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及其启示
2015-01-30王建林
□ 王建林
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及其启示
□ 王建林
美国社区法庭以多样的实践形态和方法,在创建与社区、司法系统内外机构和组织间伙伴式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以非对抗性的程序和监禁替代性措施处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和社区潜在的问题,改善社区公共安全,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社区法庭实践以现代司法和社会学的理论新发展为基础,是司法参与微观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揭示了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应当面向社区、立足社区,以司法为中心,建设多方协作机制,积极主动服务社区,这对我国社会治理的转型是有启迪意义的。
社区法庭;问题解决;社区参与;社会治理
美国的社区法庭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其中所蕴含的社区司法理念可以追溯到1967年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委员会提交的《自由社会中的犯罪挑战(1967)》报告。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挑战,该报告提出要依靠社会力量控制犯罪、预防犯罪,贯彻社区司法的思想;强调犯罪是一个与每个公民每天的生活紧密联系的社会问题,仅有司法职业人员是无法控制的;犯罪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司法系统和社区的合作,预防犯罪是社区的重要工作,司法系统可以从社区获得帮助①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 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he Challenge of Crime in a Free Society,(Washington: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8),13-15,283,291,254.。社区法庭实践就是贯彻社区司法理念的司法创新。
一、社区法庭的实践形态与影响
(一)社区法庭的实践形态
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形态相继出现了单门法庭、普通的社区法庭和综合性的社区司法中心,反映了社区法庭实践的摸索过程,也反映了社区法庭实践为适应基层司法的多种需求而展现出的多样性。
1.社区法庭的先驱:单门法庭。单门法庭是针对单一类型案件设立的,包括了毒品法庭、家庭暴力法庭、精神健康法庭等多种形式。不同于传统法庭追求通过司法程序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理念,单门法庭实践聚焦当事人和社区存在的问题,因此,也被称为问题解决法庭。单门法庭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以当事人和社区的问题为导向,更关注司法结果的公正和实效,特别是关注个别结果、社区结果,把司法资源集中于帮助具体的被害人、矫治犯罪人的行为并帮助犯罪人、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公共安全。
以美国出现最早、实践最广、最为成功的毒品法庭为例,毒品法庭以对当事人适当的惩罚、毒瘾治疗和生活帮助,代替传统法庭简单的定罪量刑及监禁。在方法上,毒品法庭利用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个案,把社会服务、健康咨询、毒瘾治疗等资源整合在一起,对被告人的生活进行必要的直接干预。通过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社会志愿者等主要参与成员之间的团队式协作,为被告人量身定做一个恰当的治疗方案,目标是能成功地改变被告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①Anthony C.Thompson,“Cou rting Disorder:Some Thoughts on Community Courts”,Wash.U.Journal of Law Policy 10,(2002):63-99.。
2.社区法庭的发展:普通的社区法庭。普通的社区法庭一般也直接称为社区法庭,但社区法庭比单门法庭更明确地聚焦社区生活质量犯罪②“生活质量犯罪”的称谓在英语国家因司法区的不同而不同,其它名称还有:低层次犯罪(low-level offence)、生活方式犯罪(lifestyle crime)、街头犯罪(street crime)、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等。Robert V.Wolf,“Community Justice:An International Overview”,Jusdicaure May/June,no.6(2008):307.,强调运用司法权力和司法权威去改变当事人的行为。社区法庭关注社区秩序,利用司法力量处理地方问题,是社区与司法程序的结合,被看成是提升司法制度,还权地方社区的一种方式,并由此在社区和法院之间架起一座桥梁③Victoria Malk in,“Community Courts and the Process of Accountability:Consensus and Conflict at the 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Am.Crim.L.Rev.40,Fall.(2003):1573.。大部分社区法庭处理某一特定社区的所有轻微违法犯罪及各类纠纷,拓宽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④Anthony C.Thompson,“Courting Disorder:Some Thoughts on Community Courts”,Wash.U.Journal of Law Policy 10,(2002):63-99.。
在程序上,大部分司法区不允许社区法庭开展审判,一般要求社区法庭以“后置处理”的方式处理案件。基本做法是要求被告人认罪,然后由社区法庭提供广泛的服务。同时,社区法庭对当事人在履行法庭为其制定的处理方案时,采取许多激励措施。如果被告人严格遵循并履行法庭的处理方案,法庭予以奖励,否则,进行制裁,甚至判被告入狱监禁。在方法上,社区法庭更多地运用社区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短期治疗、就业培训等替代性措施,以减少监禁、罚款、不受监控的释放等的运用。在效果上,被告人更加遵守法庭命令,再犯率明显较低。到目前为止,所有的调查报告、评估、研究均表明,社区法庭在贯彻“问题解决”这一关键目标上是成功的,社区居民对社区法庭的评价也是肯定的⑤Kelli Henry and Dana Kralstein,“Community Court Research:A Literature Review”,(http://www.courtinnovation.org/research/communitycourt-research-literature),2015年5月8日最后访问。。
3.社区法庭的新动向:综合性的社区司法中心。20世纪末开始,设在特定社区的社区司法中心开始出现。社区司法中心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司法中心的法官,协调社区司法涉及的司法系统内外的各种力量,包括警察、检察官、缓刑官、假释官员、律师、社区组织或机构的领导人员、政府管理机构等,还包括各种为社区提供社会服务的官方和非官方服务机构及其志愿者,共同合作,分析社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调查、确定社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能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措施,预防违法犯罪、平息社区纠纷、帮助社区困难居民,维护社区秩序,以从源头上解决引发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违法犯罪和各种纠纷。
以2000年6月设立的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红河湾社区司法中心(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为例,其综合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案件管辖上的综合性。由中心唯一的法官处理在一般情况下本应由民事法庭、家事法庭和刑事法庭等不同法庭处理的不同性质的案件⑥Jeffrey Fagan and Victoria Malkin,“Theorizing Community Justice:Through Community Courts”,Fordham Urban Jou rnal 30,no.3(2003):897-953.。第二,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上的综合性。一是法官及辅助人员的配备。司法中心配设一名法官,同时配设类似于法官助理的法庭律师(Court A ttorney)、书记员办公室、负责法庭与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和人员进行信息沟通及协调的资源协调员(Resource Coordinator)、负责法庭安保及法庭命令的执行和深入社区与居民交流的法庭执行官(Court Officers)。二是其他法律和刑事司法人员的设置。包括检察官、辩护律师、缓刑官、预审服务面谈者、警官等。三是配设其他政府机构、社区合作者。包括各种社会公益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四是设立社区顾问委员会①Cynthia G.Lee et al.,“A Community Court Grows in Brookly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Final Report)”,Williamsburg VA: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November.(2013):2.。第三,处理措施的多样性与综合性。法官处理案件,可以运用民事、刑事及其它替代性措施。除了像传统法庭那样可以判处被告人监禁外,司法中心把惩罚措施和帮助措施结合使用。惩罚措施主要是社区服务令,帮助措施主要是让当事人接受社会公益组织或人员提供的各种公益服务,包括短期心理治疗、长期治疗(如毒瘾治疗、精神疾病治疗、心理创伤治疗)、各种培训、课程等等。
(二)社区法庭实践对传统法庭的影响
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是20世纪80年代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和传统司法应对生活质量犯罪失灵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实践的展开基本是源于基层司法部门的草根式的探索。正如美国纽约州前首席法官凯耶(Judith S.Kaye)指出的那样,“在今天的很多案件中,传统的方法产生了无法令人满意的结果。吸毒者因毒品交易被逮捕、判刑、坐牢,然后很快又回到街头交易毒品;受到虐待的妻子从法庭获得了一项保护令后,回到家中,再次受到虐待。看起来,每项法律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所有的程序都被遵循,然而,在潜在问题的解决上我们没有取得有效进展。这对案件当事人不好,对社区不好,对法庭不好”②Bamen G and Feinblatt J,“Problem-solving Courts:A Brief Primer”,Law&policy 23,no.2(2001):125-140.。这说明,法律程序上的结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社区的问题的解决,属于“案结事不了”。这不仅使法庭不堪重负,而且司法的社会效果也无法令人满意。
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社会治理出现了向社区回归的发展趋势——社会社区化或社会人文化,重新强调社会资本、社区建设、社区发展,政府开始主动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与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利益群体开展协作。这样,社会学的社区发展理论与社区司法理念相契合,司法实践中的社区法庭探索悄然兴起。到2010年,全美设立的各类社区法庭已经发展到3600多个③Cynthia G.Lee et al.,“A Community Court Grows in Brookly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Final Report)”,W illiamsburg VA:National Cen ter for State Courts,November.(2013):35-48.,显示了社区法庭发展的强劲势头。
从实践看,在应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犯罪和纠纷上,社区法庭以地方化、多样性、合意型、积极应对的司法方法和非对抗性的程序,取代传统法庭标准化、专家型、决定型、消极应对的司法方法和对抗性程序,就此而言,社区法庭是对传统法庭的背离,其对传统法庭的冲击也是不言而喻的。但社区法庭对传统法庭的这种背离,并没有改变其司法的本质,社区法庭对案件的处理尽管融入了社区力量,但其程序的公正仍然得到保障,主导社区法庭程序的仍然是法官,只是把关注的重点从传统法庭过于注重在程序上对案件的处理,转向了案件处理结果,即当事人和社区问题的解决。诚如美国学者指出的那样,“社区法庭有其独特的使命,有其独特的角色定位”④Anthony C.Thompson,“Cou rting Disorder:Some Thoughts on Community Courts”,Wash.U.Journal of Law Policy 10,(2002):63-99.。这种独特的使命和定位就是处理影响生活质量的犯罪和纠纷,减少和预防严重犯罪,提升公共安全。因此,尽管社区法庭至今仍是美国司法的一个新课题,但社区法庭实践从一开始就起到了分担传统法庭繁重任务,缓解传统法庭困境的作用,与传统法庭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而且,社区法庭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犯罪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预防、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反过来又缓解了传统法庭的负担。因此,美国司法实践中,社区法庭与传统法庭各有自己的使命,两者分层并存发展,互为补充。当然,从目前看,传统法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
二、社区法庭与传统法庭在运行上的差别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不管形式多样的社区法庭如何被组织和运行,社区法庭都是从特定社区的情况出发,立足社区,融入社区,以适应社区和社区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社区法庭也形成了不同于传统法庭的特点,并在运行上表现出差别性。
(一)是否处理当事人和社区的潜在问题
传统法庭注重程序处理,主要是对犯罪作出惩罚,关注的是惩罚的正确性和适当性,无暇顾及引起当事人犯罪的原因和问题。
社区法庭则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对引发犯罪的潜在问题的解决。尽管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是轻微的,但许多是因为吸毒、失学、贫困、失业、精神健康等引起的。社区法庭把违法犯罪看成一个社会问题,法官、检察官、社区组织和社会机构,通过深入社区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全面分析导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在处理案件时,社区法庭不是简单地按程序作出裁判,而是力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不正常的生活实施适当干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帮助,以解决当事人和社区的问题,从而预防当事人再犯,改变其人生。
(二)是否采取对抗性程序处理案件
传统法庭适用对抗制程序,庭审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对抗进行,程序进展速度慢,成本高。社区法庭不采用对抗性程序处理案件。刑事案件一般在庭前就对被告人进行适格筛选,对不符合或不适合通过社区法庭处理的被告人,移送给传统法庭处理。对符合或适合通过社区法庭处理的被告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按照社区法庭的程序进行处理。社区法庭审理中,原本对抗的控辩双方,协作分析被告人的情况和引起犯罪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且与社区内外的其它组织和机构一起,协助法庭作出针对被告人治疗或帮助的处理方案或社区、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性裁判。对于民事案件,社区法庭主要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存在的困难,还通过社区、社会机构或组织提供帮助。
(三)是否与社区合作
传统法庭的案件处理程序,是被动、程式化的,法官基本是在法庭里坐堂办案,与社区的合作至多是让社区居民充当证人出庭作证,但不会深入社区了解被告人及引发案件的情况,也不会听取社区居民对犯罪的看法和对案件处理的建议。但社区法庭为了解决当事人和社区的问题,都要了解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潜在的问题。为此,社区法庭重视与社区之间建立伙伴式关系,其工作机制是让社区参与法庭工作,创造法庭与社区及其它机构、组织之间的伙伴式合作关系,并利用这种合作关系,把司法与服务链接,以非监禁的各种替代性方法,在社区层面处理个案,以取得良好的处理效果。
同时,社区法庭通过自己的工作,使法庭及法庭工作融入社区。社区法官平时深入社区了解居民的需求及所关心的问题,在犯罪发生后,及时联系社区,听取社区居民对犯罪发生的意见,在案件处理中,注重居民对犯罪处理的看法和建议。社区为法庭作出社区服务令判决提供条件,并协助法庭监督社区服务令的执行。社区法庭还通过增加社会服务的供给,成立社区咨询委员会,设立社区纠纷调解机构,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区居民提供咨询、治疗、帮助、教育、调解纠纷等各种服务①David B.Rottman,“Community Courts:Prospects and Limits”,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Journal 231,Aug.(1996),48.。
(四)是否适用替代监禁的制裁措施
传统法庭处理刑事案件,主要是依程序作出对被告人惩罚的判决,一般直接判被告人入狱监禁,但社区法庭作出的主要是替代监禁的制裁。在首次处理时,一般不会对被告人处以入狱监禁的判决,而是处以替代监禁的制裁措施。但如果被告人不遵守首次被判处的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法庭也会签发拘捕令,并判被告人入狱监禁②Cynthia G.Lee et al.,“A Community Court Grows in Brookly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Final Report)”,W illiamsburg VA:National Cen ter for State Courts,November.(2013):81-82.。
实践中,社区法庭作出的替代监禁的制裁措施包括社区服务、接受社会公益服务、罚款、赔偿等。社区服务就是让被告人在社区内,在明确的一段时间内做一些既让社区和居民受益,又能让居民看得见的劳动,包括清洁公共场所、除草、绿化、修路等。社区服务的具体劳动地点,则主要由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后提供给法庭。对接受社会公益服务,社区法庭一般从引起被告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入手,通过社区法庭特有的各种综合性服务手段,为被告人定制出合适的处理方案,使被告人在社区法庭的严格监管下,通过接受各种帮助性公益服务,改变其行为,最终改变其人生。
(五)被告人的案件是否有被撤销的机会
传统法庭中,程序是对抗性的,控方在起诉前仔细评估过案件定罪的可能性,因此,案件被法庭最终判无罪概率很低,案件也几乎不可能被撤销。但在社区法庭中,通过社区法庭多样化的处理,对被告人可以暂不定罪,如果被告人能够遵守并执行法庭的社区服务令、社会公益服务令、赔偿等监禁替代性措施,案件最后会被撤销①Diana L.Karafin,Community Cou rts Across the Globe,(The Crim inal Justice Inititiative of Open Society Foundation for South A frica,(2008),11-12.。
三、社区法庭实践的理论基础
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一方面与传统司法面临困境的司法现实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代司法理论和社区发展理论有关。在美国社区法庭实践的探索中,对其产生影响的理论包括了问题导向理论和“破窗”理论、社区增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司法的地方性理论。
(一)问题导向理论和“破窗”理论
问题导向理论是以H·戈德斯坦为代表的学者针对当时警务工作的弊端和警务改革的需要,于1979年提出的②Herman Goldstein,“Improving Policing:A Problem-Oriented Approach”,Crime&Delinquency 25,no.2(1979):236-258.。根据问题导向理论,警务工作应当以“问题导向的途径”来建设。“问题导向型警务”的建设,使美国的社会治安模式从“被动——打击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问题导向的工作方式要求识别问题,分析问题,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解决问题。
“破窗”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詹姆士·威尔逊和乔治·凯林于1982年针对社会治安策略提出的警务理论③James Q.W ilson and George L.Kelling,“Broken windows:The Police and Neighborhood Saftey”,The Atalantic Mon thly,March.(1982):29-36,38.。根据“破窗”理论,无序行为、居民对犯罪的恐惧感与犯罪之间具有相关性。在一个社区中,忽视“破窗”,意味着向社区居民发出了无人关心社区的信号,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损害也将会向社区其他区域扩散。忽视社区无序,也意味着执法部门对社区所关注的事务的忽视。反过来,这种无序和忽视将引发更严重的犯罪、对犯罪的恐惧和社区衰落。因此,警方应当关注社区秩序和问题,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提升社区秩序,才能解决问题。
问题导向理论与“破窗”理论实际上与1967年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行政委员会《自由社会中的犯罪挑战(1967)》报告中的社区司法理念具有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区法庭实践的展开④David R.Karp,Community Justice:An Emerging Field,(Lanham: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ing Group,1998),p5.。
(二)社区增权(Community Empowerment)理论
增权理论是国外社会学研究近三十年来的一股潮流,也是西方社会无所不在的话题。社会学研究者认为,“权力是获得自己所需要东西的能力,是影响他人思考、行动、感受、信仰的能力,并影响资源在家庭、组织、社区或社会等社会系统中分配的能力”⑤Gutiérrez et al.,“Understanding Empowerment Practicing:Building on Practitioner-Based Knowledge”,Families in Society 76,no.9(1995):534-542.。无权是一个与权力相对的概念,是一种缺乏能力或资源的状态,当人们对侵害他们的社会系统感到无权时,还会把这种感觉内化,并使自己感到无助。权力和无权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一种主观感受,形成一种权力感和无权感。权力感可以增进人们的自尊感、尊严感、重要感、自我感;无权感会使人们产生自责感、自卑感、无助感,并形成恶性循环⑥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70-83页。。因此,社会工作中的增权对个人、组织、社区显得尤为重要。帕金斯和希曼门认为,“增权涉及个人、组织、社会三个层面。就个人而言,增权包括参与行为、控制行为、控制感;组织层面上的增权包括共同领导、发展技巧的机会、扩展有效的社区影响;社区层面的增权包括公民参与社区决策的机会等”⑦Douglas D.Perkins and Marc A.Zimmerman,“Empowerment theory,research,and applic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3,no.5(1995):569-579.。社区增权理论的核心是强调个人对自己命运的决定权、控制权,提倡个人积极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建设,并通过这种参与的实践,增强自己的权能,以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和状况。
社区增权是社区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础,但社区增权应以社区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本为前提。社会学家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参与网络中互惠和约定的规范”①[美]罗伯特·帕特南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言。。良好的社会资本能够创造良好的邻里、社区关系,为社区创造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在此基础上增权社区,就可使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社区秩序就会走向良性循环。
社区法庭实践通过社区参与司法解决社区问题,契合了社区增权理论。“把保障社区更加安全的任务明确地下放到社区自己手中,一种可能性的结果是,社区司法作为现代社会应对犯罪和社区秩序混乱手段的意义将得到大大增强,社区司法在传统价值和司法规范中的特殊性也会变得更加显著”②Katherine Doolin,“Empowering Community Through Restorative Justice”,Whose Crim inal Justice?:State or Community,Edited by Katherine Doolin et al.,(Sherfield:Waterside Press,2011):143-158.。
(三)司法的地方性理论
从社区区位角度分析,每一个社区都处在一个特定的地理空间中,不同地理位置的社区有其自身的特点,包括各种纠纷、犯罪问题以及引起犯罪的原因,等等。“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而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③[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煊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73页。。应该说,吉尔兹这里所说的地方性知识,是排斥普适性的具体知识信息系统的,这种地方性知识在每一个具体的社区中应该都是存在的。在具体社区中开展的社区法庭实践,因为具体案件本身还有其特点,因此,司法的地方性在社区法庭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四)恢复性司法理论
尽管理论上对于什么是恢复性司法众说纷纭,但对恢复性司法最为实质的内核是加害人——受害人、社区之间的关系及其修复有基本一致的认识。英国犯罪学家马歇尔(Tony Marshall)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相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④[澳]约翰·布雷思韦特著:《恢复性司法:积极和消极理由评估》,刘山煽译,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2007年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也对恢复性司法作了与马歇尔观点基本一致的界定⑤2000年联合国第十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指南》。。
恢复性司法是对现代报应性司法的扬弃,重构了现代正义观,打破了国家权力垄断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在一定案件范围内,赋予受犯罪损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准则范围内的自由处分权,使犯罪者责任承担的衡量尺度从报应的维度转向受损社会关系修复的需要,责任承当的形式也从单一的惩罚转向谢罪、补偿、社区服务等。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一开始就受到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启发,并超越恢复性司法,不仅关注当事人,还把受到损害的社区纳入视野,关注社区秩序的修复。
四、几点启示
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是传统司法应对微观社会低层次的生活质量犯罪受挫,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新探索。应该说,社区法庭实践在美国的出现,是美国社会现代性进程中,现代司法从只关注宏观社会到关注微观社会,从长期注重社会层面的问题回归社区层面问题的必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社会现代性进程的步伐加快,社会正处于快速的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也集中凸显,要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在注重宏观层面治理的同时,关注微观社会的治理,并把治理的重心下移。美国社区法庭的实践,对司法参与微观社会的治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
(一)基层司法应当面向社区、立足社区、服务社区
社区法庭作为现代司法探索微观社会治理的司法新实践,通过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让司法接近人民,让人民参与司法,改变了传统司法那种脱离社会、远离公众的形象。
在形式上,一方面,在社区内设立工作场所,让社区法庭成为社区的组成部分,让司法融入社区居民生活之中。另一方面,社区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工作方式,使法庭工作人员深入社区,以各种方式了解社区居民所关心的社区问题和需求,以及引发问题的潜在原因,并与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一起,寻求解决问题和需求的恰当方法。
在实质上,社区法庭通过社区参与司法,尊重社区,以获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在社区法庭的工作中,法庭工作人员愿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认为自己在社区法庭得到尊重,社区法庭真诚地愿意帮助当事人而不仅仅是把当事人判刑入狱,社区法庭更具同情心,让当事人自己在出庭接受审判还是接受社会公益性服务之间做出选择,等等①Cynthia G.Lee et al.,“A Community Court Grows in Brookly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Final Report)”,W illiamsburg VA:National Cen ter for State Courts,November.(2013):86-87.。可见,社区法庭使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参与性得到了体现,也以让社区居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正义。
(二)社区法庭的工作机制需要多方协作
社区法庭这种惩罚与帮助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案件,仅靠法庭是无法实现的,必须依靠司法系统内各机构之间、司法机构与社区和社区、司法机构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机构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特别是处于社区司法方法中心的法庭,需要来自多方面的伙伴式合作,离开了司法系统内外各机构和组织、社区和社区居民,就无法独立完成其司法任务”②Attorney General's Office,Engaging Communities in Criminal Justice,(Lodon:The Stationary Office,2009),15.。
社区法庭工作机制中强调的多方参与和合作,改变了传统司法只注重司法职业人员依程序办案并作出惩罚性判决的工作方式,使司法审判既重视案件的处理程序,又重视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个体和社区整体利益的实际效果。社区法庭工作机制中多方合作的载体或平台就是社区,正是在社区中,官方与民间合作、权力与权利对话。通过这种多方合作机制,社区法庭让社区居民在关系社区利益的司法过程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而不是旁观者、无关者,并使社区法庭实践成为正式司法与社区合作关系的典型③David R.Karp and Todd R.Clear,“Community Justice:A Conceptual Framework”,Criminal Justice 2,2(2000):323-368.。
(三)基层司法需要积极主动
西方国家的传统司法,消极被动是其重要特征,以体现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但社区法庭所面对的主要是反复发生、在特定社区内普遍存在、传统司法应对失灵的轻微违法犯罪和其它纠纷。因此,从理念上,社区法庭强调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强调司法系统内的国家权力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应被动消极地应对,而应以社区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积极主动地发现社区需求和社区问题,通过为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方式,解决社区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纠纷的发生。
(四)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治化应当以司法为中心
社区法庭主要解决社区层面的轻微犯罪和其它纠纷,是现代司法立足社区,参与基层微观社会综合治理的新探索,实际上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合作、国家机构与社会机构之间合作、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合作的体现。
从工作机制看,社区法庭协调司法系统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通过多种不同的渠道,综合各种信息、资源,找出社区的问题,为具体的个案和社区的整体寻找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予以落实。这是对社区资源的整合,是以司法为中心的综合治理。当然,在各种组织和力量中,社区法庭是中心。社区法庭(尤其是新型的综合性社区司法中心)的设置和工作方式,集中体现了在法治社会里,一切问题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范畴,对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的治理,应纳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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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9092(2015)05-0102-07
2014-12-28
王建林,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现代化。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基于分类与协调路径的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研究”(编号CLS-C09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