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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问题及法律解决途径探讨

2015-02-06蒋宇凡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现实困境解决途径

蒋宇凡

安庆师范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失独问题及法律解决途径探讨

蒋宇凡

安庆师范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摘要:在“计划生育”政策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失独问题”作为一类特殊的问题开始展现在社会视野中。失独问题的由来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其解决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困境。本文在探讨失独问题解决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对各个主体应对和解决失独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失独问题;现实困境;解决途径

一、失独问题的由来

所谓失独问题,是指独生子女家庭在其子女死亡后家庭无其他后代时所面临的生活、医疗、养老以及心理压力等问题。失独问题的由来与失独现象的扩大化紧密相连。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导致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数相当广阔,而在市场经济和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下,我国社会的风险性不断提高,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出现意外而死亡的概率大大上升,已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失独现象。在中国人口环境极其紧张以及对失独家庭关怀不充分的背景下,失独已经不是个别家庭的悲剧,而演变成了一类严峻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失独群体的数量在目前的中国已不可小觑。中国社科院人口学者王广州经分析推算曾指出,2010年全国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百万。并且如果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到2050年,中国累计死亡1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将超过1100万[1]。然而与这一庞大数字相对应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失独相关保障的不完善,失独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失独家庭主要依靠自力救济,失独问题的产生随之而至。现实生活中,失独家庭大多拒绝与外界沟通,自我封闭,无法重新融入社会,心理问题严重,同时面临着医疗、养老、殡葬等各种现实问题。

毋庸置疑的是,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如果对失独问题不予以充分的重视,其必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因素。

二、失独问题的解决困境

失独问题作为新形势下的社会问题,集中体现在失独家庭所面临的“生病没人看、养老没人收、临终关怀没人管”的现实问题以及其拒绝融入社会、打破心结的心理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些问题,相关地区出台了一些保障政策,例如北京市的“暖心计划”,给予了失独家庭一些物质援助。然而这些政策所给予的救济相当有限,并不能完全解决失独家庭的生活问题,或者救济的增长幅度远远落后于生活成本的提升速度,此外,对于失独家庭心理问题的解决尚无具体方案[2]。这些政策层面上的缺陷固然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原因是解决失独问题的客观困境。失独问题作为一种兼具历史因素和现实原因的问题,其解决的客观困境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关于失独问题的相关立法屈指可数,并且有的规定内容并不科学。例如,在2001年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上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然而对于何为“必要的帮助”,这一条款并未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得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大多数情况下给予失独家庭的经济救助杯水车薪。再如,201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然而,这份通知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依然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无法提供切实救助。法律法规的落后与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对于失独群体的救助无法可依,从而使得本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主体忽略自己的义务与责任。

(二)政府进行实际救助操作难度大

大多数失独群体心理封闭,不愿与外界进行过多的接触,而失独群体的分布相对又较为分散,不易统计。此外,在进行失独申报时需要携带死亡者的死亡证明进行繁琐的程序,无异于屡次揭开失独家庭的伤疤,导致相当多的失独家庭拒绝进行申报。这使得对失独家庭的数据统计难以进行,更遑论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同时也使大部分失独群体对自己能享受的国家救助毫不知情,相关政策也就失去了应有效果,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此外,对于失独家庭的心理救助由于其不易操作性,也成为政府所直接面对的难题。

(三)社会存在漠视现象

失独问题本应得到全社会的重视,然而现实中社会对失独问题并没有足够的了解,相关媒体报道并不充分,缺乏以失独群体为主要救助对象的社会志愿活动和组织。失独群体大多只能抱团取暖,相互慰藉。反观对于普通老人的“夕阳红”等丰富多彩的志愿关怀行动,我们不得不承认失独群体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怀与同情,失独问题的社会救助还不完善。

三、失独问题的法律救助途径

失独问题本质上是对特殊困难人群的国家关怀与社会保障问题。这个问题与我国的国情密不可分,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最终仍然需要国家层次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一类社会问题的解决,不能仅凭道德等非强制性工具,而要依靠法律这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工具,通过法律来为失独群体的救助提供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失独群体在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后应当享有在失独后得到法律救助的权利。法律的救助纵向应当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整个过程中,而横向则表现在相关领域的具体救助保障法律的颁布实施。具体来说,就目前失独问题的焦点来看,救助失独家庭,解决失独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

这是解决失独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从根本上使得对失独群体的救助有法可依,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和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履行。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在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列出专门条款对失独群体进行政策性救助,同时应当从立法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地方立法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对失独群体的救助幅度,并且应当建立经济救助幅度随物价增长、生活成本提高而增长的动态机制,确保法律救助具备可实施性[3]。

(二)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其职责。一方面,深入失独群体之中,进行科学的统计,建立准确的数据库;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具体来说,这一救助机制横向要考虑城镇与农村失独家庭情况的差异,纵向要考虑各个失独家庭医疗、养老、临终关怀不同层次的需求,综合进行救助。政府可以公权人的身份为失独群体的医疗、养老提供监护和保证,也可以利用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相关机构为失独家庭提供免费服务,加快引导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4]。同时,政府可以在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机构专门处理解决失独问题,其职务可由失独群体中政治觉悟较高、心理状态较好的专人担任,拉近政府机构与失独群体的距离。

(三)社会加大对于失独群体的关怀力度

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受益者,关怀失独群体从某种角度上可以算作我们的法律义务。此外,从自然法的角度考量,人人平等应当是社会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失独群体进行救助也应当是社会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履行要依赖于多个主体的通力协作。相关基金会应当对失独群体予以经济救助,社会医疗、养老、殡葬等机构在政府支持下可以对失独群体放宽要求,提供援助。有条件的组织可以安排志愿者与失独群体结帮扶对开展爱心活动,或安排心理治疗工作者为失独群体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社区在工作中应当尤其注意对失独者的关怀,主动吸引本社区的失独者参与社区活动,或者通过指派专人上门的方式为失独群体提供服务。要形成“国家引导、社会关注、社区参与”的全面救助体系[5]。

(四)失独者加强自我救助

就根本来说,其他主体所给予的救济只能是外力救济,失独群体要想真正解决自身的困境,必须要加强自我调节。具体来说,失独群体一方面要调整心态,配合政府工作早日走出阴影,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有条件的可以发挥余热,重新融入社会。例如在孤儿院担任义工等。另一方面,失独者之间可以进行互救。心理状况较好的失独者可以主动学习一些心理知识来对状况不乐观的失独者进行辅导,失独者也可以自己成立组织开展活动,在相互救助的同时吸引社会的关注。例如,武汉市的连心家园组织就是失独群体进行自救的一个很好的尝试。然而笔者不赞成失独者集中在特殊的失独养老院互相照料之做法,因为这样不仅可能会导致失独者之间负面情绪的传染,也不利于失独群体与外界社会之间的互动沟通,对失独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无所裨益[6]。

四、结语

失独问题的产生与计划生育政策、风险社会等因素密不可分。应当说,计划生育在延缓人口增长、减轻因人口膨胀带来的社会发展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也必须正视其带来的失独等社会问题。人权都是平等的,让“失独群体”这一少数群体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独自承担失独后果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国家对失独问题要充分重视起来,从各个方面加大对失独群体的救助,改善其经济和精神状况,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王广州.独生子女死亡总量及变化趋势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13(01).

[2]刘琳琳,王梁.失独者养老法律困境及完善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28).

[3]何祎.失独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祺乐.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J].现代法学,2013(03).

[5]杨宏伟,汪闻涛.失独家庭的缺失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2(11).

[6]陈协平,丁方.失独老人社会保障体制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6).

作者简介:蒋宇凡(1994-),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0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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