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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考

2015-01-30霞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710016梁舒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710016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3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居所检察工作

●李 霞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710016] 梁舒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710016]/文



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考

●李霞**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710016]梁舒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710016]/文

内容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多项新的职责,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新增职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要从信息共享、制度细化、人员配备、执法观念和业务素质方面予以完善和提高,逐步规范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关键词:刑事执行监督检察职能完善

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实施,除了进一步强化了刑罚执行监督之外,更是赋予监所检察监督多项新的职责,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比重得到了提升。如何应对职能的转变,尤其是应对新增职能带来的挑战成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所检察工作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转变

修改后的监所检察部门职能涵盖了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监督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这其中既有新增的检察监督业务,例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与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也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职能重新划分,如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公诉部门转至监所检察部门;也有首次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如财产刑的执行监督明确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还有对传统业务提出了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随着工作职能的扩展和改变,“监所检察”这一名称已经不再适应工作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后,全国各地监所检察机构也在相继更名的过程中。机构名称的变更是职能扩展的一个体现,也更符合这项工作在诉讼监督体系中的定位。

二、目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增职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职能扩展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的发展契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新增职能的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完善并增加了财产刑的适用。但财产刑执结率较低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因此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将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监督有以下难点:

1.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案件信息来源不明确。与法院之间信息渠道不畅通,刑事判决只送达公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掌握同级法院的财产刑的判决情况,也无法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难以主动实施监督;检察机关之间没有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通报规定,这主要针对自由刑并科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监督减刑假释的检察机关能够掌握一部分财产刑未执行情况,但其往往不具有监督财产刑执行的职责,也没有与负负有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的检察院进行通报的义务。

2.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试行)》仅仅规定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内容,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程序,也是导致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的重要原因。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哪个部门行使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规定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均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只是负责的诉讼阶段不同;有的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一律归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有的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委员会,由院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共同参与审查。

2.《刑诉规则(试行)》只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只有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权,并非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主体,但实践中刑事执行部门承担了此项工作,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资格需要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少之又少,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案件的通报机制没有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案件来源机制没有构建,监督的启动、监督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西安市检察院设立驻陕西省安康医院检察室,制定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监督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目前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强制医疗执行的专业性较强,现有检察人员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

三、完善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建议

从以上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是要从信息共享、制度细化、人员配备、执法观念和业务素质方面予以完善和提高,逐步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

(一)建立信息共享通报、联动协作机制,破解刑事执行监督瓶颈

1.建立与法院、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信息通报制度。与法院建立法律文书移交备案、执行信息共享、执行变更通报制度,促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与公安机关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报制度,拓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案件信息的来源;建立检察机关系统内部案件信息通报协作制度,形成监督合力。

2.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增强监督力度。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环节建立医疗效果评估机制,设立由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牵头,医学专家、卫生行政人员组成医疗效果评估小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诊断评估进行再评估,弥补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医疗专业上的不足。

(二)制定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细化监督程序

1.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为契机,确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资格。

2.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程序,构建检察机关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3.制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对案件材料的调取、羁押必要性标准的审查以及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协助配合进行规定,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4.制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细则》,细化监督的方式、程序以及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三)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要求

1.完善刑事执行机构编制,优化人员结构。以西安为例,2011年西安市基层检察院恢复监所检察部门的编制,直到现在西安还有个别基层检察院只有驻所检察室,办公场所设在看守所内,最多4个人,一般只有2-3人,人员年龄偏大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达到工作新要求。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尽快完善机构设置,增加人员编制,将年纪轻、具备较强法律素养的干警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使之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相匹配。

2.更新执法观念,转变执法方式。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要认识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工作模式要由原来的“审查为主”转变为“办案为主”,执法方式由原来的“派驻检察”转变为“派驻、巡回、巡视检察相结合”,执法观念要由“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积极适应新要求。

3.改变培训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建议教育培训部门对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组织培训时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并纳入,使其掌握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席法庭等新知识,从而更加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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