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之法治心理培育
2015-02-07陈黎力
陈黎力
中共朝阳市委党校,辽宁 朝阳122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将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依法治国既要通过完善法律规范来建立,使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步入法治的轨道,更要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法治心理的培育理对于依法治国这一方针政策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民法治心理的现状
我国公民的法治心理既吸收了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理论观念,又包含受传统法制观念下影响的中国特有的法制观念,还有对既往的法制事件所持有的感受。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来看,尽管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总体来说,与理想的法治社会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法治心理的发展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随着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公民的权利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义务观念,并在法治完善过程中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权利观念,公民对政府依法行政和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参与的热情较高;另一方面,我国部分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极为薄弱,缺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思想。
二、法治心理的培育
(一)法治意识是法治心理培育的前提
公民是社会最基本的分子。从本质上说,法律既是社会习俗又是行为规则的制度化,虽然法律的规范是通过外在力量强制执行的,但是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又缺乏运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执法者也将无“无法可依”。
当今社会,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权和依法维权。依法治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权利和特殊公民;依法维权指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有法律保护,健全依法维权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同时,依法治国也包括公民对国家公共政策、公共生活的参与,对国家公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治国也要求各级官员有意识的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主动接受民众对其公权力的监督。建立法治国家就需要民众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需要发达媒体和自由言论的社会环境。要使权利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另外,公民自身也有一个在参与和监督中提高权利和法治意识的问题。
(二)法治精神是法治心理培育的基础的精神底蕴
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是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首先,强大的法律秩序需要群体认同。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不仅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强化规范,更需要通过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全局意识、遵章守纪、权利义务意识等来强化,使人们从心理上固化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社会整体环境需要以法治精神为基础的法治制度来维护,使其内涵更加丰富。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尤其在社会转型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形势,人们通过进行政策研究来竭力完善制度,以期寻找解决各种问题的良策。各种实践证明,预防和解决各种问题,不但要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也要靠不断培养法治精神。
(三)道德是法治心理基础的支撑
作为人类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法治蕴含着人类对美好愿意和价值的追求。法治最深层、最根本的观念和价值基础都被道德规范所容纳。尤其对于社会转型时期来说,社会道德观必须随时代而变,即要适应于改革的时代。如何使传统的道德观念更适合于时代,实现当代转换并与法律制度相协调?这就需要在继承和发扬传统道德观念的基础上,以当代法律观为参照,融合时代精神,重新塑造新时代的道德观。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必然要求国家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同步发展。因此,在重塑道德时,应当把法律作为参照物纳入道德的视野之内,并以此确定道德最低的界限标准。在社会立法时,应将当代道德的精神渗透到法律之中,以扩大新的道德规范的实现途径,促进道德和法律的相互融合。同时要建立二者的转化机制,一方面应将普遍的、成熟的、得到共识的道德规范制定为法律,另一方面将失效的法律规范及时纳入到道德规范中,从而避免部分社会问题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同时失控现象的发生。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无论在全面改革还是社会治理上,都起着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重视公民的法治心理基础的培育,它是推行法制建设的心理基础,并对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以及深远的价值。法治心理基础的培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从根本上去除法治表面化,使法治深入人心,达到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1]任广志.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变革及其思维方式的转换[D].中国石油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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