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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研究

2015-02-07胡容容章德林王晓宁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权利

胡容容 章德林 王晓宁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4

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研究

胡容容章德林王晓宁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南昌330004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越发强烈,传统意义上的患方越来越多的被患者个人所替代,更多的患者开始关注自身的合法权利,作为患者基本权利的知情同意权正渐渐进入大家的视线。与此同时,在传统医学模式下受医方和患方家属所拥戴的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问题也愈演愈烈。因此,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冲突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办法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保护性医疗;权利

中图分类号:R-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113-02

作者简介:胡容容(1991-),男,江苏盐城人,江西中医药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卫生管理。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医务人员要为病人提供其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如病情、诊疗方案、预后及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等),让病人在权衡利弊后,对医务人员所拟订的诊疗方案做出同意或否定的决定。

(二)保护性医疗制度

保护性医疗措施指的是当医务人员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妨碍治疗之效果时,得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告知医务。笔者认为,保护性医疗措施就是通过善意的隐瞒最大限度的减少患者的心理负担,使患者在治疗和恢复过程中“释放”更多的积极因素,在轻松的氛围下接受治疗,从而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甚至超出预期治疗效果的目的。

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比较常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对象是特殊的重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以患者方面的知识程度与心理态度为依据,对可能会发生无端的疑虑与死惧,因而抗拒接受治疗任由病况加重恶化时也适用。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分析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冲突问题的现状与表现

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保护性医疗作为医方最大限度挽救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举措,双方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在具体实施方面,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

对保护性医疗措施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不难发现其实保护性医疗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矛盾,保护性医疗在为患者取得健康利益的同时势必剥夺了自己的部分知情权,一方面是本人的身体健康,一方面是自身获取情况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选择,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医方和患者的价值观取向的问题:对于患者来说,到底是生命健康重要,还是患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重要。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冲突的原因

1.保护性医疗与知情权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

在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医务人员通常将有关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信息告知病患的家属,让家属讨论并代病患选择和决定治疗方案。但根据医疗契约理论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整个治疗过程中的患者的知情、选择及决定等权利在原则上应当由患者本人行使,从而充分体现和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并使得医疗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保护性医疗措施与患者知情权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2.保护性医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知情同意权规定患者能够在知晓疾病状况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方案。而保护性医疗是以医方特别干预权为基础的,医务人员以特殊权利来限制患者行使权利,来完成医方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势必会限制患者的部分自主权。保护性医疗措施从而也就影响了患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实行知情同意是为了让病患能够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做出合理的适合自身选择,事先不知情病患表达的意愿肯定是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3.保护性医疗下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

在我国,家庭的本位意识通常高于个人,而且我国法律对医疗知情同意权规定了双重主体即病患及其家属,这就导致在保护性医疗的活动中,面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医方会把知情同意权对象的概念有所混淆,甚至认为患者和患者家属都是一样的,这就势必会影响患者本人的自主权,这就又与患者隐私权产生了矛盾冲突。

4.医患双方价值观问题

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于他人的个体都存在着与众不同的个性、思维与价值观,患者由于自身经济、家庭、信仰等原

因在面对生命和自身价值的选择上,都会有不同的答案。而不同的医生在面对同一个患者时也会有不同的决策,有的医生可能会认为疾病的治疗是最重要的,而有的医生则更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所以不同的患者和医生价值观的不同也是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保护性医疗冲突问题的协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造成保护性医疗诸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在于法律的缺失与不完善。医生在具体操作环节就会有所疑虑,然而司法机构对于由此可能会产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上,也存在了无据可依、左右为难的境地。因此,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保护性医疗和知情同意权的定义,规范其适用条件与范围,细化操作细节。于此同时,决策制定者除了要明确原则和标准,还要对已经明确的制度进行优化改善,使得患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同病患方充分沟通

保护性医疗由于其本身存在着特殊性,必然会有相应的实施范围,所以在当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冲突加剧的情况下,相关制度制定者可以适当的对保护性医疗实施的疾病对象进行规定。一般来说,保护性医疗更多的适用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疾病,在实施保护性医疗之前要将病患病情、治疗方案、风险与预后等情况如实告知病患家属并充分听取家属意见。当然,实施保护性医疗之前与患方家属充分沟通后签署书面同意书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护性医疗

每个个体在不同的情况下面对自身突如其来的疾病时,面对疾病的不同阶段,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所以医方在确定是否对某一个患者采取保护性医疗的时候,应该结合对患者心理耐受力的预估综合考虑患者本人的状况并将此作为实施保护性医疗与否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田侃,虞凯.试论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法律特征及行使原则[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2]张巍琴,冯泽永.关于在保护性医疗制度下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7):20-21.

[3]屈庆平.保护性医疗及其行使对策[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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