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2015-02-07张清
张 清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一、引言
在刑事案件当中,比较有歧义、判断难度高和接触最多的就是言词证据,因为言词证据的技术含量低、获取较为简单、办案成本不高所以非常受办案人员的青睐,但是又因为言词证据的准确性较低、稳定相差等特点又是它的弊端,如果没有相应的言词证据运用规则就会给司法机构带来判错案的结果,所以我们国家应该致力于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言辞证据运用规则,让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证。
二、言词证据的特点和含义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在对言词证据的理解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某些人士认为言词证据是在刑事诉讼当中由办案工作人员根据流程给当事人收集和让当事人描述案发的记忆,通过语言的描述得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某些人士认为可以把证据分成两种,一种是言词证据,另一种是实物证据,只要是当事人使用文字表达出来的案件事实就是言词证据;而我认为不要局限于实物或者是语言,通过各种媒介以及载体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语音表达就能认为是言词证据,例如无法出庭的证人录音,证人的书信,证人的视频等等。
刑事诉讼当中言词证据就目前来看其实包罗了五种类型,他们分别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辩解,这些都属于言词证据,提供言词证据的人都是直接感受过案件发生的人,并且他们的描述必须满足事物的客观事实,言词证据有信息量大并且形象完整的特点,并且相对来说更好收集,能够从动态证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可以证明事件的发生过程也能证明发生事件原因和结果,但是言词证据非常的具有主观性,比较容易受到其他主观原因的影响,这就给言词证据带来了不稳定和易变性。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指的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言词证据是陈述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描述与发生案件有关的事实,有的专家学者认为言词证据是属于人证,但是我国又对人证没有一个非常明确地界定,非常的模糊,所以说按照目前言词证据的发展,言词证据不属于人证。
三、影响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形成原因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形成
前面已经说到,言词证据是直接感受到案件事实的人通过自己的语言描述,通过各种载体所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所以说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从与案件有关的描述着先是通过客观的印象再结合自己的主观感情所表达出来的一种语言性证据,为什么说是先从客观印象再到主观感情,因为我们人类是先通过自身的感知,例如眼睛、耳朵、鼻子、嘴巴等等具有感知能力的器官来感受外界的信息然后传输到自己的大脑当中,然后通过大脑形成自己的主观感情,稍加整理后最后通过语言描述、笔录形式、录音形式等形成言词证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影响,因为毕竟是通过人的描述形成的,不同人的感觉能力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非常的敏感,有些人鼻子非常灵,有些人的视力不好可能会看错,有些人听力不好等等问题都会影响主观感情的形成,最终导致言词证据的形成不够准确,甚至可能影响司法人员的追查案件方向。
(二)时间间隔影响言词证据的形成
在言词证据形成的过程当中,有一个过程是通过案件相关者的主观感情经过整理用语言描述出来这个过程,但是由于这当中有时间的存在,时间可以让大脑记不清某些事情,并且大脑在不断地与外界接触当中,当发生的事情太多大脑的遗忘机制就会开启,如果是感兴趣的东西印象就会更加有印象一点,如果是不感兴趣的大脑就有可能开启遗忘机制,所以说案件发生时间和司法人员传讯问话时间越短言词证据中有用的证据的就越多,案件发生时间和司法人员传讯问话时间越长言词证据中有用的证据的就越少,根据以往的经验看来,时间间隔的长短会影响言词证据的有效性,虽然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可能有一点印象,但是又不能完全记起来,描述情景时会非常的模糊,这可能会给办案的人员带去误导,使得办案的方向有偏差,多做一些无用功。
(三)感知主体对感知兴趣的深浅
前面已经说到了感知主体对感知兴趣的问题,假设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中某个点非常的感兴趣,并且自己本身就有涉猎,那么当案件发生的时候恰好他又是案件的目击者,那么他就可能会对案件当中的那个点描述的非常清楚,甚至可能会加上自己对那个点的认识,这有可能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办案也有可能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困扰,因为他可能描述的不是事实可能是主观臆测,但是如果他没有对案件当中的任何一个点感兴趣,只是单纯的把自己看到的、闻到的或者听到的等等描述出来,反而描述的更清楚,不会给办案人员带去困惑,所以说案件感知主体对案件的兴趣深浅也会影响到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
(四)感知主体的表达能力
每个人的表达能力是不同的,有的人可能因为紧张就会显得语言非常的混乱,没有一个表达的主体,有些情景可能会漏掉一些非常重要的线索,有的人可能可以非常清晰的描述和表达案发当时的场景,但是说出来的话语可能会词不达意,也就是说明明是想表达的不是这个,但是说出的话却又往这方面描述,还有的人表达的非常清楚,但是毕竟是语言性的东西,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或许你说的不是这个意思但是却也可以理解为是这个意思,那么这几种现象的出现就会给案件的描述带去误解,也有可能会使得案件进入一个死胡同,所以说语言的表达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形成,那么案件有关当事人就应该利用简短的、没有歧义的词语或者是语句去描述。
(五)言词证据描述主体和案件的关系
证据形成的过程当中,最应该注意的就是描述主体是否与发生的案件有关联或者是与案件的嫌疑人有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描述的案发情景的可信度是会降低的,他们可能会隐瞒案件的事实或者是篡改部分事实,或者是和嫌疑人有仇会故意在描述的时候对部分事实夸大的描述,这样容易引导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
四、言词证据中的运用规则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我们国家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是这个历程非常的曲折,存在的许多问题都要改革,目前来说存在的问题有:诉讼的机制不够严密不够细致,没有一个规范的机制流程;控诉缓慢、辩论失衡以及审判迟缓问题非常的严重,整体的素质不高;法律氛围气氛不够,裁判的权威没有很好的建立,法律秩序混乱等问题。
五、完善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完善证人作证规则
目前来说证人作证是现阶段法院审判当中较为重要的一个过程,有些人不愿意上法庭作证,这就给证人作证原则带来阻碍,证人不愿意上法庭或者是不敢上法庭作证导致控辩两方经常出现宣读证人证言和笔录的现象,所以应当完善证人作证原则,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除开满足不出庭的条件之外的证人,证人满足条件可以不出庭作证的除了要提供书面材料外还应该提供视频或者听力材料,这样才可以改变证人不愿意上庭作证的状况,并且证人上庭作证必须进行宣誓或者是保证证词的真实性,要接受法庭律师的质问。
(二)完善举证时效规则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办案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这和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自由权等人身权益相关,对司法机构的办案效率也有很大的关联,当证人当庭作证但是证词和原先的不一样的时候就应该把证词作废,沦为无效;在案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之后出现了新的证人如果证人的证言没有根据是孤证,那么证人证据无效;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辩解不会因为证言是否属实而导致处罚加重。
(三)完善认证规则
认证指的是言词证据经过了法庭的举证和质证之后对证据进行确认或者是否认,这就是认证,认证分为法庭认证和法庭外的认证,在构建我们国家的认证规则的时候,认证的形式必须要合法,不能触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证据的内容必须是符合逻辑不会互相矛盾,证据是否采用应该在法庭上当场采用或者是在判决的时候采用,没有经过认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而且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论述或者是辩解是不参与认证的。
(四)增设不能违法取证制度
违法取证受到我们国家某些居民的指责,取证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证据制度的敌人,收取证据的绊脚石,违法取证的过程中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或者是偷偷录音之类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证人给出的证据进行确定是否违法,增设了违法取证制度就可以保证某些工作人员为了不会为了办案而违法取证。
(五)增设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制度
关于沉默权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沉默权会使得某些侦查员会太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是会利用别的方法进行逼供,但是这也有利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道路的前进,并且我们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平衡和资源的匮乏制约着沉默权的发展。
六、总结
刑事讼诉当中的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非常的多,本文就不一一介绍,本文主要说的是和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关系比较密切的规则,这也是现在刑事诉讼当中比较常用的运用规则,像还有一些传闻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等等是我们在现实中比较少用的规则,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当中,我们国家正在努力的向国际法律的标准靠近当中,但是依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我们国家的国情以及社会体制决定着我们国家法律的制定,我们坚定不移的朝着依法治国、有法可依的方针和政策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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