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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究竟属于谁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婚姻法买房

林 琳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当你母亲和妻子同时落水时,你会先救谁”这一刁难了无数男儿的两难问题如今也在困扰着法律,当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而购买房屋等不动产,到子女离婚时,法律究竟会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呢?是父母的出资利益还是配偶的财产利益呢?对于这一两难困境,我国的婚姻法也一直在探索与权衡,试图做出最合理的价值选择。然而,法律总会有其侧重,不管是保护谁的利益,都会侵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因而,不管婚姻法如何选择,总会有质疑的声音存在,但这种选择一定是时代最需要的。

一、性质分析

在当今时代,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独生子女的增多,再加上结婚传统习俗的继承,父母为子女买房结婚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这种爱子或爱女的表现往往会引发离婚时房产的纠纷,以致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的性质的认定现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合意。父母出资为其子女买房并以其名义登记的主要原因是子女的经济能力差,无力负担买房的压力,父母只是要解决子女的居住条件,并未想过要子女偿还,就像抚养子女一样是无偿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借贷行为,是出借人(父母)将标的物(房产)出借于借用人(子女)使用,借用人使用后返还标的物的一种法律关系。这主要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现代人力都是理性经济人,都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父母也不例外。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理应视为父母借钱给子女买房,需要子女予以偿还。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还是比较认同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借贷行为往往需要双方有成立借贷的意思表示,需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订立借贷合同,口头或者书面约定还款期限,而在现实中,大多数父母都是出于改善子女生活的目的,并不期待子女能偿还该笔房款,更不可能订立相关借贷合同,因而说成是借贷关系稍有牵强。

二、法律调整父母出资买房问题的发展轨迹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各种情形,否则无法对症下药。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我们也能解决其中的婚前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婚后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婚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以及婚后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等四种情形的房产分配问题,然而其他情形下,法律仍未做出规定,需要我们的探索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

1950年的《婚姻法》基于当时妇女多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者收入少的社会环境,以及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所形成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的继承,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作出的《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分析,“家庭财产”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男女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二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三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虽然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但根据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可以推知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的优点就在于划分简单、便于操作,只需要运用简单的除法就可以分割夫妻财产,适应了当时强调共有制的社会环境是相适应的,而且在个人财产较少的情况下的确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二)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

随着时代的进步、个人财产的增多,1980年《婚姻法》作出了一定的突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已经缩小至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

这一规定保护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独立性,有其进步性。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限制,其依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动产与不动产同等对待,不够细致、明确,不能很好的规范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

(三)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

后来,根据2001年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问题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问题有两个不同的条款涉及。《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通过上述性质的分析,既然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就应当适用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即父母在赠与时,除非明确表明将该房产送给一方,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一是该条款仅适用于父母婚后买房的行为,至于婚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该条款并未考虑到中国人情关系的习俗,夫妻父母很少会撕破脸皮只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孩子,即使其真实想法是仅想让自己的孩子收益,令其很难去行使赠与对象的表示权。

(四)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针对《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现状,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的争议,2003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应运而生,具体的规定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法律适用。其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一款明晰了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财产归属,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即视为夫妻个人财产。而第二款就是对《婚姻法》第18条的继承,确认了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人。

(五)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不仅弥补了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法律空缺,更推翻了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但这种赠与单方的推定需要根据产权登记确定。

相较于之前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具有以下几个进步之处:

首先,将父母出资的范围由房产扩充至不动产,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家庭的重要生活资料已不仅仅局限于房产,其他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也成为了婚姻法着重保护的对象。这种扩充更能保护父母的出资利益,避免子女离婚带来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流失。

其次,弥补了婚姻法解释二对双方父母出资的空缺;

再次,在房产上确立了按份共有制度。

当然,该规定也还存在不足之处,这一规定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夫妻一方失去了共有财产权,同时违背了《物权法》中认可产权登记方单方产权的规定。

[1]史修全.父母资助买房引出家庭纠纷[J].民主与法制,2011(16):40-41.

[2]王殿禄.父母出资买房归属哪一方?[J].天津人大,201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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