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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个人信息

刘 沙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打造阳光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刘沙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的成效总结及问题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平稳地发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个人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解释,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将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及政务活动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的制度。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除公开信息外,还应包括政务公开,它是对政府的基本事务以及对外公开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的公开。但目前的政务公开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初级阶段。[1]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2002年12月6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颁布,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全面地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随后其他城市如武汉、北京、上海也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上海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更值得借鉴,它通过网站来进行主动公开。在众多人大代表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在2008年正式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予以法律规范化。定期发布了政府信息和数据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更是功不可没,其对于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制度均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以及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公开信息的途径等相关内容,使政府信息公开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而不是随意发展,不受约束。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的主要方式依次为:一是,77%是通过广播电视,52%是通过别人告知,40.3%是通过报纸杂志,21.4%是通过政府公报,直接到机关咨询与到档案馆查询的微乎其微。[2]二是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度低,主要还是政府对结果的公开以及办事程序等一般性的信息。三是虽然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政务网站,但把网站当做形象工程。

(二)公开范围的局限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从条文上看,公民获得政府信息非常广,但实际上,仅仅从列举的方式去规定,限制和减少了公开的范围。对于除外事项的界定含糊不清、解释过于宽泛。对于主动公开的内容,往往形式化。

(三)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容易侵犯个人信息

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不当收集个人信息,不合理的保存、处理个人信息,以及不当公开个人信息。在收集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在收集公民信息时常常超出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对许多与职权无关的信息进行强制、过度收集。[3]政府的侵权形式包括:第一,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府主动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在依申请公开中,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是公开的信息中包含第三方权利人的个人信息,政府未通知权利人而公开的。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各行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扩充具有专业知识的信息技术人才;规范问责程序,责任到人。其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要树立信息保密的观念,也要认真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有关保密审查要求。最后,实施内外并举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机关部门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性和合理性。

(二)信息公开范围的调整

首先,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补充。这样就要求政府及时的发布信息,以便公众查询。对于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开。[4]其次,在公开范围上,以概括式代替列举式。列举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这样往往成为了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不能将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应以信息公开范围作扩大解释,不应局限在列举的范围内。

(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义务

在收集信息环节政府应坚持:收集信息只能收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应尽可能的向本人直接收集,并且方式要合法合理。

在对信息公开时,首先要对信息公开相对人进行告知。信息公开相对人有权利同意是否公开自己的信息,如不告知就披露个人信息,会使其同意的权利形同虚设。另外,对申请人的告知。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要求申请人申请信息应是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合理地使用信息。当然,如涉及到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应履行权利告知义务。

[参考文献]

[1]诸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2003(3).

[2]袁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8.6.

[3]翁方丽.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6.

[4]王岩.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J].法制博览,2014(2).

作者简介:刘沙(1990-),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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