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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矫正司法笔者

孔 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430100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现实路径。

(二)领跑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考量。

(三)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向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存在,既有行政、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教育方面的原因,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素质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与保护等原因。因此,改革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不仅要借力司法资源,还要借力社会资源。总体来说,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将呈现司法专门化、模式社会化、机制一体化的基本走势。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前瞻性

笔者将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比较国内外先进做法,对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足性进行一定分析阐明,并在此基础上就未来进行改革的具体着力点给予参考和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与立法设计的协调

1.社会调查

顶层立法设计者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征,将品格证据在审查逮捕、起诉、判决等司法环节都提升到较高高度,立法初衷无可厚非。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调查,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调查,最终的结果是社会调查主体不确定,各部门均存在无心调查或者无力调查的寻租空间,往往到法庭庭审阶段后确定适用非监禁刑时不得不进行调查。因此笔者建议由司法部指定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经手社会调查工作,同时对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和调查内容、社会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的程序、接受监督和考评的机制等一并规定,使社会调查报告真正成为司法部门落实少捕、慎诉、非监禁理念的重要参考依据。

2.犯罪记录封存

笔者建议,为真正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标签效应”,可以视情况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升为前科消除制度,即可以参考假释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根据罪行轻重,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确定不同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内无违法违纪现象,可在考验期满征询被害人意见后消灭其犯罪记录。同时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有关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对能获知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单位或部门予以严格规范。

(二)刑事司法体制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衔接

1.社区矫正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模式,在社区矫正中不应无限突出管控这一常规功能,而应当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首先要重教。结合未成年人思想、心理、生理、行为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文化、技术教育,在转化思想、灌输知识、矫正恶习、培养技能等方面着力。其次要重行。结合未成年头脑活跃、精力旺盛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行动,可以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红色经典教育,也可以组织其以自身生活为素材创作节目进行巡回演出,还可以邀请社会志愿者前来与其联谊等等。最后要重劳,劳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手段,可以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如植树、扫除、到敬老院、孤儿院参与公益劳动等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改过自新的能力。

2.媒体保护

涉案未成年人终究要回归社会,媒体过度报道其身份和犯罪信息,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无益。即使媒体从司法机关获取了未成年人的案情信息,但是在消息来源合法、消息内容违法的情况下,媒体在报道时也应该审视哪些内容适宜传播,哪些信息应当予以模糊处理,同时还应当在报道中明确告知公众涉案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律保护,隐去其身份信息的原因何在,由此引导舆论、构建言论标准。

(三)刑事司法体制与国际社会的交融

我国具有独特的道德、历史、风俗等文化遗产,因此我们不可能直接照搬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吸取他国经验教训,建立自己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笔者将结合实践中的所思所感,从社会观护、亲职教育两个方面阐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可以考虑吸纳或者推广的先进做法。

1.社会观护

笔者认为,上海的社会观护做法值得大力推广,同时考虑到多数地方财力有限,在公职观护人员不足及政府投入艰难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建立的荣誉观护人制度不失为可借鉴之举。特别是在我国市民社会不发达,社会力量整合乏力的情况下,可以以公权力聘用志愿者为观护人,并给予相应荣誉身份,或者在辖区内选取部分公益企业设立荣誉观护单位代行观护之职。

2.亲职教育

我国应该效仿其他国家的经验,由政府为亲职教育埋单,通过理论研究、骨干培训、家长学校等基础建设投入,为家庭提供普惠性的亲职教育和服务,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从受教的角度接受该“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从而使其明确要成为怎样的合格监护人以及如何成为合格的监护人。

[1]陈卫东.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基本趋向[J].儿童与法,2010(12).

[2]杨晓慧.基于“全人”社会化需求视角探究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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