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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和创新中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对法国司法制度考察学习的几点体会

2015-02-06李方民

关键词:司法官预审检察官

●李方民

在学习和创新中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对法国司法制度考察学习的几点体会

●李方民*

今年6月中旬至7月初,随中国法学会考察团到法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培训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法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刑事案件的快审程序、刑事和解,法官和律师制度,对司法的社会监督、比较法研究等。围绕这些内容先后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院、国家司法官学院、埃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参加专题培训,到法国司法部司法监督司、欧盟与国际事务司、法国比较法学会、巴黎警察局、埃克斯上诉法院及律师公会等进行公务考察和案件旁听,先后与40多位教授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政府官员、行业人士进行交流探讨。通过考察学习,对法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及其运行有了比较深的了解,并由此产生一些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各国法律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要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信

法国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国法律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对近现代我国法律制度有很深的影响。考察中我们感到尽管法国的法律制度比较成熟,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在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变化,有些制度规定如行政法院的设置以及一些初审法院的过多、过细设置并不适合其他国家的国情;有些制度设计如其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调查取证的指导造成诉讼职能上的交叉等问题也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很大质疑,改革的声音一直存在;民事诉讼中一些规定如民事调解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与我国法律规定还有差距。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尽管有很多内容是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有关思想和具体做法,但中华法系总体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在世界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论是在总的理念、原则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都比较好的研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律,具有较高的起点,符合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和规律;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政权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和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上一些机构和学者、官员对此都给予积极评价;在我国这样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实行法治,本身就是对于人类文明和发展的重大贡献。基于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坚定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快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只要有人类和社会,就会有矛盾和纠纷,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矛盾和纠纷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多。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是司法的基本职责,但司法不可能、也不应是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唯一渠道,因为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程序本身在解决纠纷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局限,特别是难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法国增设了有别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现在每年处理20多万件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推行法官独任审判,简化诉讼程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了调解制度,对司法调解与协议调解以及两者的衔接作了规定,最高法院不断就有关调解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加以确认;欧盟1998年通过的有关法律也极力推荐当事人通过诉讼之外的途径解决纠纷,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力;在法国调解越来越呈现出范围的扩大化、作为纠纷诉讼解决前置性规定以及重视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趋势;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出现了轻罪案件的替代处理方式,对一些案件鼓励在律师等第三方主持下由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出现了刑事案件的民事化处理趋势。这些现象说明,即使在法制相对完备的一些国家,对纠纷解决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这不仅符合我国现阶段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也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推行诉讼替代方式解决纠纷的发展方向。这项工作尽管我们已经推行了十多年,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快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步伐,特别是要尽快启动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主体、基本方式、工作程序机制、相关保障等予以明确和规范,努力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坚持学习借鉴和继承创新相结合,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总体上是先进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但许多方面也需要不断改革完善。我国近现代法律受法国的影响最深,当前法国法律和司法制度中一些具体规定我们也有必要很好地学习借鉴,如法国刑事案件由警察开展侦破工作,但警察行使侦查权要接受检察官的领导,警察采取的拘留、搜查等措施要事先请示检察官;而对于刑期可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案件,以及涉及到重大政治因素等案件,检察官要转交到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负责指导警察开展调查工作,检察官将不再参与指导调查,预审法官指导完成调查后,认为需要起诉的移交检察官履行起诉手续;对检察官的起诉,预审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受理起诉,预审法官在作出决定前,当事人包括警察、律师有充分的辩论机会,对预审法官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设在上诉法院的预审法庭申诉。法国这种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和法官相互配合的检侦一体化模式和预审法官制度,有利于侦查、起诉的各个阶段的工作标准与庭审标准的有效衔接,对节省司法资源,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准确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尽管这种模式容易形成诉讼职能上的交叉,在他们国内也有进行改革的呼声,我们也不可能采取这种模式,但其中的合理成分对我们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也不乏借鉴意义。

四、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注重发挥判例对统一裁判的指导作用

法国属于大陆法系中成文法国家,但这些年来非常重视判例的作用,其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许多具体规定,如是否将调解作为房屋租赁方面案件的必经程序,协议调解中当事人暂时放弃诉讼的确认,合同条款中协议调解的效力等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得到明确的。在行政诉讼中,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更是他们处理行政诉讼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涉及行政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判例,虽然也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但他们认为判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学习借鉴法国的经验,加强判例的研究和适用,有利于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和及时处理解决纠纷。除最高法院定期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外,也应当授权各省市高院这方面的权限,就如同授权地方立法一样,可以建立地方高院案例审查备案制度,以防止产生地方法院判例与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方面冲突的问题。

五、突出法官权利保障,加快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在任何国家,法官队伍都是法律的实施者,都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国非常重视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他们对司法官规定了较高的门槛,对进入司法官学院的学员在学习培养的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严格、具体的要求;他们非常重视司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纳入资格考试、司法官学院的学习和在职培训的全过程,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奖励和惩戒的措施予以保障;他们非常注重对法官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如注重发挥法官工会、司法官理事会的作用等,为法官独立、中立地行使审判权提供保障,在对法官的监督和惩戒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将不干预和评判案件判决作为监督的黄金原则;他们非常注重司法官技能的培养,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还对学员进行健康心理等方面的跟踪考察和辅导;在职业保障方面,学员进入司法官学院即取得公职人员身份,享受基本的薪资,全国统一的标准和高出普通公务员待遇的工资,增强了司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以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法国关于法官管理培训方面这些做法,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责任编辑:王磊

*作者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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