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公民维权如何从“非法”走向“依法”
2015-02-07于晓川
于晓川
中共秦皇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河北 秦皇岛066100
一、问题的提出:源自某市调研中“非法”与“依法”的平分秋色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传统社会,毫无疑问传统思想会深深地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会有一些好的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禁锢人们法律意识发展的部分。而且中国老百姓向来就是极其具有智慧性的,仅仅在个人、家庭问题与国家、社会问题出现矛盾是就有很多方式方法解决,用最通俗易懂的俗语说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两种态度。但是在当下中国,似乎后者更加具有“时代意义”。仅从下面某市的针对民众依法维权的社会调研中的一个问题就可窥见一斑即“当你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是什么?”。结果是选择私下寻求解决的占35.2%,有5.8%的人选择用非法方式解决。何谓非法方式?其实有很多种,包括国人所熟悉的集体上访、网络发帖、跳楼跳桥、自焚、散步、下跪、示威、游行等。但是如果那35.2%的人如果私下解决不好,会不会加入到非法的行列中呢?也极有可能的。那么这样算一算就有可能是40%的人将要把所谓的矛盾冲突“闹大”,这样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是可想而知的。
二、问题的原因:核心是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而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罗马帝国先后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用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永久的征服。”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②法律信仰是什么?是公民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的自觉认同。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处事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故而,赋予法律以崇高的地位也是理所当然。今天,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当其时,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信仰,并融入到国家的文化建设之中。唯有如此,我们的法治大厦才能根基牢固,才能威严雄伟。③
但是在某市的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特别是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在与他人发生经济、民事纠纷时,竟有将近一半的人选择私了和解法。这说明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说他们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法律能在哪些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反映出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有些公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所以,不少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也想不到积极地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问题的解决:走好从非法到依法的维权之路
(一)法治文化根植于公民生活的土壤之中
中国社会是一个简单稳定的传统社会,基础是血缘关系或者亲缘关系,成员之间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血缘关系或其基础上的习惯。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形成,人们的规则意识越来越强,用理性的方式制定规则。由此可见任何城市想要进行提升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教育。比如可以在社区农村打造法治文化公园、开辟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墙等。
(二)完善司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利用行政交流互动平台
首先可以向国外的判例法国家学习。现在比较好的做法就是由最高法公布一些典型的案例来指导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以这些案例为原点向外发散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向普通百姓作出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援助体系加以完善,当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碰到无力解决的法律纠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高效获得法律部门工作人员的救援。
政府要发挥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对于培育公民法治思维的主导作用,改变以前个别政府只有出了问题如恶性事件才出面解决的做法,在日常的法律宣传工作发挥最大的能动性。官员不信法何以要求民众信法?官员必须信法且在各种场合使法律权威性得以树立。第一要正确引导。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对于一些网络平台上的非法言论或者由此引发的事件,政府部门一定要及时出来利用主流媒体澄清毫无事实依据的谣言,政府官员要能够放下身段与百姓多沟通交流。第二要强化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执法部门应提高自身的执法力度和效率,提高信誉度,确实做到执法公正与高效,拉近公民与法律的距离,增强公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
四、大力推进民主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教育管理
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在考虑问题时自觉用法治思维。其次,在遇到、处理问题首先选用法治的方式。相应地,强化普法教育考试和考核结果的应用应当成为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
[ 注 释 ]
①出自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②出自梁治平先生翻译的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③高完成,陈毅清.法律信仰的意义[N].人民法院报,2015-3-27.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