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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2015-02-06韩亚倩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沉默权被告人嫌疑人

韩亚倩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102206

一、沉默权的概念

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会有不同的理解,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沉默权也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归纳总结之后看来,对于沉默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在广义的概念上,沉默权与言论自由有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说什么以及不说什么,在面对其他人或者机构的提问时,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并且不受任何处罚及威胁。

在狭义的概念上,沉默权则专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询问以及在法庭接受审判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讯问,并且不受对其不利后果影响的权利。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不得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暗含了沉默权的法律思想,但是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内容,因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增加并不等于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供述条款与不得自证其罪条款的同时存在,使得“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变成了口号性质的东西。并且,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指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应当完整表述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做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证明与证实的涵义有所不同,证实是证明到属实的程度,为了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用证明更为恰当①。由此看来,虽然新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使我国在沉默权问题上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如实供述条款没有被删除,沉默权又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一些问题实质上并未改变。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发展面临困境的原因

我国在逐渐的司法改革中已经接受了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思想,并有意识的在做一些改变。但审视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为何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步伐如此缓慢艰难,分析看来,主要有意识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原因。

意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公民权利意识淡薄以及司法机关强权思想浓厚。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我国自1978年首次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念,直到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才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受我国长期以来专制历史文化的影响,公民对权利意识并不重视,这造成了我国的公民权利现状与发展民主事实的要求有着巨大的差距。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强烈反对沉默权入法,陈光中教授曾表示:“据我所知,所有的实务部分差不多都不赞成沉默权”②。如此看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大都不支持沉默权,并可以左右法律修改的结果,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正说明了此问题。法治国家应当是各方面权力受到限制的国家,对于司法机关这种强权思想的改变刻不容缓。

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我国缺少沉默权的配套制度。诉辩交易制度是支撑沉默权存在的主要支柱,同时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律师辩护制度用以辅助诉辩交易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诉辩交易制度,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的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③沉默权制度和诉辩交易制度表面上看来是对立的,但实际上诉辩交易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作有罪答辩为条件来换取较轻的刑罚,这鼓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沉默权,主动供述。证据开示制度间接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沉默权创造了条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掌握了证据和法律信息,才能权衡是否要作出有罪答辩,因此证据开示保证了诉辩交易的顺利实施。除了证据开示制度,还必须要有专业的律师协助才能保证诉辩交易的自愿性。我国目前尚未确立诉辩交易制度,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发达的律师协助制度离我们也很遥远,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似乎遥遥无期。

三、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种消极抵抗的权利能够真正实现双方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均衡,充分保障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人格尊严,体现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

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诉逼供。推行沉默权制度的大部分国家在该制度建立之初,意图借助沉默权来遏制侦查机关的公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报道的多起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之类的冤案错案,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刑讯逼供问题的普遍性及严重性,用沉默权制度来规制这一问题很有必要。

沉默权制度可以限制国家公权力,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影响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信任程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比放纵一个犯罪分子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恢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沉默权恰恰可以完美的实现这一价值目标。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沉默权的建立创造了可能。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其中诸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条款均体现了沉默权制度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的法律思想。《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也为沉默权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司法侦查的手段不断提高,获取证据的途径不断增加,使得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了可能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经将现代化的侦查技术运用于各级侦查机关,侦查手段的日益高科技化使得侦查机关不再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发现事实真相。这些情况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的实现具有了现实性,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讯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同样有办法找到案件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构的设想

(一)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

意识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最根本的,只有当思想意识的层次提高,变革的措施才容易推行。我国需继续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同时,大力开展法治教育,增加公民的民主观念,真正实现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同时,法律应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改变统治者的形象,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的行为,维护程序正义。

(二)完善沉默权制度的配套措施

沉默权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紧密相连,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沉默权制度体系。

与沉默权制度联系最紧密的莫过于诉辩交易制度,诉辩交易制鼓励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自愿供述,在保证司法效率的前提下打击了犯罪,对沉默权制度的实施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诉辩交易盛行于美国,后被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借鉴运用。④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上述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直接照搬照抄诉辩交易制度难免水土不服,最好的办法是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

其实我国早已具有诉辩交易制的法律基础,即“坦白从宽”的法律政策。这一政策规定,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被从宽处理。我们应在学习其他国家诉辩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指控或者从轻量刑。此外,在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为了实现坦白从宽政策的要求,我国可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的情节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自己的意志选择供述,使坦白从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⑤

(三)对沉默权制度进行限制性规定

在法律层面上,个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肯定不是无限的保护,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权利的相互制约才能实现一种平衡的状态。

纵观推行沉默权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的均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具体到我国而言,我国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在立法时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列举式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法律应规定禁止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因为这些类型的犯罪危害性极大,影响十分恶劣,任何个人的利益在此时都应作出让步,并且口供在这些类型的犯罪案件中起着较大的作用,侦查人员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侦破案件。此外,证人不应享有沉默权。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在沉默权制度下更是对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的有力武器。若证人都能作证,侦查人员也不再仅仅依赖于口供,而是积极的去寻找证据,整个司法局面将有所改变。并且,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上讲,证人本身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不能拒绝。

[ 注 释 ]

①陈光中.沉默权:一个由刑诉法修改引出的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J].检察风云,2011.10.

②王丽娜.陈光中教授表示:公检法不赞成沉默权入法[N].京华时报,2011.9.

③李游,吕安青.走向理性的司法——外国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④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经典法治故事趣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

⑤何君毅.论中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D].复旦大学,2012.

[1]陈光中.沉默权:一个由刑诉法修改引出的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J].检察风云,2011.10.

[2]王丽娜.陈光中教授表示:公检法不赞成沉默权入法[N].京华时报,2011.9.

[3]李游,吕安青.走向理性的司法——外国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经典法治故事趣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

[5]何君毅.论中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D].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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