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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发挥好市场作用

2015-01-30陈哲

浙江经济 2015年17期
关键词:立信奖惩信用

陈哲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发挥好市场作用

陈哲

政府主导亦或市场主导,是当前各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种主要模式。模式可能迥异、路径可能不同,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出发点或落脚点总体上是一致的,譬如防范风险、降低成本、促进和谐。一般而言,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那么该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就会非常重视维护好自身的信用状况。因为一旦失信且被记录,影响和制约将是全方位的。类似某留学生因逃票导致就业、租房等屡屡受挫的例子,就经常见诸报端。

但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立信、用信和奖惩。其中,立信是基础,用以判断主体的信用状况;用信是桥梁,是连接立信和奖惩的必要中间环节;奖惩是目的,用以改变主体信用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立信、用信和奖惩由谁来实施,就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问题。模式本无高下之分,但结合实际情况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却有了优劣之别。以立信问题为例,我们的国情是政府掌握了大量的信用数据,如果抛开政府的作用而片面追求让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就肯定谈不上是好的选择。因此,总的认识是,只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好立信、用信和奖惩的实施主体,才能更好地帮助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

回顾过去十几年浙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总的来看,我们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的路子,具体表现为政府制定信用发展规划、出台信用规章制度、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行政性信用奖惩等等。尽管浙江的实践探索得到各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但客观地说,我们距离真正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距离全面发挥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主体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距离社会诚信意识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进一步增进仍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并非政府的作用没有发挥好,关键在于用信和奖惩环节的市场化不够。

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行为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信用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将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可能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导致实施难;二是即便立法有所突破,考虑到部门单位众多,且每个行业领域又有自身的特点,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和奖惩有度;三是信用奖惩的主体作用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够。

相对于政府可能受到的制约,市场行为则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无论是信用产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还是信用奖惩的全面性、灵活性、高效性,市场都具有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

基于浙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基础,当前推进用信和奖惩的市场化已具备较好的条件。一方面,浙江已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尤为重要的是,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较好地归集整合了各部门单位掌握的信用信息,信用大数据已初具规模,为下一步的市场化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信用正日渐成为市场掘金的热土。据悉,当前争取个人征信牌照的市场机构已多达数十家,涵盖互联网企业、传统征信公司和P2P平台等多个方面,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领域的巨头悉数在列。芝麻信用分及相关应用场景的推出,让我们可以预见,在市场的作用下,信用有望真正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因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亦将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新常态。

为了发挥好市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应当把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只有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市场才能在综合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信息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发出满足社会需求的信用产品;只有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才能有效防止市场失灵,保障好主体权益,确保信用的作用发挥不走偏。

其他的,就让我们坐看市场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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