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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反思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婚恋观婚姻爱情

邱 燕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314000

一、“闪婚”的概念

闪婚,“闪”是闪电的意思,形容速度之快,是对快餐社会的一种描述,“婚”即婚姻,“闪婚”即是闪电式结婚,是指男女双方在短暂的相识之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婚姻方式①。

二、“闪婚”的成因

人们的行为方式受其思想观念的支配,而人们的思想观念又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婚姻方式作为一种人类行为方式,不可避免的也会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闪婚”作为婚姻方式的一种,是社会转型和人们思想转型的结果。

(一)我国社会转型导致80、90后婚姻方式转变

1.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化的加剧,导致社会生活节奏变快,80、90后在巨大的社会竞争力压迫下,根本无心在工作以外的事情上多花费精力。传统的婚恋模式需男女双方长时间的交往和了解,双方不仅需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需大量的经济投资,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恋爱成本,并且在恋爱这种感情处于不稳定阶段的情况下,这些付出不一定就有回报。迫于社会压力的80、90后在利益平衡后大多果断抛弃这种追求理想爱情的方式,转而选择省时又省力的“闪婚”,既节约了恋爱成本,又实现了个人社会流动。

80、90后在工作后,工作的繁忙让他们基本不可能有时间去工作圈或朋友圈外寻找另一半,爱情的选择面也就因此受到局限。在这种情况下,80、90后就开始了相亲。相亲对象的不同点是来自不同的人介绍,但相同点是他们都互不相识。所以相亲的结果一般就是以男女双方的第一印象来决定,第一印象觉得彼此合适就开始交往,然后在短时间内两人之间并无太多问题,就迅速领证结婚。

3.结婚及离婚程序的简化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为指导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张扬了个人意思自治,极其的简化了结婚、离婚程序。结婚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不再必须进行婚检,只需完全自愿,并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要求,又没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双方带齐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就可以。协议离婚也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只要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就可以办理,并且取消了登记结婚的审查期,当场就可以取得离婚证。婚姻制度的变化将婚姻缔结的自主化纳入法律的保护下,为“闪婚”带来了有利条件,结婚、离婚程序的简化也为“闪婚”提供了生长的土壤。80、90后在有了结婚后可以随时离婚的“保障”后,他们可以为一时的冲动结婚,也可以在激情退却后立马离婚,结婚从而变得无所畏惧。

(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型为“闪婚”带来了宽松的心理环境

1.婚恋观的转变

现代社会文化的变迁和市场经济自由化促进了80、90后婚恋观的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带来了思想的解放,80、90后作为时代的新生力量,在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更加注重自由自主,这种自由自主的思想也体现到了他们的婚恋观上。对于恋爱他们要求自由,对于婚姻他们要求自主,传统的“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再也成为不了他们婚姻的束缚。再加上性观念的开放和隐私观念的强化,使他们的责任意识在婚姻中逐渐弱化,对婚姻私生活的自我意识更加强化,婚姻于是变成了一种个人行为,男女双方在恋爱的激情催化下,匆匆的步入婚姻的天堂,“闪婚”自然而然形成。

市场经济自由化影响着80、90后“感性”思想变化的同时也影响着他们的“理性”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群体利益分配和价值取向的功利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婚恋观。现代物质文明催生婚恋观的世俗化和功利化,80、90后在择偶过程中情感逐渐弱化,恋爱和婚姻中的“等价交换”意识不断凸显,婚姻因而成为不少80、90后作为获得物质生活和工作助力的捷径,“闪婚”成为他们迅速获得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②。

2.女权思想的发展和社会舆论的宽容

以班会课为例,众所周知,学校的主题班会向来都是投入巨大,场面隆重,但由于班会的主题、活动常常与升学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很多学生并不重视,导致班集体的道德教育、学生的人格引导等学校德育功能收效甚微。而在微课程引领下的微班会则不同,用“微”打开了学生的心理市场,得到了他们的普遍认同。

在女权思想倡导下,女性的地位崛起,女性拥有了在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生活上的自由选择权。男女双方对两性性别观念日益开放,性的忠贞、专一不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时代的进步下,离婚也不再像以往那么让人们难以接受,舆论的宽容使女性不在惧于世俗的眼光,离婚时,女性就不用再顾虑太多,离婚也就变得容易,所以“闪婚”自然也就无所畏惧了。毕竟“合则好,不合则离”是件挺容易的事儿。

三、“闪婚”的影响

“闪婚”是一种建立在情感冲动基础上的婚姻形态,是人们非理性和理性冲突的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它的蔓延和发展将会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一)“闪婚”导致“闪离”

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情感与经济生活方式的统一体,它的形成具有两个必须要件:一个是爱情,它是婚姻之所以能成功的感情基础,另一个是两个人之间互相了解及双方在生活方式和心态上的相似性③。“闪婚”下的男女双方不是太过理性就是极度不理性。理性的那部分人不要求婚姻中一定要有爱情,他们以为他们可以“将就”,但当双方长久的相处后,就会想摆脱这种平淡的婚姻生活,寻找激情,那么“婚外恋”和“一夜情”也就随之而来,婚姻往往就会在这种“激情”的刺激下结束。没有爱情的婚姻难以长久,那么是不是只有爱情的婚姻就可以长久呢?极度不理性的那部分人以为有了爱情,其他的什么都不是问题,所以他们迫不及待的用结婚来证明他们的爱情。他们在对彼此的性格、缺点、家庭这些基本问题都没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快速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姻生活刚开始的时候,爱情的余热还没有退却,双方都仍觉得对方最好,但当一年或者更少的时间后,爱情在琐碎的家庭生活的冷却下,渐渐变淡了。于是问题就出来了,那些被爱情迷了眼看不到的缺点,在这一刻就暴露了出来,不满、争吵接踵而来,爱人逐渐变成了陌生人,更有甚者直接变成了仇人,离婚成了必然的事。

“闪婚闪离”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会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他们降低对婚姻的信赖。而且,婚姻并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事,婚姻对双方家庭和社会也有很大影响。离婚虽然将两个不想再在一起的人分开,但却阻断不了双方家庭的联系,双方家庭因为子女的离婚不可避免受到伤害,家庭的破裂也将给离婚双方的子女的心理和成长带来严重影响。婚姻的缔结产生家庭,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自身的稳定性对社会和谐有很大的影响。“闪婚闪离”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的离婚率,一方面也张扬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闪婚”浪费司法、行政资源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

《婚姻法》给了人们缔结婚姻的自由,人们却打着“婚姻自由”的旗号随心所欲的结婚离婚,把婚姻当作儿戏,滥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结婚离婚的程序虽然简单,成本也不高,但在量的积累下,也是不可忽视的,“闪婚闪离”在滥用权利的条件下对司法、行政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的浪费。

功利婚姻也是“闪婚”的一种方式,这样的婚姻虽然没有感情基础,但却是合法婚姻,离婚时也会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这为“骗婚者”提供了合法作案途径,他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结婚,然后在婚后不久再离婚,从而分得夫妻财产,实现其不法目的。例如“南京汪洁(化名)案”就是典型实例,汪洁利用离婚分割财产,先后与四个男子结婚,骗取了上百万的财物。这样的实例近年来屡见不鲜,但碍于不是刑事管辖的范畴,难以调查处理,受害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而“骗婚者”却可以逍遥法外,这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目的,损害了法律权威,不利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闪婚”问题的解决途径

“闪婚”作为婚姻方式的一种,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私法调整强调“私权自治”,所以对于“闪婚”问题,法律不宜过多介入。解决“闪婚”问题,主要应加强80、90后的思想建设,同时辅之以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对80、90后婚恋观的教育、引导

80、90后在婚恋观上的偏差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自主性和功利思想过于强烈、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所以要想改变他们的婚恋观,首先应加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婚姻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在自我意识上对婚姻形成强烈责任感,从而使他们在结婚、离婚时能多作考虑,不再“率性”而为。再则,80、90后对爱情婚姻缺乏理性意识,所以应增强他们爱情婚姻观念教育,使他们了解到婚姻与爱情的区别,不为瞬间的感觉而结婚,也不为一时的冲动而离婚,尽可能在保留感性爱情的同时理性经营婚姻,使婚姻能长长久久。

(二)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在破除封建思想,保护妇女权益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自由原则被滥用,特别是《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我国的离婚率猛增。离婚率的猛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刻不容缓。在此,谨以美国为鉴,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结婚准备期,即在登记结婚后,登记产生法律效力在一定时间后才生效。这一定的时间就为准备期,作为结婚双方登记后的再考虑时间,防止双方因一时冲动而结婚。

2.增加婚前指导、教育制度,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婚前教育指导才能登记结婚。这种方式使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相互是否合适和学习未来如何相处之道,使他们对婚姻的现实意义和内涵有一个全面深刻了解,从而降低离婚率。

3.规定离婚等待期,离婚双方在去离婚登记后,当事人需一段时间后才能领取得离婚证。在这段时间内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未成年子女离婚后的教育指导和处理婚姻矛盾的指导,让当事人从中获得个冷静期,得以慎重考虑是否要离婚。这样有利于减少离婚,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避免产生大量单亲家庭子女,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④。

五、结语

“希望获得幸福而持久的婚姻,是我们大多数人将永远从事的最重要和最困难的任务,同时也可能是我们最缺少准备的一件事。正如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很少有什么事业像现代婚姻一样,从如此高的希望和期待开始,又以失望伤感和失败告终”⑤。结婚,并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事,婚姻意味着责任,是需要我们用一生去经营的事业。

[ 注 释 ]

①康戈.试论“闪婚”现象的成因及引起的法学思考[J].科技信息,2009(35).

②常进锋.“80后”青年“闪婚闪离”现象的社会学分析[J].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9(26).

③黄火明.青年“闪婚”现象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7(10).

④何敏静.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⑤唐绍洪.婚姻家庭的理性与非理性[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401.

[1]赵丰华.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11.

[2]王冶英.“闪婚”现象的婚姻法分析[J].晋阳学刊,2011(6).

[3]侯娟娟.由“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04.

[4]包英华.“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思考[J].保定学院学报,2008.7.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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