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范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和现代性
2015-01-30魏建克
□ 魏建克
双重范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和现代性
□ 魏建克
依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范式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范式说,学界已有相对成熟的思考,汪信砚教授提出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分析框架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的范式和各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学术研究的根本范式。张艳娥博士已尝试性的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范式。参见汪信砚:《作为研究范式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江汉论坛》,2008年第11期;张艳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的范式建构》,《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3期。和现代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彰显出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中国化进程,述说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体现着制度建设的世界化进程,表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性问题。在两大进程中,制度利益和制度价值交织并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从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一基本问题,即制度利益和价值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现代性;利益和价值
一、双重范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问题的生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种形态表现,审视制度的基本问题,就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成和历史进程中去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过程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世界化过程,那么,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现代化的综合分析范式,有助于更好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和现代性问题。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已形成共识,即“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四个方面的内容。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探索、理论创新、制度设计都需要以此为基础并不断回答这几个基本问题。但是,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等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问题,就无法有效审视制度的根本保障地位,就容易对制度的生成产生误读,就会迷失制度发展创新的方向,就难以从制度层面深化其价值和利益导向。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问题,冯德军的“三个基本问题”说、辛向阳的“四个基础问题”和“三个基本问题”说①冯德军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核心和本质问题、地位和功能问题、未来和发展三个基本问题。辛向阳把经济基础、国体基础、信仰基础和原则基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基础问题;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与活力性有机结合、公平性与效率性有机结合、统一性与多样性有机结合作为三个基本问题。参见:冯德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问题的理论思考》,《学术交流》,2011年第9期;辛向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三个基本问题探析》,《理论探讨》,2012年第2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四个基础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已经有了初步思考。
中国作为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理论,尽管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体和政体,形成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生产和分配制度,但伴随世界现代化进程,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迫使中国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指导下,从现实出发,调整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吸纳世界文明成果,开辟特色道路、创新制度设计。
有鉴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不但包括了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脉相承及社会认同问题)、还包括制度的现代性问题(社会主义制度的世界化进程问题),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制度利益和价值问题。与此同时,这些问题又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即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制度的发展阶段、制度的利益和价值导向、制度体系的逻辑关联等内容。制度属性作为制度生成和建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本质和非本质的制度形态,本质属性决定着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非本质属性则表现着制度的民族性和阶段性。②魏建克、郝身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述论》,《理论月刊》,2013年第11期。就制度的合法性而言,它体现着制度的本质属性,制度的现代性则体现着制度的民族性和世界化进程,制度的利益和价值不但体现着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也表现着社会的现代性和内在本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问题
制度的合法性即制度被认可的程度,它不但是一种法律认可,更是一种社会认同,合法性是制度存在和保持生机的核心内容。作为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合法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继承和创新,它不仅要体现出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脉相承性,也就是其历史合法性,还要具有同世界其他制度竞争的优越性,即现实合法性。
首先,历史合法性的基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有没有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指导,具不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脉相承性,能否回答“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这些问题。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合法性问题,往往需要作纵向比较,经典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新民主主义制度、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参照的对象。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异端性”③杨凤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中理论创新的标准与创新成果》,《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4期。显而易见,譬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等。实际上,这些“异端”彻底打破了传统制度理念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束缚,消除了不适应时代需要的“非法”体制机制,并在探索中建构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合法性不仅源自于对原有制度的承继,更多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突破,特别是对具体制度和体制安排上的突破,诸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共存的分配制度等,突破了“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制度,明确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创新发展,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认识的时代深化。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实合法性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能否坚守住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核,二是能否在同其他社会制度同台竞争中显示出强大优势,也就是优越性。针对第一个方面,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明确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不但是制度创新的政治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满足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现实根基,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于人民、并得到人民认可的关键。
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仅仅具有一个法理的外衣并不能使其获得完整意义上的现实合法性,要让这个特色制度得到人民的拥护,就必须凸显其更大的优越性,这就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课题,也就是现实合法性的第二个方面。正如有学者所言:“这种非常态的发展模式,注定了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走上的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①阎树群、张艳娥:《“制度—社会”矛盾的化解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凸显优越性,就需要充分把握世情、国情和党情,认识矛盾的复杂性,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不断推进制度体制的创新,打破制度固化的壁垒,只有在制度创新中去认识社会主义,找准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载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才能冲出保守思想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消除体制机制的弊端,才能彰显中国社会主义的活力。可以说,制度创新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实合法性的灵魂,而创新的首要问题则是思想解放,著名学者厉以宁、俞可平、郑永年等对此有着一致的认识,针对一些制度固化难以破冰时,厉以宁指出,“中国的转型,前提是思想解放”。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这样的改革导向也意味着制度创新本身需要思想解放,制度创新的成果又有助于思想的彻底解放,并且在创新制度中发挥新的体制机制的牵引作用,优化制度安排,落实党的深化改革战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民心所向。
总之,无论是历史维度,还是现实维度;无论是制度的一脉相承,还是制度的创新,都是要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它的制度安排的不断丰富与完善,它的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更加能够说明社会主义不是一种僵死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一种发展变化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性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性是指具体制度、体制和机制安排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现代化发展的有效作用过程,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具体制度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世界化进程问题。当前,在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上,一定要深刻把握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从中国本土出发,探索民族复兴之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实际需要,满足中国各项制度的现代性建构。
不可忽视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安排,以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追求都得益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大背景。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有了完整的民族意识,逐步提升着世界化进程的自觉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动融入世界现代化的历史大潮,力求探索一条利用资本市场体制,又能弥补自由市场缺陷的现代化道路。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和生态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具体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和机制创新的乏力和阻力,直接抑制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影响着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因此,继续深化改革,消除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瓶颈,实现人类对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共鸣,就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基础上,大胆借鉴西方先进制度成果,对中国传统制度模式实施现代化转换,打造制度的现代性和民族特色。
制度的现代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要确保制度建设的世界化进程和民族特性,提升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根本上还是要做好两个互动,一是世界制度文明和中国民族特色的结合,二是中国传统和现代的互动。
首先,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客观上促使各民族国家必须具备世界眼光,具有世界眼光才能自觉融入世界现代化的进程,才能自觉汲取世界文明成果。必须承认,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共性问题是各民族国家都会面临的问题。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当然要充分借鉴世界现代制度文明成果,特别是在房地产、养老、医疗、教育、民生、国家安全、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具体制度安排。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操作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借鉴先进制度操作就是对现代文明的吸纳,我们万不能以中国具有自身特殊性或与意识形态相左为由而排斥这些文明成果。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民族特色,反映的则是中国社会发展中带有民族性和地域性问题的制度安排,具体表现在中国制度建设的自身逻辑,即“国家政治制度优先性—经济制度建设的后发性——社会制度、文化和生态体制的辅助性”①杨光斌:《走出集权、分权的二元对立误区——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集权与分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1期。路径。也就是说,新中国建立后,我们首先在政治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的世界化进程中,我们开启了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使我们要更好的汲取世界文明成果,彰显智慧和勇气,从现实和问题意识入手做好社会、文化和生态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从理性层面看,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文明和中国民族特色的制度设计体现着世界现代性与中国民族复兴路径的对立统一,一个是历史和世界视野,一个是现实和问题意识,我们需要把现实和问题意识放在历史和世界视野,用时代眼光来打造制度的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
其次,就传统和现代的关系而言,郑杭生教授“新现代性”理论通过广义社会转型论打破传统和现代制度的二元对立。制度的现代性需要从传统走向现代,在现代化进程中产生自己相应的新传统和更新的传统。②郑杭生:《现代性过程中的传统与现代》,《学术研究》,2007年第11期。因此,传统的魅力不在于其同现代的对峙,而在于引发现代对传统的思考,从而开发传统的精华,实现传统现代化,从而规避制度的软(文化、精神、意识)缺陷,深化制度创新。譬如集体经济体制的现代创新正在改变着我们对“人民公社”传统制度的意识形态陷阱,并打造着适合现代中国社会需要的新的集体经济体制和机制安排,新的土地有偿流转农村集体合作经营的制度模式已经脱颖而出,并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创新了经营权的现代思考。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传统和现代的辩证互动不但能够消除人们对改革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制度安排的相互否定,而且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世界化进程中更好的汲取传统精华,推进传统的现代化,增强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引力。
总之,无论是传统制度的现代化,还是世界现代化制度的中国化,除了顺应世界现代化进程外,还依托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正如有的学者所谈,制度的现代化“不能纯粹源自于西方,但又要求具有西方形式;不能直接源自于自身的文化传统,却又要充分考虑到文化传统及其现代转换的内在要求。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背景。”③邹诗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这实际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关键性命题,即如何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世界化进程这一基本问题。中国和世界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安排根源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制度创新又得益于制度的世界化,我们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构的世界化,在制度的世界化进程中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具有更加开放的特质,处理好世界制度文明和中国民族特色、中国传统和现代的关系,提升制度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的现代化发展,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世界意义。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利益和价值问题
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中国化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推进,内在地引发了制度利益和价值问题,使其成为制度建设的重大课题。利益和价值作为制度的两大属性,利益决定着制度的阶级归属,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和广泛性,价值决定着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导向性、抽象性和统一性。把利益和价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就是要回答“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发展为了谁”问题。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世界化进程中,制度利益的多元存在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关系决定了复数制度预期的交互碰撞,这就需要在妥当推进经济社会的制度建构中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扩大制度的利益生产量,重视制度的利益分配率,探索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实现制度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利益分析法,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划分为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具体制度,①肖贵清、刘玉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逻辑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8期。国家制度利益尽管处在较高地位,但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必须推动社会各项制度的完善,因而社会利益也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得到更加强有力的维护,这一点在中国制度现代化的路径中已经给出有力说明。正是基于中国国家权力的优先,经济、社会组织的后发依附瓶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构中,制度分权必须彰显市场和社会的权力(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市场、政府、社会、法治四大权力(权利)主体,彻底改变了原有以政府为主、其余为辅的格局,目的就是为了打破既定利益格局,使各权力(权利)主体分清权限,做到各取其位、各司其职,实现利益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利益的公平分配。
就当前中国的制度利益而言,它一方面要推动治权地方化,通过市场性分权、完善社会制度和具体制度,充分调动社会中各利益主体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还要确保国家制度利益,也就是集中法权,通过法权国家化,化解各利益主体社会参与中受到的传统阻碍。不可忽略的是,围绕制度利益形成的分权和集权还必须统一于国家的战略目标,也就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复兴事业,这些内容正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要求。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一些阶级),总是占有劳动的对象条件的阶级。”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0页。那些占有劳动对象条件的阶级或阶层则把利益的获取附加于社会制度建构和运作之上,因此,我们更需要把“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达到“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这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语言表述化解为具体制度操作,通过制度设计打造有能力的有限政府,充分发挥市场、社会、法治的权力(权利),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制度价值表现着制度的道德预期,体现制度的功能。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后,一直把“人民民主”作为其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从理论形态和制度形态上体现着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诉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制度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提炼和总结,这种提炼不仅汲取了世界现代文明的精神价值,而且充分体现着中国传统美德创造性的现代转化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精神财富,建构着具有中国特质,又能弘扬时代精神,面向世界的价值内核。早在1992年,邓小平就希望通过30年实践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这其中当然包括相对成熟的制度价值。当前,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已经成为国家制度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成为了社会制度的价值坐标;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成为了中国公民的价值理念。这实际明确了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公民个人的基本价值。
可以说,价值自觉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重要内容。制度建构对价值内涵的彰显,不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中国人“三个自信”的主观表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们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最大化的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和谐幸福的价值观念,特别是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元素,创建中国话语、打造中国声音、传递中国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的、具体的现代价值观抵制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所传递出的抽象的“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等价值观念,跳出“西化分化陷阱”。
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尽管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实践探索,其制度价值有着丰厚的历史传统、文化资源和探索精神,便于我们立足制度基本价值创新具体制度的价值体系。但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开放格局下,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样伴随着多元文化和其他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的挑战。拜金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中华文化劣根论、普世价值说、中国崩溃论、中国威胁论、新殖民主义等错误和恶意言论不断扰乱着我们的价值视听,模糊着我们深化各项具体制度体制建设的价值诉求。由此,我们更应解决好制度的价值体系问题,制度价值体系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操作的价值诉求,譬如在政治制度建设上,人民民主是其价值准则,体现着主权在民、民主集中制、协商民主等内容;在经济制度建设上,共同富裕是其价值准则,体现出先富后富,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城乡一体等内容;在社会制度建设上,公平正义是其价值准则,体现着以人为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谐幸福等内容;在法治制度建设上,司法独立是其价值准则,体现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行政等内容;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人与环境和谐是其价值准则,体现着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内容。制度基本价值和制度价值体系的逐步明晰和精确提炼有助于实现制度的有序和健康发展,有助于为打破制度利益壁垒,创新制度安排提供导向;为抵制封闭僵化老路和改旗易帜邪路提供精神保障;为抵御西方对中国的“颜色革命”提供价值武器,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制度模式选择明晰价值坐标。
不难看出,制度利益和价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利益可以多元,但价值需要一元,制度价值的一元才能有效整合制度利益的多元,只有正确处理利益和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辩证关系,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完善中走向成熟、定型,也才能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和制度执行力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
(责任编辑:徐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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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5)05-0020-06
2014-12-01
魏建克,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研究”(编号:12KS04);江西理工大学校级课题“民族复兴视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话语研究”(编号:HSFJ2015-G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