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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张 程

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0



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张程

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视频分享网站是数字时代进行影像传播的基本媒介,类似百度云、优酷、土豆等视频分享网站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在享受这些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便利之时,却忽略了其本身存在的合法性。本文试图以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不同类型为切入点,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视频分享的合理性与著作权自由表达的平衡点。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注意义务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定义与分类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定义

视频分享网站是指那些提供信息内容存储空间和发布平台,供用户上传,在线欣赏或下载视频文件(即进行“分享”)的网站。[1]通常来说,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提供代码,是为了方便用户之间分享和观看视频。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用户上传分享的视频内容开始变得越来越繁杂,其中包括自己拍摄的视频短片,也包括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而视频分享网站本身附带的广告以及因为用户上传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视频产生的流量利益使得其不再局限于分享平台的功能,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运营过程中均面临很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二)视频分享网站的分类

目前视频分享网站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Hulu模式,该模式是由美国的NBC环球公司和福克斯公司共同发起。其盈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来源是通过正版的影视资源获取广告商的赞助,另一个来源则是获取独家网络播放权,再向其它网络媒体分销。另一种是YouTube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视频网站的内容均由网友上传产生,视频网站本来并不提供相关的视频内容。

我国主流的视频分享网站主要也是集中在这两种模式之下,例如爱奇艺、搜狐、腾讯视频采用的是Hulu模式,而115网盘、百度云等网站采用的是YouTube模式,土豆、优酷等视频网站则综合了两种模式,既购买了正版的视频,也存在网友上传的视频。由于网友上传的视频具有未知性,所以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主要集中在后面两种模式上。故本文的注重阐述的是后两种模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视频分享网站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类型

(一)直接侵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YouTube模式的视频分享网站的用户通过压缩、录制等技术手段上传一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若在明知用户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的情况下,视频分享网站仍予以发布,那么认定该网站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若视频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应该能发现,却因为疏忽而未发现,对于分享网站来说构成主观上的过失。在以上情况下,发布侵权信息的视频分享网站就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应与视频的上传者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2]

(二)间接侵权

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来说,主要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的限制。第二,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第三,以直接侵权的存在或即将实施为前提。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主要看权利人的诉因及其掌握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证据的情况。如果权利人选择以视频分享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权”为“直接侵权”的诉因,则必须证明侵权网站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而间接侵权还要证明侵权网站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教唆、引诱或帮助第三人实施了该行为。

三、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侵权问题的解决机制

(一)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视频分享网站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中面临着较大的侵权风险,大多数法院都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法院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帮助侵权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但是在判决理由和依据方面却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视频分享网站在何时适用“避风港原则”存在争议;另一个方面则是视频分享网站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哪些注意义务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解决机制

1.设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在互联网上确定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适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标准是合理的。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虽然不能对所有上传的视频进行一一审查,但是其应该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过滤掉一些明显带有侵权信息作品的传播。比如说,当下热播的影视剧,院线正在热映的电影等等,都可以采用关键词的方式控制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如果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未尽到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义务时,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2.合理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近些年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诉讼中,一些国内知名的视频分享网站都吃了“败战”。这并非是我国司法对视频分享网站施加了过重的注意义务,忽视了避风港原则。从很大程度上看,是因为我国目前主流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模式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保护,未尽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注意义务。[4]

笔者认为,在适用避风港原则之前,应考虑到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侵权事实发生后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了适当的补救。只要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了积极的事先防范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就应认定其尽了注意义务,应当根据“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免除责任。

[参考文献]

[1]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8(4).

[2]季连帅.试析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思考与解决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3(24).

[3]梅术文.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J].法商研究,2010(1).

作者简介:张程(1991-),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