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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之探讨——以“婚外情”为研究中心

2015-02-07崔亚荣姚锐娟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婚外情损害赔偿

崔亚荣 杨 扬 姚锐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之探讨——以“婚外情”为研究中心

崔亚荣杨扬姚锐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摘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53﹪以上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于出现了婚外情,根据证据证明责任的划分原则,在离婚案件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无过错方找出过错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有时无过错方拿到了证据,却仍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案件的直接证据一般很难取得,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使这些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赢得官司具有这关重要的作用,还可能使无过错方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婚外情;证据收集;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因发生婚外情并且有同居事实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为了照顾无过错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物质或者精神赔偿请求。离婚时,如果无过错方举证对方发生了婚外情并且有同居的事实,法院采纳后,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那么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就一定会得到支持。第一,配偶身份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之一,过错方与第三者明知婚姻事实的存在,仍然同居,侵犯了无过错方的该权利,导致无过错方承受了物质上以及精神上的伤痛,尤其精神上较为明显,因此,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第三者,都应该对伤害事实负赔偿责任。第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违反法定义务的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夫妻间相互忠贞是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的义务,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由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请求时,应当由违反法定义务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以表示对过错方法律上以及道德上的谴责。发生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不仅在道德范围内不能得到原谅,在法律上同样不能得到宽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情的发生仍然得不到遏制,过错方发生婚外情并且与他人同居后,一般都会非常隐蔽,不能让人轻易发现,因此,这种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取证非常难,但是无过错方一定会想方设法取得另一方与他人长期稳定居住的证据,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但是在取证时又不能侵犯第三人在内的其他人的隐私,因此,在我们拿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间接地证明同居事实的存在,支持我们的诉讼主张:

(一)照片、录像;应该在较长的时间内在公共场合取得这种证据,以证实在较长的时间内两人之间有非常亲密的关系,在公共场合拍摄的照片、录像一般不会被认为侵犯他人隐私。

(二)宾馆入住记录、包房记录、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过错方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同居时一定会给对方安置住所,如果有宾馆入住或者有长期的包房记录,租房(买房)的协议,则可以证实同居的事实。

(三)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这是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私人谈话,因此字里行间都会流露出一起生活的想法,真实程度较高,但是这些电子版的内容不易保存,容易丢失,因此,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四)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过错方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生活在一起,为了掩人耳目,一定会选择陌生的环境,对外宣称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可以坐实婚外同居的事实。

(五)过错方与第三者两人名下的共同财产;婚外情一旦发生,两人同居后一定还会有经济上的各种联系,比如共同买房、买车、开设公司等等,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不得不令人怀疑两个异性之间的关系。

(六)医院的打胎记录或者孩子的出生证明。两人一旦建立起感情同居后,有时可能会产生意外导致女方怀孕,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选择打胎,此时,医院便会有记录。如果选择让孩子出生,有孩子为证,更能证明两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这一项证据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的,但是一旦有这样的证据对于无过错方来说,其证明力可能大于其他的证据。

(七)自己家捉奸在床的证据以及过错方与第三者的承诺、保证材料;在自己家抓到两人的婚外情,可能会留下一些两人亲口承认的事实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确实存在婚外情,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组成完整的证据链。

那么,不管是自己收集还是请专业机构帮我们收集,我们都应该注意一下这些问题:

(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在诉讼中,不管我们收集到的是什么样的证据,我们都不能改变其客观性及其真实性,因为只有真实的证据法院才可能采纳。

(二)证据所展现的内容要与所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能证明婚外同居行为,在这方面,由于取证比较困难,无过错方所拿到的证据往往只能证明一两次的同居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证据的证明力很小,几乎不可能被采纳。

(三)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取得。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

(四)证据必须具有有效性。不只在空间上具有有效性,而且在时间上也应具有有效性。

(五)证据必须组成证据链。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赢得诉讼可能更有帮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安全,相信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常常会危及家庭的稳定,于是当我们遇到时一定要理智对待,采取合理的方式调查取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王歌雅.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J].求是学刊,2004(04).

作者简介:崔亚荣(1995-),女,甘肃酒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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