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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应对

2015-02-07魏鑫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应对民事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应对

魏鑫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摘要:虚假诉讼不是基于合理的诉讼请求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于其不正当性影响了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以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特点为切入点进行深入阐述,并从完善证据审查制度、完善调解制度、建立受害人保护及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发挥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提出应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3

作者简介:魏鑫,女,汉族,天津人,本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干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正常的诉讼是基于合理的诉讼请求,对法律关系进行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表示而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却是并非基于合理的诉讼请求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该诉讼由于不正当,所以必定会影响国际、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当前社会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有很多,目前并没有统一定义。有些人认为,虚假诉讼的核心在于用虚假证据,即用虚假证据从欺骗法官而使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而错误的判决。有些人认为,虚假诉讼核心在于伪造事实,通过编造或者制作并不存在的事实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有些人认为,虚假诉讼的核心在于恶意串通,即双方为达到各自的利益而相互串通欺骗法院而伤害国家、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即恶意诉讼,即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该概念比较笼统,恶意一词较为宽泛,可以是目的恶意,手段恶意等等,只要是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都可称之为恶意。虚假诉讼只是恶意诉讼的一部分,虚假包括虚构捏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利用假的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虚假诉讼是通过法官的误判而实现,所以,对法官的判断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同时由于虚假诉讼不仅是违反实体法,很多也违反程序法,所以,虚假诉讼同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解决范畴。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

首先,社会道德缺失是根本,诚信的欠缺使得人们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虚假案件的根本就是缺乏诚信的道德观念。

其次,虚假诉讼的形成是通过诉讼达成的,所以诉讼体系的漏洞是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审判机制存在缺陷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相对便利的条件。

我国诉讼以当事人为主,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干预介入当事人的行为,如自认,和解,调解协议等等。这就为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提供了条件,只要双方无争议,法官不会主动去调查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所以,虚假诉讼在这种审判机制下便容易得逞。

再次,由于法院审理案件公开系统并不完善,使得虚假诉讼有可乘之机。不同法院之间不能快速了解其他法院的审案情况,使得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不同法院之间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院偏好调解结案,调解的自愿原则使得法官不会过多干预,由于法院追求结案率,使得调解形成了时间短难度小的固有概念,所以当当事人达成调节协议时,法官往往不会再去深究事实证据而草草结案,使得虚假诉讼有机可乘。

再有,我国尚缺乏对虚假诉讼的惩罚机制,使得虚假诉讼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更助长了虚假诉讼的滋生。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当事人间多具有共同利益

虚假诉讼当事人间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虚假诉讼当事人基于共同利益而恶意串通,他们可以有投资等利益关系,也可以是兄弟姐妹父子等亲属关系等等,当事人之间的亲密性是虚假诉讼的一大特点之一。

(二)诉讼中合谋虚假对抗性

与普通诉讼不同的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并非据理力争,而是就事先安排好的辩词欺骗法庭。所以往往虚假诉讼的诉讼过程对抗性不明显,即使有对抗,也是事先安排好的表面性对抗而非就实际问题的对抗。

(三)诉讼大多为财而生

虚假诉讼大多为了财产利益,所以虚假诉讼所基于的合同也是财产类合同或纠纷,如债权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确权,民间借贷,虚假买卖,等等,此类合同容易伤害国家、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如骗取国家政策性优惠等。

(四)很多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很典型的如假离婚,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而躲避债务,通过增加户口人口而多分拆迁款,等等。此类诉讼损害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同时,此类虚假诉讼不易被发现,法官不会因怀疑而去探究事实真相,往往此类虚假诉讼更容易得逞。

(五)虚假诉讼多以调解结案

调解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好像是一个互利互益的方式,法官追求结案率而喜欢调解,因为调解时间短,难度小;当事人喜欢调解,因为调解并不是一个把是非黑白弄的清清楚楚的方式,而是一种和平解决的方式。所以,虚假诉讼利用这种调解的特点,用调解来躲避法院的审查,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如何应对民事虚假诉讼

(一)大力完善对证据的审查制度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欺骗的目的,经常会伪造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但本质为虚假的证据,当然此时虚假诉讼中的被告对此类虚假证据也认可。往往此时,这类双方都认可的证据便可以被法官认定。这说明,以往的证据认定方式和规则是存在漏洞的,即“双方无异议即可认定”。所以,当原告与被告互相串通的时候,此种认定方法便表现出它的漏洞,一旦串通后的虚假证据被认定,便可能会损害

国家、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所以,大力完善对证据的审查制度是极其必要的,排除当事人相互串通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大力完善调解制度

虚假诉讼经常以调解结案,这是虚假诉讼的一大特征,所以,调解在发挥着自身不可否认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它的弊端,这种弊端便体现在虚假诉讼之中,调解结案使得虚假诉讼顺利达成。为了防止调解结案中虚假诉讼的泛滥,我们可以在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上有所举措。首先,应对调解的结果进行把关,对调解结果进行审查。应把握好调解的结果不会有损国家,第三人及公共利益,这应纳入调解结案的原则当中。其次,法院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同时有以调解结案趋势的,可以把案件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处理,这样,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即只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样,如果双方的民事合同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第三人便可以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边更或撤销。

(三)应针对受害人建立保护机制及赔偿制度

面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加,我国应重视保护虚假诉讼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应针对虚假诉讼中的受害人专门建立保护机制,比如保证虚假诉讼受害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这便给第三人提供了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以保护虚假诉讼中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中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虚假诉讼行为完全符合亲戚责任的构成要件。①

(四)建立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大大侵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情节极其严重。所以,虚假诉讼有着应受刑法约束及制裁的必要性。我国应在刑法中细化诉讼过程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刑法制裁,同时这些行为应付怎样的刑事责任,将虚假诉讼规定在刑法当中,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五)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针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针对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当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某个诉讼当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应介入进行调查,当然,调查取证的规则过程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后,一旦认定案件为虚假诉讼,应立即否认其效力。同时,人民法院应依据虚假诉讼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大小,认定其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犯罪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些地方检察院监督工作成效明显,值得借鉴。例如2011年以来江苏省检察院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525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63件,29人因虚假诉讼被依法判处刑罚。②

[注释]

①张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务探析——以曾某民与曾某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J].中国检察官,2014(9).

②卢志坚,顾敏.江苏:严惩民事虚假诉讼[N].检察日报,2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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