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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整合的思考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一元论

罗 茜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关于价值整合的思考

罗茜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现代社会最严重的是价值的缺失与颠覆,制度层面的问题并不是最迫切的,现在社会技术的泛滥,司法的公信力的缺失等问题都说明这一问题。文章通过论述价值观念的重要性,一元论与多元论观点的不同侧重点,从而思索我国一些现状的缘由及趋向如何。

关键词:价值的重要性;一元论;多元论

一、价值观念的重要性

价值观念,在提倡历史必然性、目的一致性、科学决定论等理论中,是被抛弃的,没有地位可言,被不断压缩空间以致窒息而亡,在这些理论中,要不归结为历史规律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表现的规律一般,要不归结为一种客观的运动,倾向达到自己的目的——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要不归结为类似于自然科学中化学、物理规律,是一种简单但适用广泛地客观规律——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1]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的一切就是手段问题,技术问题,如法兰克福学派中,尤以霍克海默、阿道尔诺提出工具理性的理论,提出社会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可以通过工具、技术来解决。如果真是这样,一切都变成只是一种纯粹的工具,所有的道德、历史、政治问题转化为技术、工具的问题,历史中“对人的管理为对物的管理所取代”,最后的一切或许就是历史虚无主义。

对于价值观念的存在,人的精神的作用,众多的思想家是支持并经过讨论的,卢梭在论述私有制的产生、历史的发展的时候,便把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中论述的三次大的历史分工事件称为偶然的事件,认为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是因为这些偶然性的因素,并非是历史的必然。[2]这样为人的观念、精神层面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是人类最幸福的时代,关于这一点,我们愈是深入研究,便愈是发现这种状态是最不易发生剧变的状态。

二、价值的一元论与多元论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一种价值或者小范围的价值压倒其他的价值或者为其他价值提供一些基本的标准,所有的善都能够在一个和谐的体系中加以理解,而这种体系一般都会从属于一种超级的价值或者是根据超级的价值来理解的,一元价值也承认价值的冲突性,但是认为只要对一元论的结构足够的理解,任何冲突都会能够理解,能够解决。

一元论的哲学背后是理性的传统,两种自我的区分——我的“高级本性”,那个算计并旨在使我长期得到满足的自我,我的“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或者“处于最好状态中的”自我。对于个人来说,低级的自我要向高级的自我发展,需要对于欲望等的克服,应用到社会来说,圣贤、智者要强迫非理性的人理性,圣贤比你更知道你自己,就像卢梭所说的公意那样—“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一方面,价值多元的存在为自由选择提供了重要的辩护,价值多元有利于自由民主的发展。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抽象的,多元主义更真实:在人类日常生活中,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是普遍的、多元性、不可公度的、会处于矛盾冲突之中,给人以选择自由的权利,多元主义相较一元论更人道,并没有以某种遥远的、前后矛盾的理想的名义,剥夺人类那些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公共政策领域,存在着多元论的选择现状,对于多元论的权衡是存在的,并且比较难抉择,困难的并非善与恶的选择,而是善与善的选择,就像《被告山杠爷》、《秋菊打官司》中体现的冲突那样,“我不断地遇到相互冲突的论证,其中每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似乎都是合理的。

三、我国转型的缺憾

对于我国来说,就有些像伯尔曼所说的“整体性危机”,各个方面都存在,我国传统的社会被不断的打破,传统社会的价值被不断重塑,但是并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会出现各种不融洽,还有就是信任方面的危机,这些都不是制度上的缺失,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作用,传统的熟人社会被打破,信任的机制被摧毁,但是现有的制度、机制不能提供很好的基础,信任危机接踵而来,并且愈演愈烈。

对于我国的制度来说,在众多人的认识里,制度方面的构建都是比较全面的,而且官方也宣称了我们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这些制度众多的就是“移植”而来,这些制度很多都是缺乏了传统、价值,也就是没有其成长、发展、延续的土壤,就只是制度的空壳,缺少灵魂,缺乏一种合理的张力,一种理性,才会出现现在众多的上访、涉诉信访,摔倒老人不知该扶不扶,看我们法律,缺少司法权威、司法信任,并且,在进展的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太严重,人为的拔苗助长。总的来说,在制度层面,基本上是属于现代社会形态,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通行于整个中国社会,现代政权结构形式是全中国的社会基本政权结构,但是在实际的社会层面,仍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做过的描述:中国社会仍然处在或经历着有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未完全步入现代社会,而正是在转型过程中,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中。

[参考文献]

[1]李猛.论抽象社会[J].社会学研究,1999(1).

[2]卢梭.李平沤译.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作者简介:罗茜,女,宁夏银川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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