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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制度——以阜新县司法局为例

2015-02-07殷晓慧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现状

杨 扬 殷晓慧 付 阳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以阜新县司法局为例

杨扬殷晓慧付阳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摘要: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有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社区矫正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因此,各省、各市在管理、执行上差别较大。本文以阜新县司法局为例,分析了社区矫正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期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制度完善

一、社区矫正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作为辽宁省社区工作试点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设有36个基层司法所,都配备了警用车辆、数码照相机及打印机,司法所建设全部达到了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3月开始成为试点,到2011年初,在全县正式推行。截至2014年,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10人,累计解除857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53人,都已在各司法所接受监管。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11份,依法撤销缓刑9人,累计接收人民法院的审前社会调查函374件。除此之外,为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强化应急处置工作,阜蒙县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监管应急队伍。其主要负责各基层司法所上报的脱漏管案件,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等,同时还承办异地进行的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

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第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存在一定问题。相关部门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也缺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面教育与普及。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素质偏低,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不能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导致主观能动性差,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还有一些人员则出现自卑或不伏法的表现,其人格的社会化过于停留在过去,而且不良心理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实践中一些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阜蒙县社区矫正办对于阜新市司法局所下达或安排的某些工作并不能很妥当或高效的完成,原因在于某些地区的资源有限,相关工作的安排并没有预先联系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导致主体衔接有失偏颇。

第三,一些地区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矫正虽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其本质和监狱改造相差无几,都是刑罚执行的措施和手段,必须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并且一些地区矫正对象较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十几个甚至几个,这显然承担不了繁重的工作量,不能把矫正工作的作用发挥出来,而且专项工作的经费并不能满足需求,预算经费远远不能到达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相关的司法实践活动需要大量的经费,一些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偏远这里的差旅费需要政府来给予支持。

第四,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地。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我们发现在一些案件中,一些被告人离开阜蒙县已多年,周围人对其现状并不清楚,不确定对其在社区内进行社区矫正是否会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产生影响,并且在阜蒙县也无住所,不适宜在阜蒙县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而法院在审判时仍通知犯罪人员来阜蒙县进行社区矫正。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异地罪犯在判决后不愿意回到原籍接受社区矫正,仍然留在犯罪地,或者为了生计就到别处打工,甚至跨省市。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场所不固定,导致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较正时无法落实异地委托帮教。

三、结语

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防止交叉感染,削弱罪犯在监管场所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加罪犯的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工作这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能将“失足者”改造为新人,重新找回做人的自信和自尊,更能让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创造美好生活,感受到人生的精彩与豪迈。

[参考文献]

[1]王德利.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及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

[2]付康.关于新时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J].祖国,2014.

[3]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作者简介:杨扬(1994-),女,辽宁海城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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