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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共同体建设是社会治理的转型性创新

2015-01-30孙雷雷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诸城市共同利益共同体

孙雷雷

社区共同体建设是社会治理的转型性创新

孙雷雷

社会治理创新,是“四个全面”尤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而社区共同体建设,是社会治理的转型性创新。推进从“单位人”、“社会人”转型至“社区人”等治理支点的创新,以获得社区共同利益的治理纽带和有效支撑;推进从“零散性”、“偏远性”转型至“聚合性”等聚居格局的创新,以实现公共资源的配置集约化和效能最大化;推进从“线性治理”转型至“立体治理”等治理结构的创新,以便于从“人盯人”走向“法对人”,实行法律之治,是其重要内涵。

社区共同体;治理创新;治理转型

近年来,我国普遍加快推进社区共同体建设,逐渐明确了其新内涵、新构成、新途径、新目的和新目标,“新型社区”即“社区共同体”概念日益清晰;重点推进了社区共同利益、社区公益设施、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基层文化、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基本保障、社区治理结构和社区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建设,社区共同体建设的任务更加明确。各地的实践创新经验十分丰富,值得研究和借鉴。山东省诸城市充分把握了推进从“单位人”、“社会人”转型到“社区人”等治理支点的创新,以获得社区共同利益的治理纽带和有效支撑,从“零散性”、“偏远性”转型到“聚合性”等聚居格局的创新,以推动公共资源的配置集约化和效能最大化,从“线性治理”转型到“立体治理”等治理结构的创新,由“人盯人”走向“法对人”,实行法律之治等重要内涵。

一、推进从“单位人”、“社会人”转型到“社区人”等治理支点的创新,以获得社区共同利益的治理纽带和有效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的多元化格局。城乡居民的职业活动多元化,导致了在社会治理视角上社会主体的独立性、分散性;从“单位人”走向“社会人”,消解了计划时代社会治理的“单位”(职业)纽带或支撑,“单位人”的治理方式,对“社会人”失去了有效性。因此,必须从治理方式的转型创新中,寻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培育新型依托,才能产生新的效应。可以说,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人们期盼一种崭新的社会治理的新方式、新支撑、新载体。而这个新方式,就是城乡社区建设;新支撑,就是社区共同利益;新载体,就是社区共同体。

社区共同体,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一定数量、共同生产或生活的人群;有一定的地域界限,人们在其中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有相对完备的生活设施;有一定的治理结构或机制体系;与社区经济、文化相联系的生活方式,以及人们在感情上和心理上的认同感。

社区共同体的核心内涵是“社区共同利益”,主要是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用社区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作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支点。因此,建立社区共同体,用社区“共同利益”机制,催生积极的激励、凝聚和认同效应,从而有效整合社区居民,是切实解决多元化、独立化和分散化格局中的“认同难”、“凝聚难”与“整合难”的有效途径;也是产生社会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基因。

建设社区共同体,以社区共同利益为依托,进行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从“单位人”、“社会人”到“社区人”,以“社区共同利益”为治理支点,是转型性机制创新。任何社会治理的最可靠支撑,都是居民的切身利益,在利害整合效应中,达到预期。孔子认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是“惠而不费”(“从政五美”之首),即“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可见,以社区共同利益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新支点,是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可靠之处。

潍坊诸城市在推进社区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加大财政投入,搞好公益设施等建设,同时,把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放在首要位置,构建并扩展了社区共同利益。相关市直部门,依托乡村社区开展的“一站式”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公共就业、人口计生、文化教育、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公共安全等基本服务,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政府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另外,诸城市还在社区实行社会基本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医疗、教育、救助、救济、最低保障等社会保障全覆盖等,也是构建并扩展社区共同利益的重要内涵。让乡村社区居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益设施、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是诸城市社区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取向,也应当是一切新型社区建设的价值取向。

二、推进从“零散性”、“偏远性”转型到“聚合性”等聚居格局的创新,以实现公共资源的配置集约化和效能最大化

传统乡村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交通辐射范围狭隘等原因,形成了零散、偏远的传统聚居格局,不利于公共资源的配置集约化和效能最大化。而适度聚合(合村并居),则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特别是水电暖等的配置集约化、效能最大化。聚合势在必行,但聚合必须“适度”,即符合“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

潍坊诸城市将“社区聚合区建设”作为农村住房改造的主要形式,建设“宜居宜业”环境,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吸引社区居民聚合居住,加快农民就地城镇化。按照“中心城区—镇街驻地—乡村社区”这一新型城镇化体系的推进要求,以大中城市的标准规划建设中心城区、以现代化城市的标准规划建设镇街驻地、以现代化城镇的标准规划建设乡村社区,将乡村社区作为小城镇的延伸,成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节点。从最初形成乡村社区构想,到现在全面推进社区共同体建设,基本经历了四个阶段。

2013年,诸城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1313”全域新型城镇化体系。按照“一个中心、四个规划、六个体系”的要求,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编制。坚持因地制宜,把握区域特色,分类推进社区发展,积极推进镇街驻地中心社区改造提升,规划建设30个“生态小镇型农村新型社区”,加快土地流转、促进人口聚集、推进产业发展、积极吸纳就业,逐步引导社区群众向中心社区和生态小镇聚集,着力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完善、产业集聚、服务便捷、管理高效的新型乡村社区,促进乡村社区化、农民市民化、产业园区化协调发展。目前,诸城聚合区已竣工面积120万平方米,搬迁入住7500多户,实现土地节余1530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既增加了可耕面积,又为乡村社区二三产业发展拓展了空间,为统筹整合社区资源、实现农民就地城镇化创造了便利条件。配套完善的聚合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目前,投入使用的聚合区全部达到“五化”“八通”标准。推进环卫精细化管理,在城区、镇街和乡村社区分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地埋式垃圾周转箱,做到社区集、镇街运输、市处理,促进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可见,社区共同体建设中的聚居格局聚合性,为公共资源的配置集约化和效能最大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三、推进从“线性治理”转型到“立体治理”等治理结构的创新,以便于从“人盯人”走向“法对人”,实行法律之治

社会治理的创新,需要新型治理结构的支持。建立社区共同体,实行社区自治,实际上为推进从“线性治理”转型到“立体治理”等治理结构的创新,开辟了道路。如果说,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比较单一的“线性结构”,只见自上而下的“管与被管”权威链条(机制)的膨胀,导致“独木难支”的局面,那么,社区共同体自治,则更构建了并列平行治理机制,可以与权威机制相结合,可以形成立体治理结构的转型升级。

同时,社区共同体建设,也为实行法律之治,创造了条件。因为法治的另一面是民主——社区自治,打破了村民自治的局限。譬如诸城市的撤村建区,同样多的人口,从三至五个村各村选举自己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到三至五个村(一个社区)共同选举一个“社区自治委员会”,显然扩大了基层自治的单元(从村庄到社区),淡化了各村家族势力等对自治事务的不良影响甚至垄断。“水池大则不易腐”,社区共同体建设,为解决基层自治中家族势力影响等问题,更好实行民主自治创造了条件,而民主是法治的有效支撑(必要条件)。明代改革家张居正言:“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也,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实现了“法律之治”—“良法之治”,方能实现“法之必行”(依法之治)。那就必须从“人盯人”走向“法对人”。因为,“人盯人”式的社会治理,容易产生“易腐效应”,人情可能大于法律;而“法对人”式的社会治理,则可以产生“悬剑效应”,法律之剑悬挂在每个人的上方,谁触动法律,法律之剑将落在谁的头上。

一直以来,乡村宗族、富人等势力集团,对各村自治事务的负面影响很难破解。深化推进乡村民主实践,就要注重对乡村社会各种势力集团的整合问题。我国的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以政府的组织方式成立的机构,要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指导)。诸城市通过撤销行政村组建新型社区共同体,农民群众以家族为圈、村庄为界的传统居住观念逐步淡化,聚合居住的意愿进一步增强。2010年开始,诸城市根据社区化发展进程和村民意愿,撤销了建制村组建了社区,设立了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民委员会,依托社区平台统筹推进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文明、社会治理一体化。2011年,社区为单元组织了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依法推选产生了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并在每个社区选举产生了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建立起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监督机构为保障、群团组织和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为纽带的组织体系。

以社区为单元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之后,加快探索以社区为单元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显得尤为重要。诸城市把“四务公开、五制管理”作为社区“两委”换届后的社区内部运行机制,为确保自治组织更加坚强、民主决策更加科学、村民自治更加规范、社区管理更加和谐提供了制度保障。“四务公开”,即实行社区党务、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财务和社区服务的社区“四务”一体化公开;“五制管理”,即社区党委(总支)初议、社区联席议事、社区事务决策听证、社区事务公开办理和社区民主评议五项制度。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初步构建起领导有力、决策民主、反应灵敏、高质高效的社区组织运行机制。

总之,社区共同体建设,是社会治理的转型性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创新、建设法治中国的全面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社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视野。而强化并扩展社区共同利益,培育社会治理的新型支点、规划并推动民居适度聚合,更好配置公共资源提高效能、构建并优化立体治理结构,深化民主自治,实现良法之治,是进一步搞好社区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坐标。

(责任编辑 胡爱敏)

孙雷雷,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党校讲师(邮政编码 261200)

C912.8

A

1672-6359(2015)05-00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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