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当代传承
2021-11-25董思琪
董思琪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我国的司法官责任制由来已久,起源于夏商时期,并且一直延续至清末,贯穿于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王朝之中。古代统治者在治理官吏时尤为重视对司法官吏的治理,统治者为了使司法官能够依照律法审判,历代都明确地通过立法确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因此,司法官责任制可以说是中华法系的精髓所在[1]。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官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厘清我国古代的司法官责任制可以在当代更好地贯彻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上至夏商周,下至清末,对整个古代司法官吏的治理都起到了重要的管理作用。对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基本概念和特征的理解以及对司法官责任制的历史发展的理解都可以更好地加深对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的认识。
(一)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概念
我国传统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官吏,而我国司法官责任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发展的产物,是中华民族两千多年来形成的具有中华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2]。“司法官责任制”即指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其履行职务中而产生的过错或者不作为行为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二)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根据现有记载,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起源于夏商时期。夏《政典》中就规定:“先时杀无赦,不逮时杀无赦。”除此之外,我国商朝时期也规定了“三风十衍”来对司法官吏进行整肃。在西周时期也规定了“五过之疵”对司法官吏进行考察。在秦律中,规定法官如果判错案件,必须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一规定对后代影响巨大,汉朝到清末都对此制度加以继承。曹魏时期,开始单独规定法官的责任[3]。司法官责任制发展到唐朝已经基本定型,《唐律疏议》中就对司法官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唐代对司法官责任制的全面规定加强了对司法官的约束,从而促进唐代吏治的改善和社会治安的好转。宋朝统治者对司法官的要求更加明确严格;而明朝司法官责任制大多都是照搬唐律;清律对非法拘禁他人的司法官吏规定了制裁办法,逐步完善了司法官责任制[4]。
纵观我国历史,我国古代的司法官责任制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王朝,其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现代我国对司法官的治理上也具有重大影响。
二、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的内容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自夏商到清末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其制度内容沿革清晰。司法责任制度史也可以说是我国古代的治吏史,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司法官责任制的基本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的吏治以及诉讼关系。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责任
案件受理是指我国古代法官依法决定是否接受控告,从而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从根本上维护专制统治,不仅要求司法官吏对危害统治阶级的犯罪及时依法处理,而且也对违法受理案件的司法官进行严惩[5]。主要包括应受理而不受理与不应受理而受理两种责任,从而明确对司法官吏在进行案件受理方面的责任规定。
(二)关于证据采用方面的责任
在证据的采用方面,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具体包括违法检验的责任和强令为证的责任。“检验”是指古代司法官吏为了查明案情并且收集证据,从而对与犯罪有关的尸体和身体进行检查的一种司法活动[6]。而强令为证是说古代律法对证人证言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官不得违反此项规定强迫证人,否则会受到律法的处罚。
(三)关于案件审理方面的责任
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中关于案件审理方面的责任主要有管辖以及回避等方面的责任。我国古代律法对违反审级管辖、身份管辖以及牵连管辖都进行了规定,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官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外,我国古代法律对司法官的回避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司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成为被告时就要进行回避,如果司法官在审案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司法官责任制的当代传承
在当代我国,司法官主要是指进行审判工作的法官以及从事法律监督的检察官。人们普遍认为法官与检察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严格的责任约束不仅可以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感,而且也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通过上文中司法官责任制的经验与弊端,本文将结合古代司法官责任制的经验对我国当代的司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建立专门法律规定司法官责任
纵观我国各个朝代的司法官责任制,统治者都比较重视对司法官吏的责任规定,并且对其以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但我国目前法官和检察官责任主要零散的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法官法》以及《检察官法》之中。但是这些对司法官责任规定的条款过于分散,没有系统的规定,从而操作性不强。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古代责任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司法官责任法》,对司法官责任做出系统化的规定,避免法律过于分散而引发的问题。
(二)切实保障司法官的独立地位
我国古代法官责任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司法官并不独立,在司法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皇帝的意志始终支配着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导致司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裁判。而如今我国所实施的法官责任是法官错案追究制,就是表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要法官承担审判责任,必须保障法官能够独立进行审判,否则,将会导致法官责任制度流于形式[7]。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目前的司法改革应当切实保障司法官独立,尽量排除影响司法官独立的现象发生,确保司法官相对独立不受外界干扰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重视我国司法官责任制的实践环节
为了保障司法官责任制度可以顺利贯彻和实施,历代统治者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并且根据司法官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分析,从而对司法官责任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当前,在建立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官责任制度时,我们更加需要高度重视司法官责任制的实践方面。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修改法律,都需要深入基层进行实践调研,全面掌握问题,从而才能有针对性的立法修法。除此之外,法律的重点在于执行,在当代司法官责任制的建设方面,必须更加重视司法官责任制的实践,不能重理论轻实践,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脱节现象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法官责任制源远流长,它的确立和发展,反映了我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为我们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认识法官责任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对于我国如今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完善法官责任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对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官责任制的基本理论,从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并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官责任制,保证司法公正,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