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与依法治国舆论语境构建
2015-01-30□文│李阳
□文│李 阳
媒体融合与依法治国舆论语境构建
□文│李 阳
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需要大众传播为其构建积极的舆论语境。在数字化的新媒介环境下,传统大众媒体要通过有力基点,与新兴媒体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才能充分释放潜在的社会功能,有效发挥其在立法、普法、司法等法治建设环节的助力作用。
依法治国 媒体融合 议程设置 舆论语境
2014年,两个政府文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10月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的命题,鲜明表达了执政党依法治国的决心。二是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执政党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媒介融合和依法治国看似两种独立的社会实践,却有密切而广泛的联系。本文将从大众媒体社会功能的视角,探讨媒介融合环境下依法治国舆论语境的构建。
一、依法治国语境构建中的媒介及其演变
何谓“法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历久弥新,“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在当今中国的话语背景下,我国法学学者在吸取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治的内涵进行了本土化的解读,认为“法治”有三个内在要素:通过法律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宪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地依法办事;保障民主、平等和自由。[3]基于这三个要素,法治社会构建的主要路径是通过立法建构法律权威,通过普法宣扬法治观念,通过司法维持社会秩序。
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大众媒体舆论语境的构建作用不容忽视,因为大众传媒“对它们的受众有难以置信的影响力”。[4]传播学者施拉姆认为,信息传播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有效的信息传播可以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可以加速社会变革的进程,也可以减缓变革中的困难和痛苦。[5]在传统媒体时代,我国传统出版业以纸为媒,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和法治精神转化为具有可读性、易于接受的符号,向受众传播法治相关信息,积极影响法治建设的主体,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但传播技术与手段的局限性也直接导致了传播效果的有限性,我国法治现实距离法治的理想状态依然任重道远。
今天的传统媒体本身也处在一个转型期。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塑了媒介生态,出现了传统媒介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融合交会的媒介新景观。就媒介融合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有益的讨论,却未达成一致的定义。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尼契森(Andrew. Nachison)将媒介融合界定为“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6]从三个层面界定媒介融合,即宏观谋略层面,具体业务层面和深层底蕴层面,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相对于传统媒介环境下,媒介间形态各异、自成一体、互不兼容的媒介生态格局,媒介融合具有诸多益处。媒介融合使得各种媒介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拓宽了各形态的信息传播渠道,升级了传播的方式,创造出了丰富新颖的传播内容。但同时,新媒体碎片化的传播特点和新媒体受众的积极性正在使得内容为王的传统媒体单形态、单方向的传播模式得到挑战。无论传统媒体是否愿意面对,媒介融合已是一个难以逆转的趋势,必须积极探索与新兴媒体融合的方式和路径,利用新媒体创造的新空间,充分释放媒体的潜能,才能得以更好地发展。也唯有如此,大众媒体才能提升在立法、普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社会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真正成为法治社会构建的有力助推器。
二、协助立法:媒体融合提升媒体的环境监测与社会协调功能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立法,不仅是国家机关制订未有的法律,还包括对已有法律的必要改良和适时废除。《决定》中提出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论断。这是“良法”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执政党的重要文件中,却与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必须以立法者创制良法为基础”的理论相呼应。何为良法?良法是“经正当程序制定的,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通过理性来公平地分配各种利益”。[7]因而,良法的创制,必须借助媒体以倾听公民所言,了解公民所需,让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1.基于平台的融合,提升媒体在立法中的环境监测功能
美国传播学者拉斯韦尔(HaroldD.Lasswell)在1948年的《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书中将大众媒体的功能概括为:环境监测、社会协调和文化传承。美国著名的出版家普利策也提出,若国家是在海上航行的船,媒体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观察一望无际的海面,审视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可以说,监测环境,守望社会,是大众传媒的一项基本功能。立法的目的是提供秩序规范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利益。立法活动只有基于对公众舆情和社会问题的真实、准确的了解,才能保证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媒体对社会环境的监测和社会问题的预警源于对社情民意的广泛关注与评判,媒体的真实信息传播将为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提供客观依据。《南方日报》对孙志刚案的深度报道催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类似的媒体催化型立法不一而足。
虽然传统媒体享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但其传播形态的单一性和传播时空的有限性制约了其传播的效果。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使民众从信息的接受者变成了传播者,可以广泛便捷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公众可以以网络为平台,随时发表舆情,讨论法律草案,评论现行法律。但网络传播的不足之处在于内容过于庞杂多元,海量未筛选的元信息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信息爆炸与信息匮乏并存。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只有融合共通,互相搭建传播平台,才能取长补短,共筑高效的“社会雷达”。传统媒体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广泛搜集、整理民众的立法需求,并利用互联网平台获取民众对媒体报道的反馈,将信息进行专业加工报道。同时,任何社会预警的信息都可以利用多平台联动传播来扩大影响力。《南方周末》的孙志刚案报道,也正是由于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网站论坛的及时转载,才能如此迅速得到立法者的关注。
2.基于文化的融合,提升媒体在立法中的社会协调功能
拉斯韦尔在1948年发表的《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中指出,社会是一个建立在不同分工基础上的有机体,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须建立在社会各组成部分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大众媒体执行的正是沟通协调社会各部分的功能。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利用媒体建立立法机关与广大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的公开立法的程序,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将立法理念和目的准确地传达给民众,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为立法提供社会基础。另一方面,良法也有其适用的历史条件,会随着环境的变迁而变得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甚至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灾难。立法机关需要利用媒体及时了解现有法律的实施效应、民众对现有法律的意见和评论,及时改良不适法律,废除过时法律。
媒介的融合过程不仅是一个技术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的演化过程。这个过程的推动力是自上而下的,同时又是自下而上的,是两个方向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媒体组织积极将法治相关的信息和内容产品推向多媒体平台;而另一方面,受众,或者应称为媒体的使用者,可以活跃地参与到媒介内容的生产与创造中。在新的媒介环境下,大众作为一个群体得以集体进化,呈现出碎片化和自治化的趋势。[8]数字技术使得受众可以随时随地搜索信息,并上传自己制作的信息内容。他们利用网络热情参与法治事件传播,并汇集“集体智慧”为立法出谋划策。媒介使用者的参与“通过重写、修改、拓展媒介内容,增加更多样化的视点与观点,并对其再传播,给主流媒体以丰富的给养。”[9]在媒介融合的环境下,传者与受者的界限被打破,立法者与公众的实时沟通得以实现,媒体的社会协调功能得以充分释放。
三、致力普法:媒体融合提升媒体议程设置与文化传播功能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明确提出:“即使有了一系列良好的法律,若不切实地遵循,也难以确保法治。”[10]因此,要达到良法之治,公众须知法守法,具有法治观念。我国的普法的工作自1986年推行的“一五”到今天的“六五”,已进行近30年。从普法的手段上看,非媒体参与的法律教育、法制宣讲、社区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已发展较为成熟,而利用媒体的普法活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媒体具有议程设置与文化传播功能,不仅是法治信息传播的工具,也可以是法治信息传播的主体。
1.基于效率的融合,提升媒体在普法中的议程设置功能
1972年麦克姆斯(Maxwell.McCombs)提出大众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以来,这一理论就一直成为传播学届的一个研究热点。“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就是指媒介的这样一种能力: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11]媒体并非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而是能“构建并呈现给公众一个拟态的环境,而这个拟态环境极大地塑造了公众看待世界的方式”。[12]世界之大,大众媒体关注问题的容量相对有限,总是关注其中的小部分问题,而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便向受众传达了一种强烈的信息,影响他们认识哪些是当前最重要的议题。普法主体单位如果能有意识地借助媒体力量,将普法工作设置成重要“议程”,增加法治相关内容在媒体传播中的分量,创新传播的形式,就能营造出良好普法氛围,让普法工作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议程设置的真正重要的效果并非立竿见影,而是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13]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对网民的议程设置的效果如何呢?国外的学者以《纽约时报》、路透社等媒体的报道为对象,监测网络论坛的相关动态,采用时间序列分析(time series analysis)和ARIMI模型对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网民议程设置效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传统媒体对网民依然有议程设置的能力,且议程设置产生效果的“时滞”明显缩短,由传统大众媒体的几周时间缩短为仅一天。[14]而韩国学者对报纸网站议程与网民议程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报纸网站对网民亦有明显的议程设置效果。可见,网络的传播渠道可以成为大众媒体议程设置功能发挥的加速器,使得媒体报道的议题更加迅速有效地得到公众的关注。
2.基于内容的融合,提升媒体在普法中的文化传播功能
媒体的文化传播功能是指媒体延续社会传统,传播社会经验与知识的教育功能。大众传播把前人的经验、知识及智慧进行记录、保存并传递给后人,各年龄层次的社会成员都能通过大众传播接受教育,传承文化遗产,共享同一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麦克姆斯曾生动地把大众传播描述为一个非正式的课堂,在这个课堂中的学生不断进进出出。在传播的非正式的课堂中,一些学生虽然出席,但并不总是全神贯注,但是人们确实从大众媒介中获得了知识。他们得知了各种各样的事实,并将其中的很多事实结合到他们对各种客体的认识与态度中去。虽然相对正式课堂,这种学习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结果却具有同样的影响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传媒在公民生活中占
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们不知不觉被媒体的信息所包围。大众传播的非正式课堂作为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传播阵地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报纸、杂志等传统大众媒体在普法中的核心优势在于权威可信的内容。在传统媒体时代,法制类的报纸专栏和电视节目发挥着积极的宣传教育功能。但传统媒体的内容产品形态,如报刊的文字与图片、广播的音频以及电视的视频本不能兼容,限制了内容生产与传播的效率。数字技术的产生,使得这些内容产品的技术壁垒被打破,不同介质的内容产品可以进行统一处理和传输,内容生产逐渐走向融合,实现了一次生产、多次加工、多功能、多载体传播。数字化出版大大提升了法治内容传播的影响力,扩大受众的影响面。而基于内容融合创新产品,如普法手机游戏等,让公众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达到知识性与趣味性合一的普法效果。
四、监督司法:媒体融合提升媒体的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功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原则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司法必须公正。哈耶克认为“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限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利的限制”。[15]即法律对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亦有制约。权力部门要保障法律的权威性,首要的一条就是要正当行使其权力。而要正当行使权力,离不开监督机制的运行。“没有了监督,握有权柄者便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谋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16]而媒体舆论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基于制度的融合,提升媒体在司法中的舆论监督功能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以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物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17]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即使一个普通案件,反映的情与法、是与非、权益维护与剥夺等冲突,都容易引起人们情感的撞击,这恰恰是新闻与舆论的热衷素材。大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热切关注让全社会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司法审判,舆论的监督使得司法权远离腐败的侵袭,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施行起到了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把审理置于舆论和公众监督之下,最重要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纵观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推动的司法审判的案例,如躲猫猫案、邓玉娇案和杭州飙车案等,新旧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形成两个舆论场:传统媒体形成的官方舆论场和网络媒体形成民间舆论场,两个舆论场各有侧重,相互影响。新媒体由于监督者的匿名性,为网民提供了一个能说真话、敢说真话的平台,常成为舆论监督的前沿阵地,但因信源多元使得舆论信息良莠不齐。而传统媒体虽然有多年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和高素养的专业团队,享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但可能因为一些案件常涉及地方政府形象,尤其是公权部门成为监督对象时,传统媒体往往被权力打压,出现突然集体失语的尴尬情境。媒介融合环境下的舆论监督,必须首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和媒体监督权,以制度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才能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巨大而又理性的影响力。
2.基于主体的融合,提升媒体在司法中的舆论引导功能
传播学还有两个重要的理论,“把关人”理论和“两级传播”理论。“把关人”理论由美国传播学者帕梅拉·休梅克(PamelaJ Shoemaker)于1991年出版的著作《把关》系统提出,认为大众传媒的从业人员是信息“守门人”,对传统媒体出版内容层层把关。“两级传播”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Lazarsfeld PaulFelix)提出。该理论认为信息的传递是先从报刊和广播等传向“意见领袖”,然后再由这些人传到人口中不那么活跃的部分。这两个理论都间接道出了传统大众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司法的公正需要舆论监督来促进,但司法公正的前提是保障司法独立。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却不能越俎代庖,施行舆论审判。司法中法官的案件审理只能以法律为准绳,按照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职权,不应受任何外在权威包括舆论压力的左右。舆论引导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让公众知道什么、
谈论什么,使整个社会的谈论内容在舆论引导主体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舆论引导总是与舆论监控体系相伴而生。我国既往的舆论引导和监控体系格局由政府、传统媒体和公众组成,以传统主流媒体为重点。传统媒体从信息的采集、发布上进行预设和审核,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必须要通过传统媒体来与政府沟通联系。但随着数字媒体的普及,“自媒体”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舆论的发起者、网络平台使得民意得以匿名而自由的聚集。但民意是个人意见的集合,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众意”,不能等同于法律须体现的“公意”。在某些司法案件中,网络民众往往充当舆论前沿阵地的先锋战士,不乏精辟言论,但亦有许多檄文来势汹汹却满是狭隘与偏见,使得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迫于舆论压力而以权力干扰司法。在媒介融合的环境下,政府要引导舆论,绝不是要打压新媒体的公众言论,而是要在依靠传统大众媒体的同时,积极进军借力新媒体。传统的大众媒体,作为精英舆论主体,应履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积极融合新媒体担当“媒介间的意见领袖的角色”,以专业的视角发出理性的呐喊,引领公众舆论的正确方向。
五、结语
法与媒体,同被比作社会公器,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媒体传播为依法治国积极构建舆论语境,是媒体社会功能的释放,也是媒体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在新的媒介环境下,舆论语境的构建机制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呈现出传统大众媒体与新媒体交互融合、立体传播的新特性。在新的媒介环境下,传统大众媒体的社会功能并不必然得到消解;相反,只要寻找到与新媒体融合适宜的基点与路径,就能形成强劲合力,更高效地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作者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注释:
[1]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 c_1113015330.htm,2014-10-24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99
[3]夏勇.《中国人权百科全书》“法治”条,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A],法律学论文选萃[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09
[4][美]詹宁斯·布莱恩特,苏珊·汤普森著,陆剑南等译.传播效果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31
[5][美]威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国家发展:信息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1964:68
[6]转引自丁柏铨.媒介融合:概念、动因及利弊[J].南京社会科学,2011(11)
[7]孙笑侠.法治、合理性及其实现[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1)
[8]Napoli.PM.Audienceevolution:newtechnologiesandthetransformationofmediaaudiences.[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 2011:55
[9]Jenkins,H.Convergenceculture:Whereoldandnewmediacollide[M].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27
[1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01
[11][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46
[12][13][美]马克斯韦尔·麦库姆斯.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与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6,49
[14]RobortsM.,WantaW&DzwoT.H.D.Agendasettingandissuesalienceonline[J].CommunicationResearch,2002,Vol.29,No.4.
[15][英]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260
[16]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A].法律学论文选萃[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7
[17]周甲绿.舆论监督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