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
2015-01-30杨涛
杨涛
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
杨涛
目前,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加上政策的日趋开放,国内消费金融支持体系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近期出现的苏宁任性付、阿里花呗、京东白条、微众银行“微粒贷、百度有钱等消费金融产品,都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消费金融体系建设的意义及架构
在我国之所以需要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是来自两方面的迫切需要。从需求来看,最终消费中的居民消费虽然有所改善,但是仍然不足,难以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由于缺乏有效金融支持,没有形成成熟的消费金融文化,居民的消费权利也受到限制,享受经济增长成果的程度也被削弱。从供给来看,消费金融产品理应是现代金融业最重要的创新领域之一,也是金融市场活力与金融机构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迄今为止这方面进展有限。
为了构建一个功能完备的消费金融体系,首先需要创新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提供主体。除了银行之外,还应该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消费信用产品的设计中。例如在日本,消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银行系、流通系、厂商系的信用卡公司,消费信贷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还有票据贴现公司、当铺、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机构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适度降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给予更多的监管便利,培育多元化的专业、地方性消费金融提供者,发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在网络消费中的促进作用等,都是未来的改革重点。
在此前提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消费金融提供主体来看,其着力点都包括两方面:一是积极推动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要鼓励中小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业务创新,从中实现客户需求与业务蓝海的共赢,如推动开发新消费金融产品、试点消费信贷证券化、充分利用保险和担保来控制风险、与社会保障建设有效结合等。二是应积极开展协调合作,建设良好的消费支付环境,充分利用新技术来引导支付创新。因为新兴的电子支付效率的提升以及支付安全的保障对于消费交易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而全新的支付体验包括新奇的支付文化尝试,都有利于刺激年轻人的消费行为。此外,无论是消费的信用支持、附加的金融服务和与支付相关的便利增值服务,对于促进消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不同消费金融提供主体的客户群应实现互补,由于受到信用条件和业务模式的差异,银行消费信贷的门槛相对较高,消费金融公司则居中且也能抓住部分“低端”市场,而各种类金融组织、新兴电商企业等则更适应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便捷的金融支持。
互联网时代消费金融的新趋势
当前,各种各样的电商、厂商、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参与到消费金融产品创新中。应该说,这些新产品是基于商业信用开展的消费金融创新,有助于推动内生于实体部门的消费金融模式发展。实际上在许多国家,最早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往往都是实体企业,如1950年日本的月付百货店就开展了分期付款销售业务,1967年韩国的商场开始发行百货店内信用卡。正是这些实体部门的创新,为专业消费金融机构提供了实践探索基础,并推动了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可以借鉴的是,我国同样可以鼓励和促进包括商业企业、流通企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借贷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内的不同主体,充分介入到消费金融业务创新中,并为此创造更多的制度保障。长远来看,在我国随着网民数量的剧增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只要给予适当的规则进行规范引导,这些创新将对银行消费金融产生较大冲击。一方面可能借鉴国外经验推动政策突破,逐渐转换为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另一方面则以基于商业信用的赊销预付形式,更加密切地与网络消费购物结合,也将成为消费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网络时代带来的金融综合化、智能化等特点,各类消费金融提供主体都应加快推动业务方式转变。一是对于大银行来说,重点是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个人提供更具有服务深度和广度的“消费金融服务超市”,充分满足个人的多样化金融和非金融的消费需求。二是对于中小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其错位发展的重点,应该集中于现有消费金融的‘短板’,如非抵押的信用消费、农村消费金融等领域,加快自身的专业化、区域化、特色化分工。三是把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结合起来,积极结合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平台,拓宽网络与渠道的创新。四是充分借鉴余额宝类产品的特点,努力把居民消费服务与理财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金融服务功能的深化。
在个人申请消费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其承担成本通常有几方面。一是根据消费信贷的利率水平,所支付的利息费用,或者申请消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手续费用,以及申请信用贷款时的担保费用等。二是在申请过程中,由于准备各类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三是如果消费金融获取过程较为复杂,可能由于消费产品及劳务价格变化而带来额外成本,或者负面的精神体验负担等。从个人角度比较来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带来的体验肯定不同,因为对效率和便捷,与风险控制及安全的权衡上,三者肯定都有不同侧重,银行更注重风控,而电商则是客户体验第一,消费金融公司则更处于两者之间。
加强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
在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方面,发达国家提供了很多有益经验。除了消费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之外,从政府和行业层面重点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以消费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重在形成消费金融服务的客户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没有专门针对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而是以功能监管的思路,着重围绕消费金融的业务品种进行监管,这也适应了混业时代的创新需求,有助于把握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与效率平衡。
有鉴于此,我国消费金融体系建设也需做好风险控制。其中,一是加快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个人信用机构的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手段,积累有效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与央行征信体系形成有效互补。同时,逐渐使得各类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新兴金融组织与整个信用体系建设融合起来,使其能够有效利用各类信用数据库,同时提供更多的消费信用信息积累。
二是对于非银行的消费金融提供主体来说,应该争取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有效管理消费金融业务,与其他主业进行协调定位,避免出现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充分运用各种风险分散手段,如保险和担保支持。保险业可以通过提供征信服务、小额信贷保险等来解决消费信用风险控制,担保同样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例如,现有的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助学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都对促进消费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有效监督消费信贷用途,建立奖惩机制,使得贷款人真正利用消费金融工具来进行日常消费,而不是把资金用作他途。
促进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重点
作为起点,我国需要有效引导居民扩大消费金融需求。首先,应该构建居民消费与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应该把促进居民消费上升到更高的国家战略层面来看。通过真正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加居民消费意愿等,真正释放消费动力。尤其需注意的是,只有真正能够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并且着力解决城乡消费差距,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才能更有效地把增加消费与解决社会矛盾有效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消费者自然会逐渐增加金融需求,进而形成继续促进消费的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仍然体现出“生产性金融”特色,尚未真正重视消费性金融发展。很多人把银行消费信贷等同于消费金融,恰恰说明了还缺少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支撑。要改变现状,使得消费金融真正成为提振居民消费的主力军,就需要从机构与产品创新、政策和制度优化两大层面着手加快改革,通过消费金融产品的“供给创造需求”,才能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运用消费金融服务。
其次,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培育新型的消费金融文化与消费信用意识,构造一个能融合国内消费和金融双重特点的现代消费金融生态系统。由于各种外在因素制约,我国传统文化更强调“未雨绸缪”、“节约是美德”,其背后必然是对未来的某种悲观主义判断,即把未来产生“或许”收益的概率估计得很小,因此当下就要更“节衣缩食”“以收定支”,这也制约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因此,除了完善外部环境、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之外,还需要构建更加现代化的消费金融文化,促进公众形成合理的金融支持消费理念,以及尊重信用的行为模式。
作为保障,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来完善消费金融发展环境。首先是构建系统的消费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其次,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同时,努力构建适应国情的消费金融监管机制,以功能监管、差异化监管为基本思路,为防范未来消费金融扩张中的潜在风险奠定基础。还有,除了鼓励银行加快拓展消费金融业务、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健康发展之外,还应该把基于互联网的消费金融创新作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小额、便捷、体验等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可能会带给消费者更加有效的服务,也有可能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来更好地管理风险和控制成本。当然,这一市场的发展还需要规范和引导,从而真正与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形成产品互补、客户互补、功能互补。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