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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伦理与现代社会:谁的困境?
——兼与李建华、胡祎赟和龚群先生商榷

2015-01-30方红庆

浙江伦理学论坛 2015年0期
关键词:麦金泰尔德性

方红庆

德性伦理与现代社会:谁的困境?
——兼与李建华、胡祎赟和龚群先生商榷

方红庆①

德性伦理学以行动者为中心,关注道德主体自身的品格,区别于规范伦理学以规则为基础的根本特性,但是其当代复兴之路却遭遇了现代困境。根据阿奎那的教诲,一条可能的出路在于把德性伦理建立在道德的自我性基础之上,并且根植于善的形而上学之中,从而为道德自我注入实质内容和统一性基础。总之,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困境首先是现代社会本身缺乏统一的道德自我或导致自我的破碎化,其次才是德性伦理学的困境,即缺乏强有力的形而上学基础,两者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秩序颠倒。

德性伦理;困境;自我性;善的形而上学;阿奎那

德性伦理的复兴是当代伦理学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代伦理学和现代社会双重困境的反思结果。但是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有学者认为它在现代社会必然会遭遇困境,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就是麦金泰尔的德性伦理的现代社会困境论,即德性伦理学根植于传统社会,因此,它不适应现代社会而必然会面临现代社会结构转换的困境。

李建华和胡祎赟的《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一文基本上沿袭了麦金泰尔的思路,并最终得出结论说:“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乃是导致传统美德伦理(学)逐渐式微并陷入深刻危机的最终原因。”②李建华、胡祎赟:《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哲学动态》2009年第5期,第39页。龚群的《德性伦理与现代社会——回应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论》③龚群:《德性伦理与现代社会——回应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论》,《哲学动态》2009年第5期。对这篇论文做出了回应,他坚持德性伦理学对于现代社会的必要性,并提出三条理据:(1)反对麦金泰尔的自我的碎片化观点,主张在现代社会中发生的只是人格的变化;(2)现代社会依然需要德性,只是相对于传统社会,德性的位置发生了巨大的改变;(3)功利主义和道义论没有穷尽现代社会的伦理需求,而德性伦理是它们的重要补充。但是,实际上龚群依然沿袭了麦金泰尔对于现代社会和德性伦理的基本关系的界定,而他们之间的分歧仅仅在于在现代社会提倡德性伦理的失败到底意味着德性伦理的一般困境,还是仅仅表明古代德性伦理在现代的困境。笔者认为德性伦理学与社会转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德性伦理学的真正困境在于它缺乏可靠的形而上学基础。

一、德性伦理与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是否是伦理转向的充要条件?这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两个子问题: (1)一门伦理学是否必定要同某一个时代或某一社会类型相联系?(2)一门伦理学是否有其自身存在的内在根据?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武断地给一个理论贴上时代或社会类型标签的做法是危险而又不近情理的。麦金泰尔在回顾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传统的时候,就把伦理学与城邦结构的关系问题视为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就会危及整个亚里士多德理论的结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可以继承思想,却无法继承时代,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已经永远去如黄鹤了,如果亚氏伦理学同他的时代是不可分割的,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真正继承他的伦理学呢?

当代很多研究德性伦理学的学者们把它们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作为一个前提,进而得出德性伦理在现代存在适应性困难的结论。在笔者看来,李建华和胡祎赟就犯了这种错误:他们预先把社会划分为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把伦理学也相应地划分为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预设古代社会与德性伦理相适应,现代社会与规范伦理相适应,进而以我们所处的社会是现代社会这一事实为由,顺理成章地得出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必然遭遇困境的结论。同时,这样一个结论也是混淆视听的,因为,这个结论似乎告诉我们,出问题的只是德性伦理的一方,而现代社会本身却没有什么问题或至少在处理德性伦理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关系时不用考虑,这实际上会遮盖现代社会本身存在着深刻的危机这一事实,转而单纯去改造德性伦理以适应现代社会,从而完全忽视了用德性伦理去引导和改造社会这一伦理学具有的特殊的教化功能。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德性伦理学具有更为强烈的理想特征,因为它涉及的是我们行为者本身的道德品质,一种单纯内在的特质,并不是直接可观察的,总之,德性伦理要求更高的道德自律。所以,它从诞生以来一直便同现实社会,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保持着相当的距离。从历史的角度看,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并不一定会导致德性伦理的毁灭,德性伦理的理想特性恰恰是它在剧烈社会变革下的生机所在,因为人性总是存在某些稳定持久的东西,或者说,人类社会不管如何变迁,总是崇尚某些共同的道德品质,诸如勇敢、果断、诚信等等。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人性论固然是我们所要抛弃的,但是我们并不一定要接受完全历史性的人性。因此,笔者同意龚群说:“因此,并非是在一般意义上,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遭遇困境;如果说有困境,也仅仅是在传统德性的意义上。即使如此,人们也不能认为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伦理对于现代生活没有意义。”①龚群:《德性伦理与现代社会——回应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论》,《哲学动态》2009年第5期,第43页。但是他的论证却显得有些拙劣而且犯了同李建华先生一样的错误,他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一个通过契约来确定身份的社会,人们有着自由的身份。在现代社会,职业领域的规则要求而不是德性要求成为伦理学关注的重心,责任或义务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中心概念。因此,复兴德性伦理学,把传统社会的规范伦理学模式推广到现代社会,必然不合时宜。”②同上,第41页。

这是一个典型的乞求问题(question-begging)论证,因为它事先预设了现代社会同德性伦理学是不相容的,进而以此为据,得出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复兴是不合时宜的结论。也许龚群先生会说他只是认为德性伦理学不能够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中心,然而,这并不能表明德性伦理学不能在现代社会得到推广,而只能说德性伦理学应该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个有益补充。笔者相信这也是龚群所要表达的一个基本思想,然而即使是这样一种观点,在笔者看来也是偏颇的,因为它在骨子里依然蕴含着这一预设,而我们的问题恰恰是:德性伦理学为什么不可以凌驾于规范伦理学之上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中心呢?这便涉及如何定位伦理学的问题。笔者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似乎应当是处理基本生活领域,而非自我实现的事情”③李建华、胡祎赟:《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哲学动态》2009年第5期,第36页。这样一种对伦理学的定位在根本上是错误的。首先我们抛开这种非此即彼的逻辑不管,单单把德性伦理学视为是一种关于自我实现的伦理学在根本上就已经错误了,笔者稍后将详细论述这一点。

笔者深为担忧的是,国内学界把麦金泰尔的德性伦理的现代社会困境论当成理解伦理学与现实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范式。事实上,这种论调的根源在于社群主义,正如瑞斯特(J.M.Rist)批评社群主义包含了两个错误的观点:(1)强调传统的反个体主义方面;(2)传统会随时间推移“合理地”发展。前者导致对道德的客观安全基础的随意态度;后者则导致不能区分个人传统的本质特征和偶然特征。①John M.Rist:Real Ethics:Reconsidering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25.

总之,当代伦理学的德性转向表明,单纯的规范或制度不足以满足整个社会的伦理需求,伦理学也不应该成为一门单纯的技艺学,也许我们可以在尼采身上寻找到灵感:形而上学地看待道德。当然,我们不是要把伦理学视为一门形而上学,而是要让伦理学保持形而上学的特性。笔者认为,德性伦理学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点,并且它应该在格位上高于规范伦理学,因为前者是后者的向导与最终指向。

二、麦金泰尔的德性概念及其缺陷

麦金泰尔企图在历史传统中寻找一个统一的、核心的德性概念。这个概念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运用总是需要承认对于社会和道德生活中的某些特征的某些在先的解说,因为对它的界定与解释必须依据这些在先的解说”②[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麦金泰尔把这种在先的东西称为“概念背景”,它构成了德性概念的先决条件。麦金泰尔把这个德性的核心概念分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各自不同的概念背景,但是前一阶段严格地决定后一阶段,反之则不然,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当代德性伦理理论。

德性的核心概念的第一要素就是“实践”,意指任何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通过实践,内在于该活动的善可以实现,这意味着它必须在某些卓越标准之下活动,即同善的规则保持一致。第二个要素就是人生的叙事秩序,总的说来,它为我们提供了过完整的生活所必需的统一性,并且构成了自我的意义的源泉。第三个要素就是道德传统,这便同某个共同体相关。麦金泰尔认为,“我”的生活故事始终穿插在“我”从其中获得“我”的身份的那些共同体的故事中。这句话不仅点明了第二个要素为第三个要素提供了本质性内容,而且反过来说明共同体的故事又对自我本质的塑造提供修正方案。总之,自我本质是有个人身份、社会身份和历史身份共同塑造的。

进而麦金泰尔给出了德性定义:“德性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善,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会严重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善。”①John M.Rist:Real Ethics:Reconsidering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242.因此,麦金泰尔的德性依然是社会性的、历史性的德性,缺乏形而上学的根据。事实上,麦金泰尔依然受语言哲学转向以来对形而上学保持某种隔绝或审慎态度的影响,它直接导致了麦金泰尔的德性伦理学缺乏形而上学维度,只想在历史实践的维度内寻找德性的根基。从上面对德性的定义来看,这种定义表现出一种令人绝望的“形式”特征,因而,麦金太尔对康德伦理学的形式特征的批评反过来同样适用于他自身。

形而上学研究和道德研究是密不可分的,这个传统源自于柏拉图,他试图通过对自然本身基本性质的探究来证明存在一种自然的和客观的道德,即为道德提供实在论的形而上学基础。对于柏拉图来说,《理想国》的目的在于解释由智者们所导致的道德相对主义问题的严重性,道德必须建立在一种特定的形而上学之上。在下一节中,笔者将引入阿奎那的德性伦理学,他作为一个新柏拉图主义者,实际上践行了柏拉图的这一传统,正如斯坦普(E.Stump)和克赖茨曼(N. Kretzmann)所说,“他的伦理学完全建立在他的形而上学之上”②E.Stump,N.Kretzmann:Being and Goodness,From S.Macdonald(ed.):Being and Goodness: The Concept of the Good in Metaphysics and Philosophical Theolog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1, p.98.,而德洛里奥(Andrew J.Dell'Olio)则更进一步认为“阿奎那的伦理学不仅根植于更大的形而上学观点之中,而且这个形而上学观点在本质上是有神论的”③[美]安德鲁·J.德洛里奥:《道德自我性的基础:阿奎那论神圣的善及诸德性之间的联系》,刘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此外,对道德的充分论述既依赖于我们对人性的诠释,也取决于我们划分人性的方式,正如瑞斯特所说,伦理学或明或暗地与人性相关,而最好的道德理论是与更真实、更可辩护的人性解释相关联的。④John M.Rist:Real Ethics:Reconsidering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7.许多现代道德哲学的批评者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做法是以特定的客观原则或准则确定正确的行动,而不是以一个主体的品格为标准去描述好人,即个体的道德自我。笔者认为,这样一个判断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能得出德性伦理关注的只是“自我实现的事情”这一结论,因为任何一门伦理学都是一门关乎自我完善的事业,只是关注的重点不同而已。麦金泰尔批判现代道德哲学缺乏一个统一的道德自我概念,究其根由,是因为现代道德把道德义务的概念植根于普遍原则或规范之正当性的启蒙筹划:现代的道德自我同所有欲望相分离,自我成为了一个完全自主的行为主体,一个缺乏实质的形式自我,从而远离个人可能获得的任何性格特征,只从一种单纯普遍和抽象的视角做出判断。现代道德哲学的一个主要批评者伯纳德·威廉斯认为:“一个特定的个体具有他自己的一套欲望和关注,或者就像我经常说的那样,具有他自己的生活计划,而那些计划有助于构成一个品格。”①[英]伯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徐向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道德哲学中的自我不是一个道德自我,因为它缺少善的概念,因而无法对道德选择做出评断。另外,因为其本质上的形式特征使得它缺乏在任何特殊方向上的塑造能力。因此,为了确定人类完善自我所需要的品格特征或德性本质,我们就需要首先考虑是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善。

总之,麦金泰尔对德性概念的定义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即实践的善,然而他的善概念在根本上是缺乏实质的。麦金泰尔的实践的善不过是整个人生的目的,然而因为德性的第二阶段即人生的叙事结构的目的在于决定一个人的行为并建立起他完整的善,于是我们发现,实践的善与德性概念不过是在相互规定,原地打转,而要使德性获得实质内容就必须像亚里士多德或阿奎那那样构建起一种客观善或者说引入善的形而上学维度。此外,伦理学总是同“自我”这一概念息息相关,尤其同德性和善的概念相关,所以接下来我将围绕德性、自我和善的概念来揭示德性伦理学的前世今生,从而得出德性伦理学必须具备某种形而上学维度才能立足于现代社会的结论。

三、德性、自我与善:德性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

美德是一个人达到完善所需要的品格特征,因此,对它的本质的思考必须从人的自我完善的本质开始,那么到底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善呢?善的形而上学构成了阿奎那的德性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加拉格尔(D.M.Gallagher)所说:“对托马斯来说,善首先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②D.M.Gallagher:Aquinas on Goodness and Moral Goodness,From D.M.Gallagher(ed.):Thomas Aquinas and His Legacy,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1994,p.27.因此,在笔者看来,阿奎那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能够为德性伦理学在现代社会所遭遇的危机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

阿奎那把善分为自然的善和超自然的善,前者是可以通过人类的自然能力达到的,后者则需要神圣恩典的注入,它们分别构造人类的自然目的和超自然目的。但是这种双重性对道德自我的统一性构成了威胁,挽救方式就是要把人类的善建立在一个足够丰富,因而可以容纳双重终极目的的关于善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这里的“形而上学”指的是建立一个整体的“世界观”的尝试,而阿奎那的形而上学就是上帝中心论,他认为上帝是最具实在性的存在,是一切存在的源泉,一切存在的目标,不管这一个观念是通过理性还是通过启示达到的。总之,阿奎那的伦理学植根于其善的形而上学。

许多研究者认为,存在与善的可互换性论题构成了阿奎那伦理学的元伦理学,事实上也是形而上学基础,它源于奥古斯丁的“因为我们存在所以我们善”①Augustine:On Christian Doctrine,M.Dods(trans.),T.&T.Clark Co.,2004,pp.1871—1876.。存在与善互换的路径有两个:柏拉图主义的“分有”路径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路径。柏拉图主张善的理念是所有理念的理念,因而一切理念都分有了善的理念,即所有的事物都通过善的流溢过程而进入存在,并最终回归善。所以,在柏拉图看来,善的缺失就是存在的缺失。

亚里士多德是以目的论的方式来理解善的。善本身是通过本质的满足或完成而得到理解的,而同时这个本质又规定了事物的存在,所以善的满足就是存在的实现。一个事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通过展现其固有能力而实现了内在于它的善,所以实现了的善就是一种内在于自然事物的一种状态。

我们可以看到,柏拉图主义的“分有”路径很容易为基督教神学所利用,只要把永恒的理念变成上帝就可以了。事实上,基督教的新柏拉图主义就是这么做的,因而“分有”路径很自然地被阿奎那用于解释人类的超自然的目的或善的神圣恩典的注入,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路径则用于解释人类“自然”目的或善的实现方式。进一步而言,“自然”路径其实是“分有”路径的某种形式,因而,在自然的善与超自然的善之间并非截然两分的:自然的善和超自然的善只是人类分有神圣善的两种方式,前者从属于后者,并且这两种善构成了自然和超自然德性之间联系的形而上学基础。

那么,自然的善究竟意味着什么?存在与善的可互换性同自然的善之间有什么联系?自然的善又何以必须服从于超自然的善呢?“善”总是同“完善”的概念相联系,“完善”意味着事物的“完成”状态,因而预示着到达事物发展的终点或目的,只有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事物才是现实的,才是“善的”。“因此,在阿奎那看来,成为完善的就是进入‘实现’,也就是一事物将潜在完全表达出来的状态”。事物从潜在向存在的过渡也是事物成为善的过程,这也是存在与善的可互换性的论题的真正含义所在。

自然的人类善是由“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所构成,这种生活方式由那些使个人完善的所有善和行为构成,并且由实践理性以最完满的方式规定。然而,问题在于理性本身是否足以构成伦理的基础,或者说,理性是否能够足以成为道德行为的标准。

阿奎那当然认为理性可以成为衡量我们人类善恶的标准,因为他说:“我们通过诉诸理性谈论人类行动的‘善’与‘恶’。”①T.Aquinas:Summa Theologiae,McGraw-Hill,1968,p.892.理性使我们区别于其他动物种类,理智和意志分别是我们的认知和意欲的理性能力,前者使得我们有意识地去从事实现我们自身本质的行为,实现潜在向现实存在的过渡;又因为人类行为道德行为是意欲的对象,因而后者使得我们实现本质的行为成为道德的、善的行为,使得存在与善保持同一。然而,我们不能单凭理性的沉思达到人生的完整,因为正如德罗里奥所说:“在阿奎那看来,不是人类理性自身,而是理性灵魂(即理智和意志两种力量)的满足或完善,构成了人类的善。由于理性灵魂不能通过自然理性所能获得的真或善达到其完善,人类理性自身的实现就不可能是人类的终极目的。”②[美]德洛里奥:《道德自我性的基础:阿奎那论神圣的善及诸美德之间的联系》,刘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人类理性自身具有局限性。虽然我们可以通过理想来切近人类的终极目的,却永远无法超越,这时需要的是神圣恩典的注入,即超自然的神圣的善或德性的存在。总之,人类的善不仅包括被有限的人类本质所规定的善,还有神圣的善,两者共同构成善的形而上学,从而为德性伦理学奠基。

那么,德性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德性又是如何植根于善的形而上学之中的呢?总的说来,阿奎那的德性定义可以归结为如下四点:

(1)一种持久的性格特征,即整个个人的一种稳定的性格或习惯;

(2)使一个人采取一致的良好的行动,即现成地、便利地和快乐地行动;

(3)朝向人类善的实现这一目的;

(4)贯穿整个一生的时间。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德性同习惯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其次,德性总是同行动保持着某种因果联系;再次,德性总是同善或人类的终极目的保持一致性关系;最后,德性不是我们可以选择的结果,它是我们灵魂的一种品质。

从传统角度看,“习惯”这个词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意味。亚里士多德把它当成一种永久的、难以改变的性质,进而认为各种知识和德性都是习惯。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 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0页。为了更好地体现阿奎那的习惯的趋向性和目的性,最好把它理解为现代哲学意义上的“性格”。性格总是体现了存在状态,因而习惯也总是代表着朝向某种完成或实现这一存在状态的目的,同时也代表着我们总是预备着采取行动,因而习惯其实就是阿奎那的德性定义的核心。

然而,以习惯为核心的德性为什么总是朝向善呢?难道是习惯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价值取向?这当然不可能,习惯总是有好有坏,习惯只是限定灵魂的能力,使这个能力以某种方式行动,因而习惯最终只不过是有可能实现善的一种中间状态。实际上,在此我们遭遇了德性伦理学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这种困难的起因还是在于我们把德性伦理学视为是一门什么样的伦理学的问题。伦理学不同于其他任何一门学科,尤其是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的前提是一种价值设定。德性伦理学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对人类终极目的或善的设定。在笔者看来,它同规范伦理学的根本冲突就在于规范伦理学不承认这种设定,甚至认为根本无需这种设定,因为它们主张以规则为基础,认为规则本身就能提供道德的标准。另外,正如约翰·格雷所说的:“要讨论伦理问题,我们并不需要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相反,我们探讨伦理问题仅仅是因为我们的道德观念并不能结合在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中。”②[英]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2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可以无需形而上学的奠基,相反,由于对体系的承认已经默认了它的存在。所以,对德性伦理持过分悲观的态度的原因不是出在德性伦理学本身,而是他们自身的合理性标准出了问题,伦理学永远不可能完全合理。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德性,乃至于麦金泰尔在当代对它的改造都无法完全为德性伦理学找到坚固的基础,阿奎那意识到了自然主义无法为德性伦理学筑基,人类的善或德性必须要寻求一种高于自然秉性的超自然的善或德性的存在。在中世纪,阿奎那综合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或奥古斯丁的传统之后,德性伦理学似乎也穷尽了它的理论可能性;此后,随着近代哲学的诞生,再加上语言学转向之后规范伦理走向了一个巅峰,德性伦理学几乎消声灭迹。综观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复兴,无论是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然德性伦理学,还是以德罗里奥为代表的阿奎那式的超自然德性伦理学,它们都没有脱离出传统框架的范围。这不禁让我们想要追问: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种中间道路?或者说,是否有一个东西可以取代上帝的形象?然而答案似乎都令人绝望,麦金泰尔在《追寻德性》之后对形而上学的默认,但又对阿奎那的神学保持审慎的态度,这些都反映了虽然德性伦理需要形而上学筑基,但是却始终无法以一种自信的态度在现代社会中寻找到一个可以取代上帝的价值形象。然而,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困境所在,而不仅仅是德性伦理的困境。

更为激进一点地说,笔者认为德性伦理学所谓的困境根本不算困境,更加没有同现代社会的适应性困难。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抛弃对伦理学不可错论的偏见,认为伦理学必须能够解决社会的各种伦理困境,进而更要正确理解德性伦理学的本质。德性伦理学不是关于自我实现的伦理学,它是关注道德的自我筑基的伦理学,这是现代道德哲学所严重缺乏的东西,规范或规则在本质上是外在于自我的。现代社会是一个贫乏的社会,自我无可奈何地破裂,而新的统一的自我却杳无踪迹,规范伦理既因此而盛,同样也将因此而衰。

四、结语:当代德性伦理学复兴的内涵与展望

当我们回顾德性伦理学几千年历史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德性本身的框架或形而上学基础发生了数次改变,因而当代德性伦理学的一大任务就是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发现德性的形而上学基础。正是在这个方面,阿奎那对于当代德性伦理学具有特殊的启示意义。他向我们提供的这种关于德性的形而上学框架原理表明,德性伦理学本身必须关切人类总体的生存论状况。对这种生存论状况的把握是每一个时代的任务,只有很好地完成了这个任务,德性在这个时代才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才能契合这个时代的精神,满足这个时代迫切的伦理要求。然而,现代社会正处于一个人类生存境遇极度不稳定的状况中,它导致了我们把握德性内涵的困境,从而也是我们时代的伦理困境的根本原因所在。此外,人类生存境遇同德性的如此密切的联系决定了我们时代对德性伦理的呼唤,德性伦理当代复兴必须依循这个思路才有出路。

有鉴于我们时代的症候,笔者认为德性伦理应该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伦理。不过,现代伦理的格局必然是众星拱月式的,但是它绝对不会像规范伦理在过去几百年间所采取霸权式的做法,即排除其他伦理生存空间。德性伦理在格位上应该高于规范伦理,并且它的应用范围不应该定位于具体的道德行为,这是规范伦理应该主导的领域,德性伦理应该统摄人类整体的道德生活。我们始终相信麦金泰尔的一个观点:“现代道德话语和实践只能被理解为来自古老过去的破碎了的残存之物,并且,在这一点被很好地理解之前,它们给现代道德理论家所造成的不可解决的问题将始终是不可解决的。”①John M.Rist:Real Ethics:Reconsidering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39.现代道德吸取并发展了传统中具有实践性较高的部分而放弃了作为其整个伦理核心的德性伦理,从而为伦理学的当今的困境埋下了祸根。

现代社会的碎片化表明现代社会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用危机中的现代社会当作是德性伦理危机的根源,因为这不仅不是德性伦理的危机,反而是德性伦理的契机。麦金泰尔正确地认识到冲突和对立同道德知识之间的关系:“对立与冲突在人类生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人类德性知识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人类德性实践的一个重要环境。”②Ibid.,p.207.德性伦理的当代复兴正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的危机,而作为进行“危机公关”的角色的德性伦理是它的当代复兴的最主要内涵。至于德性伦理能否妥善地处理这场危机,进行一个好的危机公关则要看如何成功地定位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中的位置以及如何理解德性伦理的本质。

另外,笔者忍不住想到中国伦理学的境遇,当西方人可以向上帝求援的时候,中国人又可以向谁求援?中国没有上帝。我们总说我们处在一个传统道德分崩离析,而新的道德体系又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转型期社会: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已经充斥着各种规则,当然更需要关注的是它们如何得到切实的执行;但是笔者认为还有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为新的道德体系寻找到一个深厚的道德基础。这也揭示了我们要向古代思想攫取养分的方向:不要“形似”,要“神似”。我们的社会已经出现了过多的“形似”的传统道德的复兴,比如“跪拜礼”的重现,“守贞课”的出现,等等,不一而足。

①方红庆,浙江义乌人,浙江工业大学政管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康德哲学和当代西方知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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