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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现状

2015-02-06黄少春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黄少春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浅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现状

黄少春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近年来,据不完全调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奸淫、猥亵以及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直呈高发状态,这类案件的发生,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3年7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此案可谓是震惊中外的猥亵幼女、强奸等的性侵害案,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从犯罪主体看,以文化程度偏低的中老年人为主

有的农村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心里空虚,还有些丧偶未娶又受着旧思想的束缚等等,加之农村小孩子比较好控制,这些老人就对周围的女童实施了性侵害。

(二)从犯罪对象看,以留守儿童、幼女和单亲家庭的孩子为主

这些类型家庭的孩子,他们的父母要么外出务工,要么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这些失去父母庇护的孩子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意识不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行为的危险性,在被侵害后又没有及时告诉父母,意识不到权益被侵害。

(三)从犯罪诱因来看,酗酒行为、色情信息刺激为主要诱因

有些孤寡老年人因为长期的生理需要得不到疏解,受到了色情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等色情信息刺激和酒精的麻痹在遇到幼女或未成年痴呆女时就会产生强奸、猥亵之念。

(四)从案发场所看,多集中在缺乏监管的地方

农村因面积广,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落后,近60%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学校、酒店等场所安保措施缺失,加之对老师管理松散,导致性侵案件频发。

(五)特殊家庭中来自监护人实施的侵害案件,这些特殊家庭大致有四类

再婚家庭、母亲缺位的家庭、父亲服刑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和收养家庭。这类案件持续时间长,而且容易形成隐形案件。

(六)对男童的性侵害应当引起关注

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全年被曝光案件高达503起,其中男童遭受性侵害案的确存在,从侵害主体看,不仅有男性实施的,也有女性实施的。

(七)在性侵儿童的案例中,八成以上为熟人犯罪

在2014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442起,占总数的87.87%,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

(八)公民的整体思想素质底下,愚昧无知

如本案中,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20余名孩子因被老师的一点点威胁就没人对家长及他人讲被性侵害的事实。这不仅仅是个性知识、法律事件,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多发性、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对社会、家庭及被侵害人都造成严重的危害,应引起重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本身具有私隐性、证据不易收集、被害人陈述难以核实等特点,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取证难、定性难、救助难等问题。

法律的滞后与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的底下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全国各地已发生数起性侵害案,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而且颁布的较晚,不利于办案和惩罚犯罪。还有的更为滑稽是在开庭时申请公诉人回避,合议庭当场经合议驳回了我们的回避申请,本应该属于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怎能由法院行使呢?

(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防范意识。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打击。尤其是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三是家庭及学校要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教育。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并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有关性教育知识;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性知识列为单独课程,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及性侵害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司法机关要共同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体系,保护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此外,还要加强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地避免给未成年人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四、结语

总之,打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还要树立“打击为辅、预防为主”的观念。案件发生后,对犯罪人的处罚固然很重要,但是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进行社会管理的最佳状态。各机关部门在履行打击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陈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比较[D].华东政法大学,2014.

[2]范珣.浅谈儿童性侵害现状、制度保护[EB/OL].中国律师网,2014.

作者简介:黄少春,男,汉族,河南郑州人,本科,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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