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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企合作中引入行业性中间组织的探讨

2015-01-31高菁

职教通讯 2015年26期
关键词:缺陷校企合作优势

在校企合作中引入行业性中间组织的探讨

高菁

摘要: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尤其是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以来,在政府推动下我国在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总体看来,我国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德国、日本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都可以发现有政府、学校、企业、社会共同组建的协作平台,由该中间组织协助政府直接具体发挥职业教育的促进作用。而我国大部分地方尚未成立类似的中间组织,教育主管部门也没有对校企合作实行统一的管理,校企合作尚未整合政、学、企三方的合力。在校企合作中引入行业性中间组织,对解决目前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起到较好的辅助作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中间组织;缺陷;优势

作者简介:高菁,女,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服装设计师/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服装设计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

教育是立国之本,发展职业教育是培养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发展先进工业的基础。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我国已经逐步成为制造业大国,被誉为“世界工厂”。当前,我国开始大力实行产业结构转型,这对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大,对职业教育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根据《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2002-2012)》显示,10年来,我国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达7265万人,职业教育对我国主要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增长的贡献率为21%。近年来,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平均为87.6%,处于持续上升状态。[1]要实现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首重“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这都充分显示了国家对职业教育中开展校企合作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体制的缺陷分析

(一)政府职能缺位

教育是一种普惠性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强力主导。从组织引导的角度看,政府对高职院校利用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引导、宣传力度不到位,指导性不强,许多惠及校企双方的政策不为人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2]从考核评估的角度看,由于政府没有建立权威的校企合作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实施,而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则主要是针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因此,政府职能的缺失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校企合作处于自发甚至盲目状态。

(二)企业参与不足

对于校企合作而言,校企双方的目标是不同的。学校重在开展职业教育,培养技术人才,企业重在追求产品利润。二者进行校企合作的出发点不同,必然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理念和实践的偏差。在现实中,很少有企业主动提出开展校企合作,往往是学校积极寻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刚性规定,缺乏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正向奖励制度,企业所期望的收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参与合作的态度往往是消极应付甚至抵触。于是,校企双方的合作几乎成了校方的“一厢情愿”。[3]

(三)学校机制障碍

就高职院校而言,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位,但对校企合作的理论体系及实践探索缺乏深入研究,普遍把校企合作定位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背离了校企合作的初衷;而对于一部分高职院校而言,则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平台,从企业获得实质的利益,如资助实训设备、提供实训场所、接纳学生就业等,以解决学校由于办学经费不足而导致的教学设备缺乏、学生就业困难等现实问题。而对企业的利益诉求往往缺乏必要的考虑,让企业觉得做了“赔本生意”。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必然带来的教学管理上的变革不适应,出现了校企合作的阻力行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二、在校企合作中引入行业性组织的优势分析

(一)合作扩大化

由于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仅仅处于点对点的联系,即校方甚至教师个人与企业联系,因接触面的限制,合作项目往往无法完全满足双方的需求,甚至无法实现合作。而中间组织由于掌握较为充分的企业需求信息和学校教学项目,通过中间组织的协作,实行点对面的合作方式,可以实现校企双方的优势互补。

(二)服务专业化

由于中间组织专门从事校企合作行业,可以依靠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提供精确的合作信息与专业化的咨询建议,促进合作信息的双向流动,对于校方可以提供全面的企业合作需求信息,提高合作的效率,降低合作成本;对于企业可以提供准确的学校专业信息和专业化的咨询意见,从而避免风险,快速促进合作。此外,中间组织还提供一些周边服务,如信息查询系统、网络联系平台、有关法律咨询等,诸如此类服务均大大提高了校企合作的运行效率,降低了合作的运行风险。使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上不用分心于寻找合适的合作对象,处理合作细节和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生产中。

(三)管理规范化

校企合作因涉及学校和企业,学校由教育部门主管,企业由工商部门主管,结果形成多头管理的实际,加之校企合作往往是一对一的模式,管理上属于碎片化管理模式,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实现逐一监管。通过引入中间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政、学、企三方的资源,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准则,规范校企合作的实际运行。政府也可以通过对中间组织的监管,实现对整个校企合作行为的统一监管。

三、在校企合作中引入行业性组织的实践

要实现通过引入行业性组织帮助校企合作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引入机制的优劣,具体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策保障层面

要完善法律体系,为校企合作引入行业性组织提供法制保障。国家可以实行中间组织的准入机制,对允许参与校企合作的中间组织开展资格审批。政府应对现有的职业教育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构建一套具体详尽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中间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制定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机制,为中间组织帮助校企“联姻”奠定基础,为校企合作的长久深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际操作层面

我国行业众多,单靠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校企合作难度很大,比较可行的做法有两种:(1)行业组织牵头成立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为专门的校企合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能定位为: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制定育人标准,共享社会资源,寻找合作伙伴;同时,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通过有关政策与法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监督机制,规范合作行为,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并通过宣传赢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2)允许成立收费服务型组织。可以参照房屋中介、人才租赁等中间组织的做法,成立相关的行业经纪组织,以收费形式为校企双方提供服务。具体由企业提出需求,中间组织根据需求寻找合适的学校及专业,并负责联系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处理文书起草、法律咨询等细节。同时,有针对性成立行业协会,确定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自律,使校企合作长效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郭斌.知识经济下产学合作的模式、机制与绩效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叶伟巍.产学合作创新机理与政策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9.

[3]宋立丹,夏冬梅,何小兵.发挥企业办学优势打造特色高职教育——以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1):64-65.

[责任编辑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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