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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研究

2015-02-06李海红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合法可靠性证据

李海红

安徽省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安徽 蚌埠 233040

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一节的规范主要体现该法第48条当中,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的第一标准,主要规范了物证、书证等八种证据形式,并且各种证据从法律上和实践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划分。而值得肯定的是,最新刑诉法的修正给予电子证据合法的地位,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历史中一项伟大的进步,因为它的存在解决了电子网络中很多无法按照过去法律进行诉讼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规范和适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刑诉法对电子证据的相关解释也是非常明确的,主要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类型,它主要包括与所调查案件有所联系的电子信息、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及浏览痕迹等等。这种定义很好地吻合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遵循的识别电子证据的方式,在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的鉴定程序中,将电子证据理解为电子信息技术在运用中可以展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并且还包括这些材料所派生出来的资料和物品。一个法律和一个司法解释将电子证据严格限定在法律规范之内,他们将传统的电子数据理解为显示案件真实的材料,但是这种电子数据要成为电子证据还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是两者的关键区别。一般而言电子证据都是电子数据,但是电子数据不是都能作为电子证据适用,他们之间的转化在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实现,显然电子数据的理解不存在多大的差异,但是电子数据生成为电子证据,就需要法律的介入,作为法治研究的重要方面,电子证据的诉讼研究就是本文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而选取研究点的时候,我们必须讨论以电子数据中的哪种资料作为电子证据研究基点,从当前证据适用的程度来看,笔者以图像电子证据为例。

一、图像电子证据的具体情况

进入21世纪,全球电子科技产业迈入爆发式发展状态,电子信息产业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丰富的电子产品,在各种媒介传播中,都会将图像资料和文字数据作为实质内容进行广泛传播,特别是大量的图文资料可能包含案件需要的重要信息,因此无论是公众生活还是司法适用都对电子图像产生了浓厚的运用和证明兴趣。因为电子图像是对事件发生的一种原始反映,因此在司法程序中,刑事诉讼调查将电子图像所现实的内容作为侦查案件的重大突破,是非常具有科学意义和证据学意义的。那么电子图像长期被作为案件事实确认的参考,已经取代过去的一般图像成为电子证据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通过法律规范和法治理论的不断深化和进步,在写现有电子图文技术的物质基础上,实现电子证据的形式转换是具有法理依据和经济意义的。

(一)图像电子证据的概念

图像电子证据的提出是学界对该项事物的一个法学性设定,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图像电子证据的表述,那么就这么一个学理性的定义,让法学研究变得更加繁荣。首先,从电子数据发展来看,信息系统所传输的内容数据作为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证据材料是能够为公众广泛认同的,它把传统电子证据和图像电子证据差异性很好地显示出来,作为电子数据传输的载体,网络、电子计算机、手机等对图像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展示都可以实现技术上可能,已经和传统的纸质、物理材料没有多大的区别。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属性

1.数据化

图像电子证据的根本就是它的数据性特征,没有特殊的技术处理和展示,不可能实现图像的真实反映和公众感知,因为技术运用的过程就是将图像数据从电子数据变成可视可感之的物理材料,包括数据的图像化、拟声化和文字化,这些都是电子证据的数据表征。

2.无形化

图像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数据的东西存在于网络和相关电子媒介的传输和储存当中,主要以信号为主,众所周知没有实现数据转化的信号是没有办法被感知和提取运用的,因此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电子数据采集需要特殊的电子技术和设备作为辅助。

(三)图像电子证据的分类

图像电子证据的种类一直都是比较模糊的,不管是法学教育还是法律司法实务,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学理上的分类主要以形成来源和内容来源进行区分,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一般没有进行实质分类,只要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就会被纳入到证据证明当中。只是在案件侦办当中,以如何实现证明能力而进行一些倾向性的实施,笔者认为图像电子证据的分类在实务中没有多大的意义,当然这种学理性的分类可以让理论研究和学习更加具有层次性,因此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

(一)合法性认定

1.主体合法性认定

图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存在时,对数据的所读取的主体一定要为合法的,而这就要求了读取主体必须是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并且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在主体合法的前提下来讨论电子数据的读取需要进行程序性实现,因为电子数据转换为电子证据所需要的转换过程就是法律规范的过程,因此程序的合法性非常重要,而程序合法就是要提供数据转换的主体、行为、形式等多方面均要讲求法律规范,否则即使为实质的正确数据,也不能作为电子证据使用,这就是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要求。

2.内容和取证方式合法性认定

图像电子证据的内容合法是案件质量高低的基础,因为内容合法才可能在案件证据相关性前提下实现证据能力核实,如果取证不合法,就会导致证据内容的污染,一个不洁净的证据是很难具有说服力的,因此要实现证据合法的技术要求,就必须满足程序合法,才能实现内容合法,那么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合法化,才是证据收集的最理想化要求。

3.程序合法性认定

现代法治要求程序合法性比实质合法性更加严格,那么图像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认定必须要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电子证据提取的主体要合法,二是电子证据形成的过程要合法。电子证据的主体合法是指主体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提取电子证据资格的主题,以此保证图像电子证据提取的天热合法性;电子图像证据的程序性合法是要求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形式要保证依照法律规范进行,以电子证据的审查为例。将证据审查分为直接和间接的,那么就是科学的证据认证和安全性鉴定,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讨论焦点,是攻守双方的控辩核心所在。

(二)关联性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重点在于案件数据和案件真实之间的关系,那么图像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实现还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因为不同的证据种类,在审查的考虑上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分析:一是要实现案件真实情况能够被该项电子证据反映,二是案件事实被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能够作为案件的核心实质,三是案件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明意义,那么这些问题被解答就可以确定地说,图像电子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据相关性特征。

(三)完整性和可靠性审查

图像电子证据没有进行可行的分类,但是它的表现形式确实规定,既是电子数据又是图像数据,所以在图像电子证据的两大核心表现形式就是电子和图像,那么审查电子图像证据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电子数据和图像数据的连续性,尽量寻求可靠的数据来源。在对图像信息进行审查时,第一就是必须要分清楚图像所表现的内容是否完整,这也就是在形式上来对图像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判断了;第二是要通过高端的识别技术进行图像整理研判,这种判别的目的在于实现图像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第三是要从数据特征和案件真实的联系来发现案件证据的相关性,如果电子证据被破坏,那么就无法进行下一个证据程序的实施;第四是进行证据关联性的证实,这是属于证据证明能力的证明,它是整个证据搜集和证据适用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我们要清楚了解到,证据的固有属性并不是可靠性,可靠性只是在案件的诉讼过程做出的一个主观的判断。

三、图像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及使用规则

(一)“独证不为证”

一般而言,证据都需要外部体现和印证。例如证据要结合自身情况、证据与证据之间有否矛盾或相互证明的关系、该证据在案件中的地位等等,必须要对所收集的证据做较为全面的分析,这样才能更为客观地对案件做出判断。由于电子证据和物理证据不同,很多都容易被修改,如果出现小范围的变动就没有办法恢复案件原来的真实,不利于整个案件侦办的判断,那么要进行该项图像电子证据的继续证据证明就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的辅助和补充,其他证据主要还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体现,因为电子证据的生成环境和传播媒介决定了电子证据其他能力的支持表现,这是电子证据不同于一般证据的关键所在。

从传统的图文证据来看,电子证据没有纸质证据的保存可靠性高,也就是说电子证据的保存风险非常之高,因此,在脆弱的技术面前本身就将图像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降低了一个档次。由于被弱化的证据证明材料不可能实现和一般证据证明材料的同等证明能力,就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可以称之为电子证据的补强规则,从现实的电子证据来看增强和补强证据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是证据适用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二)图像电子证据的审查分析

电子数据的审查是案件侦办的重要环节,因为现代化的电子数据适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要求,一方面从图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来说,一点点的证据瑕疵就可能导致案件真实性的异变。另一方面从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角度来说,没有了合法的程序和主体,形成的证据本身就不可信。因此,证据的可靠性不是体现在它本身,而是要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实现证据判断者的内在确认,以此实现证据的科学审查。

同时,它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所体现出来的形式性。这种判断评价是要立足于电子证据必须充分体现对案件调查中所起的实质性推动作用的基础上。以图像为例,图像里面显示的内容是案件相关性的问题,而图像表面的人物环境等要求则是体现的案件证据可靠性的范围,那么这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就是我们需要对案件证据相关性的考虑,在案件证据真实性的鉴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正常人的感受,这种正常人是指一般人能够感受到证据真实或者虚假的感受群体,那么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很具有代表性意义。电子证据还重要体现证据的稳定性,我们经常所说的证据固定就是这个意思,那么电子数据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特征,因此在审查证据的同时必须注意证据的稳定性,避免专业识别出现错误,这样更能够实现证据的可靠性。从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两个问题出发,将两者联系起来看待,就是要实现证据可靠性的完整性支撑和证据完整性的可靠性保证。但是,图像电子证据相对比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而言,它的可靠性在对完整性的依赖上程度较弱。因此,在修改内容上的变化没有实现可靠性的进一步规范,这种证据能力还是可以发挥得很好,归根到底还在于图像电子内容和传统图像证据的区别,只是不同其他证据类型的两个方面。可靠性,使其证据能力仍能发挥作用。

证据可靠性的关键在于图像电子证据的发现和修改是不是能够被外界所感知和回溯,如果电子证据的修改从内容上没有看出任何变化,那么这种证据拥有真实性却没有合法性,这样的证据就是不可靠的。当然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就是要解决这种问题的发生,因此如果不能确信电子数据被修改或者是哪部分变动,那么我们就需要再做任何处理,以非法证据论。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含义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出于对法律精神及原则的坚持,以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人道精神和社会价值,对某些具有价值的证据进行排除,并对其资格做出否定性的判断的规则。那么非法证据排除一般就需要在衡量中进行分析,在真实和尽量真实的价值中进行抉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支持。在诉讼法中规定,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暴力冲击或心理胁迫等行为时,所收集的一切证据均被视为无效。图像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必然对证据主体和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求更高,特别是在案件关联性上的审查要求更加严格,若在某一环节出现了不合法的地方,其所收集证据就会同样被视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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