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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社会福利体系的现状研究*

2015-02-06张怡静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独者社会福利权益

张怡静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计划生育政策出台后,失独家庭的产生便是该制度产生的后遗症。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失独家庭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加上其所面临的各方面困境,如何保障失独家庭的社会福利权益已然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现行的法律体系,失独家庭的权益保障被边缘化和模糊化①,致使其权利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首先,相关法律内容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明确性和可实现性。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其仅仅规定了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致使失独家庭无法依据该条款要求政府履行职责或是寻求司法裁判的救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保障的对象是“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人②。但“失独老人”并不等同于“三无老人”,“失独老人”是计划生育制度的产物,其面临着更为复杂和深层次的困境,简单地将“失独老人”归为“三无老人”并不能真正维护失独者的权益,失独者作为国家政策的牺牲者这一特殊法律地位也未显现。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但仍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定。

其次,物质救济与实际生活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一方面,对于失独者中的贫困家庭一般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来进行保障,但是仅依据这两部法律对失独者进行物质保障并没有突出失独者的特殊付出,其特定义务的实施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实现,忽视了失独者的特殊性。另一方面,现有扶助金标准偏低、扶助范围不合理。2014年国家卫计委再次提升了扶助金标准,但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扶助金标准的些许提高并不能真正满足失独者的正常生活需求,失独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

再者,老龄化程度加剧,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失独老人经历过与常人不同的失独之痛,在养老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陪护,但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安置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在2014年10月国家卫计委的文件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系统完整的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照护支持体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能够获得所需的、适宜的健康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国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为在全国全面推开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工作探索可行模式及路径。

此外,收养制度不完善,失独家庭重构面临困境。国家卫计委41号文件中指出:在收养子女方面,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但其具体的法律依据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收养法》收养条件严格,收养程序复杂且不明确。③实际生活中,失独者很难找到合适的收养对象,也找不到具体负责的部门。因此,收养制度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失独家庭的收养需求,也不利于失独家庭三角模式的重构。同时面对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则是难上加难,但不能因此剥夺失独父母的收养权利,对于无法再生育的失独者而言,收养子女有利于家庭结构的重构,所以应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来支持失独家庭收养子女。

最后,精神领域法律关怀的立法缺失,精神创伤难修复。失去亲人本就会对人的精神产生强烈的打击,更何况是失去唯一的子女。现实中更有甚者,一些失独父母经受不住失去唯一子女的痛苦而引发一些精神疾病。有鉴于此,对失独父母应给予更多的精神安慰和关怀,对于一些产生精神问题的失独者也需要安排专门的治疗机构或者心理咨询机构,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该方面的立法是缺失的。虽然各地均有一些志愿者服务机构和社区机构开展了一些失独家庭的关爱活动,但是毕竟影响力和扶持力都远远不够,只能一时解决失独家庭的精神问题,且各地此类组织发展不均衡也不完善,无法系统有效地帮助失独者走出精神困境。

研究我国“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现状,同时认识到对失独家庭保障的不足:对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法律缺失、失独家庭社会福利体系中自身的不足、社会福利体系中法律缺陷以及精神领域法律关怀的不足。在立法上,仅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对“失独家庭”给予帮助,此外再无具体规定;而各地由于情况不一,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不到位;另外,养老院和《收养法》作为处理失独家庭养老和收养子女的重要方法和手段,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对于失独家庭而言,精神上的创伤比当下的生活更为担忧,老人无法保证自己是否能够安度晚年,致使失独家庭对社会失去信心。因此,构建“失独家庭”社会福利机制任重而道远。

[ 注 释 ]

①陈逸宁.中国“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欠缺及完善路径[J].经济管理,2014.3(上).

②王泽宁,王琼雯.关于失独家庭法律扶助机制的思考[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

③王春阳.“失独”群体权利保障探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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