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2017-01-27万力
万 力
(100088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万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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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然而,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为了保证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经济效益,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效加快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进程,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实现长久、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文就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 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展开探究。
法律制度;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就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现状而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速度迟迟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根据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状况,制定出相对应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长久稳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现状
就消费金融公司现状来看,其在设定主体方面全由银监会进行决断,只要银监会认为可以设立主体的公司都可以成为消费金融公司,使得其主体设定不够科学和透明,此种规定增加了出资人的种类,使得金融业务量增大,国内符合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条件的公司都可以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主要提供相应的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也可以进入到金融市场,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当规定市场推出时,消费金融公司有可能面临推出市场,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供参考和借鉴,使得制定的消费金融公司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不是很强,其中人们必须清楚的知道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新型的企业类型,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发生破产现象,其带来的债券关系与普通的债券关系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若将其看做是普通的债券关系来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容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如果遵循相关司法程序强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使得接待人与消费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权益处于不平衡状态,在贷款催收方面,贷款催收相关法律规定中指出不可利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贷款的催收,这样比较宽泛的法律规定,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催收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生活中催收贷款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还是有待考究的,需要对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贷款催收方面出现问题,借款人与消费金融公司产生矛盾,很难判断催收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此种判决方式存在一定的疑虑,导致判决需要更大的执行力度[1]。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
1.消 费金融公司规制法规位阶偏低
就消费金融公司法制建设角度出发,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规制法规位阶较低,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关系,法律制度的效力和影响力较小,我国规制消费金融公司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就国外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规制法规位阶比较全面性,法律效力较高,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影响力较大,并且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开展相应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加快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进程,以及为消费金融井然有序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法律制度的制定速度远远赶不上金融产业的发展更新速度,由于我国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法律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非常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对其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也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高效、稳定的发展。
2.消 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偏高、退出制度缺失
市场准入门槛设置相应的障碍是为了对金融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管,从有效降低金融市场发展的风险爆发几率角度出发,科学、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即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上合理的消费金融公司数量,以及促进这些消费金融公司之间进行良性的竞争,避免出现消费金融公司之间产生恶性竞争循环现象,所以,需要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出新型的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对于市场准入监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第一,就境内出资人而言,如果能够符合银监会对出资人相关法律规定条件即可进入到金融市场中,第二,新型的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增加金融市场中非金融公司的数量,扩充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范围,使得金融市场变得更加活跃,为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更多的源动力,第三,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重充足率展开严格的把控,为了更好的维护公众的利益,有效减轻消费金融公司的经济负担,维护投资人的相关利益[2]。
3.消 费金融公司监管制度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管模式,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不断发展,其市场规模不断增大,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制,使得传统的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对消费金融公司展开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主体过于单调。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其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工作难以形成系统化的管理体系;第二,监管方式过于原则化。就全世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来看,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分别为宏观层面监管、中观层面监管以及微观层面监管等,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内部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是执行宏观层面的监管方式,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3]。
三、结语
综上所述,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与传统银行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其是一种新型的运营模式,并且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与传统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近几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获得了客观的市场经济效益,但必须及时认识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事实,对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和规范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更好的要求,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先例,吸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监管模式,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促进我国金融行业长久、可持续发展。
[1]陈梦靖.浅析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7(20):89-90.
[2]赵梅凤.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6.
[3]韩煦.由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风险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D].西安科技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