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中枢机构的权力制衡
2015-02-06李琳
李 琳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浅析明代中枢机构的权力制衡
李琳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在明代中央管理系统的权力制衡体系中,以司礼监为代表的内府宦官系统,与以内阁、六部为代表的外廷文官及武官系统,以及都察院无所不在的监督系统,构成了明代中枢机构的权力制衡体系。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所构成的“言官”系统,也在这一系统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皇权;内阁;司礼监;权力制衡;监察系统
一、明代中枢权力机构的设置
(一)外廷:内阁制度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与“六部九卿”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诛杀胡惟庸,与此同时,撤销了中书省,废相制,由皇帝直接掌管六部,此后,朱元璋独揽朝政,日理万机。但在同年,他又设春、夏、秋、冬四辅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取消四辅官,仿宋制设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皆侍左右,备顾问”。但大学士的品秩很低,为正五品,此外,这些大学士的正式身份仍是翰林院官员,而且大学士仅是一种身份而并非官衔。显然,这实质仅是皇帝的私人顾问。
内阁实际上始建于永乐时期,1402年,刚从建文帝手中夺取政权的明成主朱棣,为巩固权力,作了两个重大的决定,一是迁都北京,二是建立内阁。这样,一个国事咨询机构正式建立,明成主通过内阁的形式把自己信任的一些低级官员如解缙、胡广、杨荣等置于身旁,为其建言献策,此时的内阁大学士实质上仍是皇帝的机要秘书。因此,内阁的设立未从根本上打破旧有格局。
然而,永乐时期内阁的公开地位与其实际作用的反差,反应了政治统治的迫切需要与中枢权力的严重缺失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促使洪熙、宣德以后内阁地位的迅速提升与内阁制度的迅速形成,经过嘉靖、庆隆的发展,到万历早期张居正改革让内阁成为政府运转的中枢,内阁权力达到鼎盛时期。
内阁拥有奏章的“票拟”权是在宣宗朝开始确立,在此之后,内阁渐被视为百官之首。内阁大臣把建议写在一张纸上,然后贴在奏章上面,这就叫做“票拟”。而皇帝用红字作的批示,叫“批红”。一般来说,皇帝仅仅批写几本,多数的“批红”由司礼监的太监按皇帝的意思代笔。
票拟和批红可以说是内阁与司礼监掌控朝局最重要的手段。随着票拟与批红的制度化,出现了司礼掌印和内阁首辅分工又对立的局面。从而构成了明朝中枢权力体系中相互制衡的两股政治势力。可以这么说,内阁的设立是政治统治客观上的需要,而司礼监势力的扩张则是皇帝主观上的需求。尽管两者所掌握的权力被后人称为有宰相之实,但从制度上可看出,内阁、司礼监都没有发展成为真正独立的宰相,相权实际上被成功地分成了两个部分,成为明朝皇帝集中皇权的两个政治砝码,它们各居一端,在皇帝的控制下,保证了皇权的集中。
都察院、通政司及大理寺与六部并称为九卿,都察院是明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其性质使得都察院的权力可以渗透到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各个环节,因而也具有司法、财政、军事、吏治等方面的职能;大理寺为司法复核机关,驳正刑部审理的重刑大狱;通政司全称为通政使司,是明太祖为防止中书省的专权而设立的“喉舌之司”,随着中书省的废除地位日趋下降,封驳之权又归六部,其职能唯有廷议与廷推。
(二)内府:司礼监的崛起及中央决策系统中的“以内制外”
司礼监始设置于洪武十七年,后成为明朝宦官第一署。朱元璋废相不久就为建立新的辅政机构作种种探索。明太祖于吴元年设内使监、御用监,洪武六年,改御用监为供奉司,又设置纪事、内正二司。洪武六年十四日,更内正司为典礼司,秩正七品,九天后,改典礼纪察司,升秩正六品。典礼纪察司应是纪事司与典礼司合并而成的。洪武二十八年对宦官机构作了第二次调整,增设了司礼监。总的来说,此时调整后的司礼监仍然是宦官的一般衙门。
明成祖即位后不久,开始大量任用宦官,宦官获得越来越多的职权,明代宦官奉使外国、将兵、监军、巡视、镇守都始于永乐之时。宣德四年,宫中特设内书堂,选大学士专教小内使读书识字,从此宦官开始接受正规的高等教育,为以后明代政治发展中出现众多的太监政治人物埋下了伏笔。到了崇祯年间鉴于朝臣无能,崇祯皇帝更是把镇守、出征、督饷、坐营等事都交给太监处理。宣宗继位后,无意让内阁权倾朝野,出于权力制衡的需要而大力培植宦官势力,不仅令小内使读书,还赋予司礼监太监批红权,所有章奏除“御笔亲批数本外,皆众太监分批”,宣宗不定时地检查,以防止太监滥用权力,这实际上是授予司礼监对内阁票拟的审覆权,因此,严格说来,披红是皇帝的职权,但个人能力所限使皇帝不可能对所有章奏一一尽览,因此,对票拟的审覆权很大程度上已归于司礼监。以“批红”牵制“票拟”,内阁和司礼监相互牵制,皇帝自己则居中驾驭。
监阁体制是明朝几代君臣反复实验探索出的结果,在实际政治运作中逐步形成并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内阁和司礼监在职能上无论协作还是制衡,两者中不管哪一方要想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官员都必须争取皇帝的信任与支持,谁得到更多的信任与支持,谁就会在这个监阁体制中占据优势地位,压倒另一方。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皇帝自身条件及外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皇帝不可能对司礼监和内阁寄予完全平等的信任,皇帝总是向其中一方相对倾斜,这便成为明代党争的重要原因。
(三)监察权力及运行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有所不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广东、山西、山东、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一十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明成祖即位以后,恢复洪武十七年的制度。到了永乐十九年,减掉北京一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共为十四个道。明宣宗在宣德十年废去交阯一道。于是,直至明朝末年为止,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人数各道多少不一,一共有一百一十一人。
都御史之职专于纠劾百官,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权力很大。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御史权重如此,所以在明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甚为严格。
明代的监察官,除了都察院的十三道以外,又有直属皇帝的“六科给事中”。因此,“科道”二字常在公文之中同列并举。明朝开始只设了“给事中”。到了洪武二十四年,才设“都给事中”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一人;下设“左右给事中”,每科各一人;再下设“给事中”,各科多少不等,共为四十人。
“六科”之官,品级虽低,权力却很大,但六科衙门的最大权力是对于皇帝的制敕能够“封还执奏”,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而提出反对的理由。
明朝的监察系统十分严密,它包括中央的都察院及其所属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也包括各省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其分司,已经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巡抚都御使也拥有部分的检察权。监察范围涉及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以及这些部门运作的全过程。都察院为明代中央“三法司”之一,司法监察是其最重要的职责。可以看出,明代的监察系统不可谓不完善。
二、对明代权力制衡制度的评价
明代前期,吏治清明、民风淳厚,官员以克己奉公为荣、以贪赃枉法为耻,这些良好风气离不开权力制衡体制的作用,官员之间的相互牵制与制衡使得皇权更得以巩固,在这点上无疑是比较成功的,但并不能因此而说这种政治结构就没有弊端。
实际上,这种制衡在巩固了皇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皇帝的注意力放到平衡或制约两方力量上去从而忽视了对民生及边事的关注,明末的农民起义和明朝在军事上失败可以说都与之有密切的关系。此外,明中叶后,监阁权力争夺加剧,使党争不断扩大化,不仅造成政局的动荡不安,也使国家机制日渐偏离正轨,最终将明王朝拉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在君主专制体制之下,皇帝才是权力结构的总枢纽,明代的权力体制并没有改变君主意志至高无上的局面,皇权之下的权力制衡只能充当皇帝维护专制的工具。明朝统治者利用这种权力制衡体制巩固了权力,同时又因此而腐蚀了明王朝的根基。
三、明代权力制衡体制对中国现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整体来看,明代中枢权力制衡体系是相对完善的,但也有其不可规避的缺陷,然而,其对我们今天的借鉴意义依然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在监察制度方面。
首先,明代的监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官员位卑而权重,不受其他机关与个人的左右,对明代的政治制度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当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从属于全国人民大会,由其产生并受其监督。但在事实上,我国的监察权并不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尤其是财政上的不独立,导致让监察权来监督行政权时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当代也需要建立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使监察机关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监察权,从而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其次,明代是我国古代社会中比较重视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编撰了《明大诰》、《大明律》等法律文献,使明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当今社会,我国欲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空白与漏洞,因此,当今社会同样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技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权力之间的界限,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最后,明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及考核体系,选拔出了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员,他们敢于谏言与弹劾,为明代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此外,明代对官员的腐败处罚力度极大,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缓解了腐败的发生与恶化,对保证政治制度的廉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我国目前,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官员的考核制度,提高官员的任职条件与督。此外,也需要加大反腐力度,虽然我国法律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官员的犯罪成本过低现象仍然存在,反腐工作光靠宣传教育还不够,还需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下功夫。
总的来说,明代的权力制衡制度的设计在当时是相当完善的,但它不可能摆脱封建制度固有的缺陷而存在。因此,再完好的制度也不能维持明王朝千秋万载、永久不衰,但这并不妨碍其对后世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关文发、严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
[3]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4]李渡.明代皇权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5]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方志远.明代内阁的票拟制度[N].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
[7]赵轶峰.票拟制度与明代政治[N].东北师天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8]舒敏.内阁和司礼监一明代皇权平衡的两个砝码[N].丽水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
作者简介:李琳(1988-),女,贵州普定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