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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固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出路

2015-01-30杨文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阶层

杨文伟

(空军预警学院(黄陂校区)政工教研室,湖北 武汉 430345)

若干年来出现的社会阶层日益固化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利益固化藩篱是危险的,因为它有滑向两极分化的苗头。诚如邓小平生前反复告诫:“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一代伟人的谆谆告诫,音犹在耳,昭示着这种现象需要被认真对待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发展。

一、阶层固化是利益固化藩篱的结构表征

在社会转型期,阶层固化是贫富分化加剧背景下的产物。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是,自2000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始终在警戒区高位运行。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是0.479,2004年是0.473,2005年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此后逐步回落,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2013年0.473[2]。与此同时,目前一种被戏称为“拼爹指数”①“拼爹指数”的真实学名叫做“代际收入弹性系数”(IgE),它意在表明父辈和子女(成年后)收入的相关程度。如果该系数为0,则意味着两代人的收入完全不相关,说明社会流动性大,个人收入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他们自身奋斗;如果该系数为1,则意味着两代人的收入完全相关,说明社会阶层彻底凝固,个人收入水平完全由他们先赋背景所决定。当然,这是两种非常极端的状况,在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大多数国家的“拼爹指数”均在0至1之间波动[3]。的阶层固化衡量指标也在流行。在该指数国际排行榜上,中国的指数高达0.6,高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秘鲁的0.67[3]。由此可见,在基尼系数和“拼爹指数”两大指标中,当今中国堪称“双高”。加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体察到的贫富分化与利益固化之势趋强的大量现象,如“富贵绵延”和“贫困世袭”同时呈现等经验事实,说明中国社会的阶层固化和贫富分化正呈现相互强化之势。

阶层固化是指社会流动过程中,出现先赋因素相对于自致因素占据明显优势、社会流动通道壅塞、社会跨阶层流动尤其是上行流动趋缓甚至停滞的一种趋向。当前“二代”“拼爹”现象就是明证。它是社会利益固化藩篱的结构表征,表明社会发展进程应防止被既得利益群体或强势阶层所控盘并出现代际传承之势,而弱势阶层则逐渐陷入边缘化、底层化的窘境,贫困和劣势地位也因之极易延续。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强势阶层和弱势阶层之间已经形成了明显的边界,因此必须对由弱势阶层跃升至强势阶层的通道封闭的趋向予以重视。更明显的是,纵向(代际)来看,代内阶层强弱失衡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合力作用,已经形成了明显的延续机制,在二代之间也出现了与一代之间相近似(甚至更严重)的失衡局面(有学者称之为“断裂”),强势阶层和弱势阶层之间的边界也正在被承袭,甚至不断强化。

社会发展变迁总是在经历着一个从结构转型到结构定型的螺旋式交替上升的过程,这也是合符唯物辩证法原理的。一般而言,经历一个震荡的转型期后,社会各种博弈力量会逐渐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均衡,显在或潜在的利益角逐、分配和占有规则开始达成。此时,社会结构趋向定型,各个社会阶层逐渐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形成比较明显的利益和地位边界,社会发展和变迁回归常态,社会秩序开始形成并巩固下来,但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阶层壁垒,也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由此看来,“阶层结构定型化”[4]便是一个很难避免的结果。“阶层结构定型化(Structuration of Stratum Relationship)”概念最早由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后来国内学者直接将社会阶层以及阶层之间的关系愈来愈趋于稳定的现象定义为“阶层结构定型化”。阶层结构定型化有常态和偏态之别。但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定型过程之中,社会各阶层在权利、资源、机会上享有和支配的数量多寡、质量高低程度是不一样的,即产生有形或无形的高低贵贱之分,且相互之间流通不畅。因而,中国社会阶层固化便是一种偏态的阶层结构定型化,也是一种比较脆弱的结构定型。大量事实表明,从现阶段来看,在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各个社会阶层在权利、资源、机会和空间上均处于不平等享有状态,名、权、利高度复合叠加在强势阶层身上,社会利益获得、分配和享有规则明显向相对强势阶层(改革中的既得利益群体)倾斜而不利于相对弱势阶层。并且,这种不平等趋势有不断巩固进而代际传承之势。这也是当今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或改革所面临的一大“拦路虎”。但同时,唯物辩证法也告诉我们,一旦现阶段改革获得了新的力量或社会正能量,是能够调整或打破现有的固化格局的。

二、高度警惕阶层固化的负面效应

(一)损害社会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5]。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个阶层群体的良性互动。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表现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互惠互利,即:无论处在较高地位的群体还是较低地位的群体,公正地保障其合理利益为必要条件;不能以损害某一方的合理利益为前提而谋取任何一个群体的私己利益[6]。显然,阶层固化与社会公正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反比关系,相互抵消、相互弱化——阶层固化程度越高,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就越低。横向上,它造成了阶层间代内利益失衡;纵向上,它加剧了阶层间代际的不公。现实来看,一是致使阶层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一旦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会频频被突破,其恶果就会接踵而至,首先是可能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不仅逐渐侵蚀甚至蚕食着大多数公众的资源、机会和权利,而且“尾大不掉”,接着还可能会扭曲改革,使改革偏离原定轨道,最严重的还会绑架政府和裹挟社会,导致“政令难出中南海”。在这方面,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就是前车之鉴。二是破坏阶层间互惠互利关系。阶层固化的一个必然后果是形成以差序格局为内源性结构的强势阶层和弱势阶层分立对峙的局面,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直接破坏了社会各阶层间互惠互利关系,激化了社会矛盾,伤害了社会和谐。而且,强势阶层的自我复制或再生产将持续损害社会公正,最终后果很可能是“富成为富的原因,穷成为穷的原因”,社会结构由此撕裂。这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二)阻塞社会流动

阶层固化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社会流动的阻塞,特别是向上流动机会结构的锁闭,这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阶层极为不利。一方面,阶层固化的形成,往往意味着社会流动通道尤其是弱势阶层上行流动通道的锁闭。纵向上,即在代际流动上,导致代际流动机会结构渐趋锁闭,呈现出强弱不对等的态势。其结果是强者愈来愈强,弱者愈来愈弱,二者的边界日渐清晰。这就意味着处于相对弱势阶层子女通过自致性努力实现向上流动的通道变得日趋狭窄。根据麦可思研究院《中国2009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显示,“211”院校中的农民及农民工子女入学平均分领先于管理阶层子女,但其找工作则要艰辛得多,农民与农民工子女毕业生35%未能就业,远远高出管理阶层子女15%未就业的比例。横向上,即在代内流动上,造成代内流动通道趋向闭合。近几年,被屡屡曝光的公务员选拔、事业单位招考、垄断行业选聘上的“火箭提拔”“萝卜招考”“绕道进人”现象,就是明证。以致于一些人发出了“投资不如投胎,拼搏不如拼爹”的质疑。另一方面,它会阻塞精英循环渠道,形成精英垄断性复制。国内有学者研究认为:“任何一个在社会分层系统中居于一定位置,特别是居于垄断位置和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由于维护、扩大和延续自身位置和利益的需要,都会通过其他各种社会形式再生产社会分层系统本身,从而表现出一种强烈和顽固的‘社会封闭’倾向。”[7]尽管不排除精英复制也能将一些优秀的体制内人才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但要清醒地看到,这种精英流动和配置的体制机制对于素质逆淘汰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有道是“自古英才出寒门,从来纨绔少伟男”。所以,某些地区和行业“富二代”“官二代”的密集出现,昭示着精英循环一定程度上已被精英复制所取代,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可能会发生。可以预见,此种现象一旦大面积发生,就会产生“机构僵化症”①“机构僵化症”是奥尔森集团理论中一个专门用来描述集团分利后果的学术用语,表示一个国家由于分利集团联盟的存在而导致机构之间流动停止,最终导致国家衰落。,压制甚至窒息社会的生机和活力。更值得重视的是,这还可能引发社会集团性的零和博弈。

(三)诱发社会冲突

一是加重社会戾气。社会戾气指的是一种心理偏激、行为残忍、遇事爱走极端的社会风气。在阶层固化所筑成的一堵堵冷森森“社会围墙”面前,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社会群体,不仅对改革丧失了信心,而且对自身及下一代的前途感到绝望,变得越来越焦虑、越来越偏激。一言以蔽之,社会由此“变狠”[9]。多年积累的不满、怀疑、怨恨一旦释放出来,就可能导致民粹主义思潮勃发,仇官、仇富、仇政府的宣泄行为就可能寻机滋生。显然,这一现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二是加剧社会风险。在阶层固化的笼罩之下,强势阶层和弱势阶层之间在改革收益和风险的分配上严重失衡,一种在生存和发展机会上的零和博弈就此产生。一旦大面积蔓延,不仅会累积为结构性的社会张力,更会滋生出难以预料的社会风险。在社会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不断催化、放大下,致使这类风险带有强烈的溢出效应,直接冲击社会秩序,威胁社会的健康运行和协调发展,成为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南通排海工程(启东)事件即是例证。三是酿成互害社会。互害社会即相互伤害的社会,指的是以恶制恶、互相交恶的社会现象。它是最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涌现出来的一个新概念。由于阶层固化,对于日益边缘化、弱势化的社会底层群体而言,强势阶层群体的膨胀和传续,使得他们向上流动希望已经变得非常渺茫。严重的利益失衡极易导致严重的心理失衡。不少人便罔顾他人利益甚至罔顾法律的惩罚,以疯狂逐利的短期行为来满足自身的安全感和成就感。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道德底线的失守和社会规则的失效。这种现象若得不到有效遏制,个人的逐利本性便会无限制地膨胀,即便明知相互损害也很难产生自责和愧疚。

为了探索距离断层同等距离上软土场地震动强度比岩石上震动强度更加强烈的观测事实,H.G.Rogers(Ⅰ卷,326~335页)设计了一个巧妙的试验装置来测量振动箱内沙地的震动幅度。认识到此类试验的可能尺度和边缘效应,Rogers指出在地震频率上,松软充水沉积物的运动幅度一般要大于围岩的运动幅度。利用数学分析来拓展这些实验的应用,Reid(Ⅱ卷,54页)正确地断定,盆地的反应取决于它们相对于地震波波长的大小,而且在大盆地中内部反射可能会导致放大效应增强。他进一步指出,大盆地内部及之间的振幅变化与 “性质的差异和沉积层的深度”有关(Ⅱ卷,56页)。

(四)考验党的执政能力

众所周知,我们党的宗旨始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前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就是全面建成和谐健康的小康社会,逐渐实现共同富裕。这决定了我们党是不允许任何不合理的利益固化藩篱存在的。目前,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固化辐射到社会结构层面,集中体现为既得利益集团的阶层固化,波及公共权力体系,就表现为腐败现象增多加重,“四风”屡禁不止。鉴于中国历史上屡屡出现的先例①,阶层固化往往与“历史周期律”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历史周期律”也叫做“政权周期律”,指的是封建王朝治乱循环、周期性更迭的历史现象和过程。最初出自毛泽东与黄炎培的“窑洞对”。纵观中国历史,“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在各个朝代周期性出现。因此,其背后所蕴藏的经验教训,值得人们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2012年12月,在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分别座谈时,习近平总书记称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关于“历史周期律”对话,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除却公权寻租和公权膨胀导致腐败活动猖獗外,当前社会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几种值得警惕的现象,如令人堪忧的“考公务员热”、时有发生的因阶层冲突摩擦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某些“官二代”的世袭和变相世袭等,这些都给党的执政能力带来了不可小觑的考验和挑战。

三、化解阶层固化的基本方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和凝聚社会创造力”[10]。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理念和价值尺度,从改善基础民生、增进教育公平、调整税制结构、规范公共权力等各个环节入手,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建设,促进资源、权利、机会以及生存发展空间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合理均衡配置,构筑公正、合理、开放、畅通的社会流动通道,给大多数人特别是社会中下层群体以希望和梦想。这是化解当前阶层固化的根本出路,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一)改善基础民生

由于与广大民众生活消费直接相关,基础民生直接关乎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中下层的生存和发展底线,具有“兜底”的底线保障功能,包含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就业保障和住房保障等内容。

第一,整合社会保障体系。

一要通过确立农村优先的战略,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确保公共服务资源优先投向农村地区,优先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弥合城乡差距;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出发,逐步解除基于户籍对农民在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上学、看病、进城落户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化”政策限制,加快消除户籍制度障碍;二要通过完善转接政策,加强地区间社保制度的衔接,从全国层面来综合考虑各个地区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障制度转接的可行性以及统筹层次;三要加大财力投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初级社保体系,确立一个基准待遇水平,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依据目前医疗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应当继续降低个人付费比例、逐步取消特权医疗制度等,不断扩大基本医保制度的覆盖面;在已经启动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不断调整医保用药范围、标准,同时严格实行统一招标、配送流程,杜绝抬高药价的不法行为,不断健全基本药物制度;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设立药事服务费、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购销差别加价等,严格实行医药分开;划清医院所有权与监管权的界限,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管办分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为公众提供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并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

第三,完善就业保障体系。

第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近些年的高房价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民生的不可承受之重。某种程度上它正在扼杀着社会中下层群体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中国梦”,成为加深阶层隔阂和加剧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这也凸显了采取切实政策措施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通过健全自身职能体系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采取区别化政策明确住房阶层定位:社会上层和中上层通过购买商品房来满足住房需求;社会中间层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来满足住房需求;社会下层以及底层通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和廉租房满足住房需求。另外还应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融资等,完善投融资体制。

(二)调整税制结构

现行税收制度在削弱财富代际传递、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所起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有的税种甚至还起着一定的消极作用,需要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整和完善。

第一,调节阶层群体收入差距。

现行税收结构的弊端主要表现为:间接税比例过重、直接税比例过轻以及财产税相对缺失。应该说这样的税收结构有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但它实际上增加了中低阶层群体的税负,成为造成各个阶层群体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该基于调节阶层群体收入差距、降低社会中下层税收负担,来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结构。包括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继续优化流转税结构、尽快开征财产税类等措施,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社会化,优化阶层结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目前,对社会成员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为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减弱其代际世袭冲动,理应基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对以上税种加以完善和规范。如采取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合理调整税率、动态调整免征额度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等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另外,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同时,尽快开征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及遗产与赠与税),扩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范围,尝试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为进一步调节贫富差距创造条件。

(三)增进教育公平

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实现社会跨阶层流动,是主导现代社会流动的重要机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和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对现阶段的中国国情而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在人们获得职业以及改变命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社会成员阶层地位的改变有着直接现实的关系。因此,增进教育公平,对于缩小阶层差距、化解阶层固化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第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 4%的标准,并保持稳定增长,还应相机吸收社会资源办学。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严禁任何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应严禁一些领导从个人偏好、短期行为、政绩工程等角度出发,随意压缩或减扣教育经费的行为,加大考核和惩处力度。同时应当公平分配教育资源,打破城乡、校际和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学校和班级均应“去重点化”,为促进阶层社会流动、化解阶层固化创造条件。另外,在教育公平的导向下,应形成长效的向弱势阶层倾斜式政策体系。如采用户籍松绑、税收优惠、学分优惠、就业扶植等配套措施,尽可能降低弱势阶层的受教育成本。

第二,改革教育制度。

在招生指标和名额的分配上,打破本土化、城市中心化、校际重点化的传统分配格局,适当给予外地生源、乡村生源和普通学校生源以更多的上大学机会,并且持续巩固面向偏远农村地区的定向招生政策。

(四)规范公共权力

公权所具有的强烈扩张冲动,在与资本结合之后,所形成的“马太效应”是当下利益固化藩篱的重要成因。因此,要化解阶层固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重拳反腐、铁腕治贪的同时,务必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约束和规范公权,将之纳入法制和民意的监督之下,使之真正成为增进公众福祉的“公器”,切实变“官本位”为“民本位”。惟其如此,中国社会才可能健康成长。

第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权力进笼的实质,就在于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监督权力、管住权力,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既不能杀死权力这头猛兽,也不能让它挣脱牢笼出来伤人。为此,在重拳反腐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出台系列对策措施。如颁布权力清单,设定权力禁区,在公权的决策、实施、检查、反馈等各个环节,全程合理分解和限定权力;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横向分权制衡和纵向分权监管相结合,用权力制衡权力;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简政放权,以此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权市场,用市场消除特权。所谓公权市场,绝非将公权寻租市场化、权钱交易公开化,而是建立以特许经营制度为重点内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委托生产机制。对于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招标、转让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和让渡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办法,放松行业准入门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精简或转变了政府职能。

第二,通过群众路线彰显人民权利。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质上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路,在更大意义上它走出了一条约束公权、彰显人民权利的民主之路。“规范公权”绝非一句空洞的口号,除了权力体制的内部制衡外,它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公众的广泛参与必须以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一系列权利为前提,“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1],实现代内和代际权利公正。应全面推进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广电子政务工程等措施配套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应通过健全公众权利主体意识、扶植和规范社会组织等途径,逐步扩大参与权;应尊重表达自由,加强法治保障,拓展表达渠道,切实维护公众的表达权;应不断拓宽公众对公权的监督空间,健全监督制度,形成多元监督合力,以此来丰富和完善公众的监督权,确保公共利益不被公权滥用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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