在这个法既不是中国传统的礼法又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中国特色法治下的依法行政是对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先进国外法治经验的吸收与融合,正如《决定》中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法治是时代的主题,依法行政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探寻中国依法行政的历史沿革,继承中国传统法治精华,借鉴西方法治经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与发展。
[1]陈淑珍.法治与专制——韩非的法治思想评述[J].河北法学,1988(06).
[2][晋]陈寿.<三国志>·卷三十五<前出师表>[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
[4][英]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