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的探讨
2015-02-04张晓蒙
张晓蒙
[摘 要] 目前,我国政府对于文化产品的监管实行审查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审查制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为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文化工作者逐渐关注文化产品分级制。本文首先以美、韩为例,简要介绍国外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的建立和现状,随后分析我国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在解放文化生产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便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必要性,最后探讨我国建立文化产品分级制的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文化监管 文化分级 文化产品
[中图分类号] G2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1-0060-04
Discussion about Implementing Cultural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System in China
Zhang Xiaome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Abstract] At present, censorship is the specific method of supervision on the cultural products for Chinese government. Although it can protect minors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in some degree, censorship is not adapted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cultural workers in China focused on cultural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system gradually. This paper firstly tak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outh Korea for example,briefly introduced the establish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al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system;then analyzed the necessity of implementing cultural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system in China in terms of facilitating market supervision,ensuring freedom of speech,liberating cultural productivity, protecting minors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establishing the human-centred concept;finally, it discussed the background of cultural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system establishment in China, and made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Cultural regulation Cultural classification Cultural products
1 引 言
文化产品分级制指的是将文化产品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以年龄为区分指定适用人群的一种文化监管制度。文化产品分级制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实行,为其自身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了显而易见的贡献。我国对于文化产品一直实行审查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审查制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快速流通,文化分级制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关于文化产品分级制的讨论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于实行文化分级制的呼声很高。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国外分级制度概况
国外一些国家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度实行较早,运行模式较为成熟。世界各国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度并无太大差异,只是在具体的实行标准、级别确定等方面存在不同。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系统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度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
美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主要针对电影、电视节目、游戏等。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才彻底确立电影分级制[1]。美国的电影分级标准由总部设在加州的民间组织“美国电影协会”制定,具体评级工作则是由该协会组织家长进行。随着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电视节目、游戏产品的分级制度也逐步开始建立。美国国家广播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美国有线电视广播协会(National Cable Television Association)和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于1996年12月出台电视节目分级制(TV Parental Guidelines System),将除新闻和体育以外的所有电视节目按标准分为6个级别[2]。美国的游戏分级制是由1994年创办的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制定的,它将游戏产品分为7级。由于实施最早,制度最完善,该委员会的游戏分级制度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游戏分级制度的主要参考[3]。
韩国对于电影、电视剧、音像唱片、游戏等也有详细的分级制度。韩国的文化产品分级制由“韩国媒体分级委员会”(Korea Media Rating Board,KMRB)具体实施,韩国媒体分级委员会是一个对包括电影电视、视频、表演、唱片等在内的各种媒体评级的机构,由最早成立于1966年的“南韩艺术与文化道德委员会”演变而来[4]。韩国于1998年建立正式的电影分级制度,规定电影分为5个等级[5]。每部影片由民间组织“影像物等级委员会”进行考察与评级。2000年5月10日到8月29日,韩国电视剧分级准备委员会开始筹备,并于2001年1月2日公布了《关于放送节目分类及标志的规定》,2月1日开始对电视中播放节目采取分级制,包括电视中播放的电影、电视剧、MV、动画四类节目中实施。电视节目也分为5个等级[6]。2006年开始,韩国的游戏分级工作由韩国文化部下属的游戏分级委员会(Game Rating Board)负责,将韩国游戏分为4个等级[7]。
分级制度在发达国家首先推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分级理念。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实行了文化产品分级制度。除美、韩两国外,还有北美的加拿大,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瑞典等,亚太地区的日本、泰国、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
尽管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措施和标准不尽相同,但是根据相应的标准,各国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适应所有群体的级别(普适级)。通常这一级别的文化产品内容中没有或极少有裸体、色情、吸毒、暴力、粗话等不良行为。
二是需对儿童、青少年限制或辅导使用的文化产品。这一类文化产品中通常包含有不同程度的下列内容:(1)裸露身体、色情场面;(2)脏话、黑帮话语等不良对白;(3)暴力、血腥、吸毒、犯罪、恐怖等内容;(4)其他未成年人不宜接触的内容。但上述内容尚未严重到必须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的程度。所以各国对这类文化产品采取限制措施,即要求未成年人使用这类文化产品时须由监护进行陪同辅导。
三是未成年人不得接触的文化产品。这类文化产品中包含有未成年人不能理解或足以产生不良后果的内容,即色情、暴力、犯罪、恐怖或其他产生严重争议的内容,而且其程度严重到无法通过辅导、解释消除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各国对这类文化产品均采用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的规定,但由于各国情况不同,不同国家对未成年的界定、文化产品所设内容的具体标准均有不同的规定[8]。
3 我国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的必要性
这些国家或地区实施文化分级制度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自身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解放了文化生产力。然而我国的文化市场在审查制度下,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三俗”产品层出不穷,对未成年人危害很大。我国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相关文化产品的具体审查标准与审查方式。虽然这种审查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仍会有漏网之鱼,而且存在着限制文化生产力发展等弊端。审查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良现象的发生,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堵”永远都不如“疏”,从根本上保护青少年,规范文化产品市场,解放文化生产力,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势在必行。
3.1 分级制是规范市场监管的需要
对文化产品实行分级制符合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的需要。现行的审查标准模糊,对内容的规范不够具体,且审查尺度不一,常常导致对所有内容实行“一刀切”的模式,这样对文化产品内容的管控就会显得非常乏力,要么起到的是杯水车薪的作用,要么会导致错杀一千而不放过一个的后果,无论出现哪种结果,都会对文化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展开,行政审批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积极响应中央简政放权的号召,加快下放审批权限;新闻出版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监管逐渐从发行、生产与经营等领域退出,广电领域对于电影制片单位、发行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相关审批权利也已下放。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制定详细的分级标准,有利于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有利于填补监管的空白,实现对文化市场的动态化监管。
3.2 分级制是解放文化生产力的需要
文化产品分级制有利于解放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力。文化产品既有社会属性又有商业属性,现行的文化产品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文化创作生产者在遇到好的但又敏感的题材时,会进退两难,犹豫不决,无法把握作品的尺度。一旦作品创作生产出来,如不满足审查要求,就会血本无归,扼杀创作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要实现文化产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一套完善的事前评估标准不可或缺。我国的文化产品要想走向世界,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应当按照现行的国际文化产品市场的普适规则进行运作。分级制度规定了哪些内容应当出现在哪个级别的产品中,可以使文化产品生产创作者大胆放手地去创作生产,不必因为担心审查不通过而畏手畏脚。这样就可以避免重要的内容被删减,防止作品脱节乏味,以致影响经济效益。分级制度可以规范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规定产品的具体受众是哪些,使得生产创作者在创作之前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有的放矢,不生产“越级”产品。文化产品分级制度让符合大众道德标准的文化产品在最大众的市场投放,让标准之外或者有偏差的文化产品在特定的受众市场投放,这样可以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文化产品分级制可以使生产创作者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创作生产力。
3.3 分级制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需要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健全,自控能力弱,在缺乏适当的指引下,易被诱导模仿文化产品中含有不良现象,甚至走上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歧途。当前的文化产品审查制度之下会有一些漏网之鱼:市面上的一些文化产品虽然通过审查,仍然含有一些不良内容。对文化产品实行分级制可以使青少年规避这些不良内容,保护其健康成长。国内现行的文化产品审查制度使家长难以判断该文化产品是否适合自己的子女。对文化产品内容的未知和缺乏明确的指引,使得家长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要么彻底剥夺未成年人享受该文化产品的权利,要么让未成年人承受带来的危害。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可以给家长以明确的指引,引导自己的子女正确使用文化产品,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需要。
3.4 分级制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
文化产品审查制度实质上是规定了消费者应该或只能接触到的文化产品,而分级制度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和机会。文化产品分级制度不仅保障了创作生产者的创作自由,也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人们对于种类繁多、样式五花八门的文化产品需求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同一样文化产品未必能满足所有人的欣赏水平。同一款文化产品有的人对其趋之若鹜,但有的人就会对其敬而远之。如果不对文化产品加以区分,有可能使人们丧失独立的选择权。对文化产品实行分级,将各个种类的文化产品设立底线,划分门槛,使不同观众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文化产品,是以人为本的最佳体现。
4 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文化产业就面临着似曾相识的局面。19世纪80年代末我国首次尝试实行电影分级制。1989年3月25日广电部发布通知,要求于当年5月1日起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但是由于部分单位和部门的违规操作,实行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些文化创作生产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以限制级为噱头,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导致这次尝试不幸夭折。后来不断有声音呼吁我国尽快实行文化产品分级制,但囿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落地。如今,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依然面临诸多困难。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对文化产品都采取审查的管理措施,这是一种前期审查、后期惩罚的管理制度,实施分级制度需要长期的准备和调研工作。其次,分级制的实施意味着文化产品会对某些消费者(如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在中国目前社会大环境下,尤其是面临的社会保守程度,使分级制很难被所有人接受,必然会有人反对。第三,制定何种标准。我国文化市场广阔,不同的受众对不同文化产品的接受能力、承受能力有所差别。如何确保指定的标准是既符合市场又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标准,标准制定难以统一。针对以上一些问题,笔者拟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4.1 先易后难,分领域依次推进
目前,国内呼声最高、愿望最迫切的当属电影分级制,但相应的政策至今遥遥无期。反观游戏分级制,一向游走于大众的视野范围之外,但近期却有较大突破——标志性事件即是去年年底文化部表示将在今年按暴力级别对游戏进行分级管理。古往今来,改革都是从易到难,循序渐进。我国如要探索推行文化分级制度,必要认真思考文化产业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难度,避开难以攻坚的硬骨头。目前来看,网络游戏行业发展最为迅速,市场化程度最高,基本上没有体制上羁绊,最适合做改革的桥头堡。而出版行业受新媒体冲击,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可以作为分级制度推进的中转站。电视行业里国有成分过多,改革的体制成本较高,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综上考虑,这两个领域应是后期改革的重点。
4.2 以行业协会牵头,建立文化产品分级组织
上世纪,我国相继建立了一系列文化领域的协会组织——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等。过去数十年,这些协会组织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充分发挥了政府和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并在维护行业秩序、保障行业权益、壮大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如今,在全国倡导简政放权之际,由专业的行会组织牵头,建立代表本行业利益的文化产品分级组织,作为政策的缓冲,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参照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这样的组织将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引导等方面,为文化产品分级制度保驾护航。
4.3 加强文化产品分级的政府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各自的指导作用
目前,我国多个领域存在九龙治水,分散管理的问题,其中文化领域尤甚。2009年,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审批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主要是因为两个审批部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一个表示通过且无需做大范围修改,一个表示不通过且必须做重大修改。此种监管模式不仅容易诱发监管部门推诿扯皮,更是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文化产品分级的政府指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各自发挥指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文化活动的引导及监管力度,抵制不良文化,利用文化分级制度引导民众合理选择文化活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文化出版物的监管力度,建立文化出版物分级制度并严格遵守。教育主管部门更应加紧对文化分级制度建设的指导作用,针对青少年进行文化教育过程中,坚持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为主线,并充分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摒弃不良文化,为文化传承作出应有贡献。未来我国文化产业实行文化分级制度,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这三个监管部门,如若能够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或能开创我国文化产业监管的新局面。
4.4 依托专家(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专家),研发文化产品分级标准
上层建筑的设计离不开科学的筹划和精心的准备。文化部部长蔡武介绍我国2013年文化改革发展时曾表示:“文化管理不能凭‘长官意志,不能像我们经常批评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承诺、拍屁股走人。文化发展不能搞成大跃进,必须加强科学管理。”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智库近年来蓬勃发展,在辅助政府决策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具体到研发文化产品分级标准,诸如产品的类型鉴别、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限制所对应的消费者年龄等问题,都需要专家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角度进行宏观分析和微观把握,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整套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只有如此,方能科学地根据市场和大众的需求把各种类型区分开来,让以前那些文化产品中模棱两可、纠缠不清甚至无法涉及的题材与内容,能够在分级制的标准下堂堂正正地呈现给它应该面对的受众群。
4.5 国产进口一视同仁
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监管部门潜意识里对外国文化产品都会高看一眼,赋予其超国民待遇。目前的审查制就呈现对国产文化产品严格,对进口文化产品宽松的现象,这种标准或多或少打击了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热情。不论从扶持民族文化产业,还是从增强中国软实力的角度出发,我国都呼唤分级制对国产进口文化产品采取统一的标准,一视同仁。唯此,两者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应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分级标准,将国外文化中的糟粕摒弃在国门之外;同时也应设计与国际接轨的部分,引导国产文化产品走出去,传扬中华文化,增强中国的软实力。
5 小 结
文化市场的繁荣离不开良好的管理规范与标准。建立切实有效、适合中国国情的文化产品分级制有利于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高,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与国际文化市场的接轨。建立中国特色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可以汲取国外先进经验,但又不能生搬硬套,是一个长期而宏大的工程,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与配合。
注 释
[1]周锋.论电影分级制度:艺术创作自由与伦理道德的冲突[D].南昌:南昌大学,2008
[2]戴姝英.美国电视分级制探析[J].史学集刊,2010(5):84-90
[3]刘瑾.北美游戏软件分级制度[J].新经济,2010(10):81-83
[4]History of the KMRB[EB/OL].[2013-12-09].http://www.kmrb.or.kr/kmrb_2010/english/
[5]Movie Classification [EB/OL].[2013-12-09]. http://www.kmrb.or.kr/kmrb_2010/english/
[6]Video Classification [EB/OL]. [2013-12-09]. http://www.kmrb.or.kr/
[7]Rating Guide[EB/OL].[2013-12-09].http://www.grb.or.kr/english/enforcement/ratingguide.aspx
[8]王璐.中国电影分级制可行性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9
(收稿日期: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