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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防范

2015-02-06周灵灿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防范

周灵灿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对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防范

周灵灿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近年来我国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经常发生,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面临绝种的危险。为了遏制犯罪,可以从消除消费市场、降低犯罪利润、完善法律与监管等方面对现有防范措施进行改善。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防范

一、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在我国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野生动物的狩猎量和贸易量在不断地增长,全国已经形成各类或明或暗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据各地近年所发生案件数据来看,近3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共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456.8万起,野生动物7286.4万头(只),涉案金额672.7亿元。在这些野生动物中,其中有不少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原因

(一)消费需求的刺激

一些珍稀野生动物本身具有很高的原料价值和医药价值,随着生活的改善,珍稀野生动物市场需求也变大。受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利用珍稀野生动物,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是很合理的。市场需求的增大、不健康的消费思想,促进了偷猎、滥捕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犯罪收益具有暴利

由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济价值高,收藏意义大,但数量稀少,且受国家重点保护。所以犯罪分子在捕杀濒危野生动物后,转手出卖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与犯罪成本相比,售价可以赚取近千倍的利润。在国际上非法贸易的野生动植物价值仅次于走私毒品和武器的价值,巨额利润刺激下,更容易发生犯罪。

(三)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不正确,主要体现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注重对人的保护而相对弱化了对生态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数量较少,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执法。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现行《刑法》不配套,前者脱节滞后。法律对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犯罪频发的原因。

(四)管理机构监管不力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主要有林业部、森林公安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但它们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配套措施来保障行动的执行,也没有跟踪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管理人员监守自盗。

三、遏制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措施

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杀犯罪的防范。但目前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对犯罪的防范措施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遏制非法捕杀犯罪的措施。

(一)消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消费市场

受传统消费观念的误导,消费者吃食野生动物、穿戴动物毛皮制品这些行为屡禁不止,这造成了消费市场需求庞大,刺激着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要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就必须消除消费市场,提高保护动物的意识,改变传统消费观念,可以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让群众自觉地不去消费野生动物,并发动群众参与预防盗猎、打击盗猎的活动,从根源上减少犯罪行为。

(二)降低犯罪的利润

由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暴利,使犯罪泛滥。因此降低非法捕杀犯罪的利润,提高非法捕杀活动的成本,降低可犯罪的机会,才能更好地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办法有:1、提高犯罪的打击率。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持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的高压状态,对珍稀野生动物来源区进行严格控制,加大对销售市场的监管,切断贸易往来。2、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大罚金力度,丰富惩罚手段,可对违法犯罪分子出入某些区域、从事相关工作进行限制等。3、联合群众。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和举报,适当奖励与保护举报的群众,使全民参与犯罪监督与打击。

(三)完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首先,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立法指导思想。野生动物的保护应建立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尊重野生动物生存权的生态中心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其次,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由于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的变化,犯罪手段的升级,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使之与现实相适应。同时及时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以确保新增的濒危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加强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增加对危险犯的惩治。在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定中,惩治的是结果犯,而不是危险犯,其犯罪预防性不够。同时也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经济价值高的野生动物,避免过度捕杀使之成为新的濒危野生动物。

(四)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力度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管体制涉及了林业、渔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各部门职能交叉,管理力量分散,在实践中难以统一调度,且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措施易发生冲突。因此需要调整监管系统,明确各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确定执法机关的执法地位,从制度上有条理地对野生动物开展保护工作。还应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驯养、繁殖基地等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避免其利用职务便利,成为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活动的庇护所。

[参考文献]

[1]公安局(防火办)中国绿色时报.森林公安部分重大专项执法行动回放[EB/OL].中国林业网.http://www.forestry.gov.cn,2014-06-16.

[2]孙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通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28.

作者简介:周灵灿(1991-),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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